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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讲座198】伊夫·夏尔·扎卡:政教分离与诸宗教

发布时间:2021-05-14

2021年4月21日晚,“北大文研讲座”第198期在线举行,主题为“政教分离与诸宗教”。法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巴黎大学荣休教授伊夫·夏尔·扎卡(Yves Charles Zarka)主讲,法国巴黎大学庞亮博士翻译,文研院常务副院长渠敬东教授致辞。


扎卡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基本背景。190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国家与教会分离法案》(以下简称“1905年法案”),自此奠定了法国处理政治与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今天,这项法案在实践中已经获得了法国根本法的实际性质,它根植于民族意识之中,包含宗教与国家分离的重要原则,为法国大革命以来的政教危机提供了解决方案。甚至可以说,人们对这项法案的认同要强于对宪法的认同,因为对宪法的修正仍使共和国理念本身保持完整,但若触碰这一法案的主要条款,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质疑法兰西共和国本身——它一方面标志着法国历史上共和国与君主制对立的这一重要面向,另一方面也提示着共和国历史上所达成的一致同意,使法国当代认同变得稳定牢固,因此具有不可更改的、神话般的价值。然而,1905年法案在集体意识中的这种神话地位却与其实际历史相距甚远,后者包括创立法律过程中的各种困难、一些主要条款之间的张力矛盾、对法案内容的部分更改以及在适用现实情况时的种种局限。扎卡教授指出,这些关于政教分离与诸宗教之间关系的新内容,正是今天的讲座想要讨论的主题。


在回应这个问题前,首先需要在哲学意义上而非立法意义上考察政教分离这一概念及其与诸宗教的关系。扎卡教授主要围绕三方面内容展开讨论。第一部分是探讨宗教自身的力量及其与政教分离之间的张力。扎卡教授首先强调,没有任何宗教自发地与政教分离相一致。每种宗教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全面的世界观,排斥无神论与其他宗教,不存在与之共存的倾向。即便各宗教在民主体制中被大大削弱,但宗教在今天仍有强大的动员力量,对于构成共同体认同也具有重要的符号价值。因此,各宗教与政教分离是通过人为的努力才变得一致的,然而这种一致的达成却经历了长久而艰辛的历史。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教会与政治权力相联系,一神论模式被移植到了政治领域,赋予了教会政治力量与霸权。十六至十七世纪,人们为了摆脱宗教战争而形成了宗教宽容的理念,后来围绕法国大革命和1905年法案则逐渐形成了法国式的政教分离。政教分离问题曾在法国创造了持久的分裂,但正是为了使政教分离原则得到稳固,必须拒斥教会任何政治干涉的合法性,并使教会重新发现自己的起源。例如,犹太教在其古老历史中也有一段时期与政治权力相连,然而使犹太教与政治相分离的正是犹太人两千多年来散居各国的历史,在此期间犹太教逐渐成为了一种私人宗教。


而在今天的法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诸宗教与政教分离的关系之所以已经以如此强烈的方式呈现,是因为伊斯兰教从未完成对自身的批判工作(即批判其根本文本与社会政治的转变)——而基督教和犹太教则已完成这一进程。伊斯兰教从未承认任何可以使其精神化的文本与社会改革,其教义禁止以批判视角看待古兰经。例如在传统以穆斯林为主的国家中,伊斯兰教被视为唯一正确的宗教,同时接受其他宗教共同体的存在,但后者在法权上处于次等地位,齐米制度(dhimmi)即是这样的体现。


然而,放弃这种歧视性的公民身份并没有改变其精神面貌与风俗人情,因此今天的伊斯兰教在欧洲民主国家中遭遇了此前从未经历过的问题:非支配性、非多数派宗教问题。另一方面,以人口比重来看,伊斯兰教已成为法国第二大宗教,这一新位置也揭示了1905年法案的局限。例如,从“在法国的伊斯兰”到“法国的伊斯兰”,即穆斯林共同体在多样性中实现民族融合这一想法中,存在着礼拜场所与宗教教育的问题。任由穆斯林在物质、财富与教育方面依赖外国的资金与意识形态而又想使其实现民族化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如果严格践行1905年法案的第二条,国家则不能干涉清真寺的建设和对伊玛目的培养——这是不公正且无效的。因为伊斯兰没有从第三条把公共动产与不动产移交伊斯兰文化协会的规定中获益,同时也无法在宗教与财政对他国依赖的情况下完成民族化进程。为了完成共和的整合,使伊斯兰与共和国原则保持一致,则需要展开必要的批判。同时,1905年法案所参照的非承认的政教分离也遭到质疑。



《国家与教会分离法案》,1905年颁布


讲座第二部分,扎卡教授区分了“承认的政教分离”与“非承认的政教分离”这两种不同的政教分离原则。非承认的政教分离触及1905年法案的核心,为此有必要回应两个问题:首先,非承认的政教分离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其次,承认的政教分离在字面上是矛盾的吗?要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回到政教分离的概念本身。一些人将政教分离视为信条、甚至政治哲学的核心,然而现实并非如此。政教分离本身不是一个自足的理论,为了使之可以被思考,就要有国家中立原则的先行定义。关于国家中立原则,有两种常见的反对声音,或认为中立国家已经被简化为形式化的存在,或认为中立国家是虚构的而国家总要传递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价值。扎卡教授却指出,这两种观点源自对中立原则的不了解,国家中立不是国家中政治中立化的见证;只有将国家干涉限制在政治领域才能产生中立,只有当国家职能限于保卫自由、财产、正义,国家中立才能被构思,而宗教、道德、文化不属于国家职能,除非其有损公共秩序。国家不应偏向或损害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因此,国家中立是政教分离原则及公共领域存在的条件,这是只有公民在场的领域,而不分种族、宗教、财富之差别。也因此,政教分离的存在对于学校来说具有必要性,因为学校是培育公民的重要场所。


然而,1905法案提出了非承认的政教分离原则,其中立带有漠不关心的特征。礼拜可以自由地存在和进行,国家保证礼拜自由,只要它源于良心自由即可。但国家是外在于宗教活动的,而宗教总是涉及人数众多的集体,无法被国家忽视。国家不能忽略其组织人事、教育和价值,也需要有能力识别和区分各种宗教派别,而非承认则会阻止这种行动的展开。事实上,国家也总要进行区分和承认的工作。例如,1905法案第四条提到,在涉及转移移动产和不动产时,可以享有这些财产的协会要符合那些他们保证实施的礼拜的一般组织原则。因此目前的问题是:能否达成一种承认的政教分离而不损害政教分离的理念本身?扎卡教授给出了积极的回应。对宗教的承认并不意味着要受到宗教的浸染,共和国是非宗教非无神论的,它不属于任何宗教的分类范畴。国家不应脱离其应当存在的领域。公共空间是中立的,国家的适当介入将促使漠不关心的中立变为无偏私的中立。承认的政教分离没有质疑国家与教会的分离,而是只介入那些由宗教礼拜实践所引发的纯粹的政治问题,这恰恰是预设了政教分离。


埃米尔·孔布(Emile Combes),法国政治家,政教分离运动发起者


在第三部分,扎卡教授主要探讨了宗教与政教分离一致的条件。讲座中,扎卡教授定义了各宗教必须接受整合的原则。第一,宗教必须放弃单边视角,这种视角尤其表现为真假宗教的对立。应该被质疑的是垄断真理和将所有不认同者都视为异端的做法。这意味着一种视角的转化:不是对宗教的排他性承认,而以个体对某种信仰的自由认同来思考宗教。进而,各宗教是平等的。对单边视角的放弃只能通过各宗教都有平等的尊严这一前提理念得以实现,而这一理念则将宗教建立在良心自由与人的尊严这一基础之上。第二,宗教必须接受非霸权的共存。这与齐米原则恰恰相反,强调要排除歧视性公民权,宗教的共存必须是平等的共存。为了使之成立,则必须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而将宗教严格限制在后者当中。第三,宗教价值必须与宪制民主的根本价值相一致。宗教必须服从良心自由、选择自由、人身完整、男女平等这些基本原则。这些普遍原则一旦受到侵害,国家就要采取行动。如果能与这些原则一致,伊斯兰教就能够与政教分离一致。满足这些条件不会导致宗教的消失,反而会使伊斯兰教实现精神化。另外,并不会产生政教分离的隐秘神圣化取代宗教的神圣化这种后果,因为在政教分离之上还存在着神圣原则,即人的根本权利与尊严价值。政教分离与诸宗教的一致性一旦达成,这种一致性就将使被动、从属、依附的共同体转变为自由的共同体,将共同体的依附关系变为自愿选择关系,并通过自由建立起全新的纽带。


在反思上述三个主要论点后,扎卡教授进行了简短的总结:1905年法案的内容与其产生背景相连,即与法国建构非宗教的身份认同的背景相联系,当时的主要宗教力量是天主教。今天的背景则不同,主要涉及伊斯兰教在国家中占据的新位置。但情境的变化不意味着要更改法律,要区分立法的修改与思维想法的改革——前者可能产生消极影响,而后者则意在建立新的理解。这种理解不是要质疑国家与教会的分离,而是强调用动态方式看待政教分离,即便国家与教会没有相同的目的与手段,但宗教是一种共同体现象,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影响。


问答环节,扎卡教授针对国家与宗教的关系作出了进一步阐述。1905年法案中明确包含非承认的政教分离原则,但在现实中这条原则是不存在的,因为国家在实践中总是在承认和区分诸宗教。有两个例子可以证明:一是1905年法案的第四条针对宗教协会想得到国家资助设置了一定的规定条件;二是在议会中也有穆斯林等宗教群体的参与。这表明国家事实上无法对宗教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而这与政教分离的原则并不矛盾。但国家的行动则被限制在政治和公共空间中,不能干涉教义的具体内容,否则就变成了僭主国家。此外,针对欧洲难民潮和潜在的恐怖主义威胁,以及穆斯林融合问题在当代法国政治中的凸显,扎卡教授指出,法国应当在国家安全和教育方面采取立法措施进行控制。与此同时,伊斯兰教与政教分离也并不一定是不一致的,关键在于进行自我改革,寻找普遍的共通之处,即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在公共政治空间中的平等。




(撰稿:朱睿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