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文研讲座203】伊夫·夏尔·扎卡:卡尔·施米特或敌意的政治学

发布时间:2021-12-08

2021年5月20日晚,“北大文研讲座”第203期在线举行,主题为“卡尔·施米特或敌意的政治学”。法国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巴黎大学荣休教授伊夫·夏尔·扎卡(Yves Charles Zarka)主讲,法国巴黎大学庞亮博士翻译。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无疑是二十世纪最有影响也最具争议的思想家之一,而“敌意”是其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扎卡教授想回答的主要问题是:施米特与纳粹到底有何种关联?就施米特个人而言,自1933年5月1日加入国社党直至纳粹终结,施米特都坚决捍卫希特勒政权。就作为法学家的施米特而言,他是第三帝国最出众的法学家之一,在理论上为1935年的种族歧视法案辩护,也持续为纳粹政权提供法权认证,甚至到战争结束后,施米特仍然坚持为纳粹政权辩护,认为纳粹德国的战争与其他战争并无二致。因而,施米特本人或作为法学家的施米特与纳粹之间的关系是确凿无疑的,而扎卡教授所要强调的是其思想是否具有纳粹的特征。


扎卡教授指出,许多施米特的评论者试图否定其思想中的纳粹特性。例如,他们声称施米特的纳粹主义只是一种偶然;另一些则认为他的思想与纳粹毫无瓜葛;还有人认为,施米特的思想在1933年前后出现断裂;也有人认为,即便他的思想属于纳粹主义,但仍是正确的,因为它将真理从当代自由主义中解放出来。


学生时代的卡尔·施米特


卡尔·施米特

(Carl Schmitt,1888-1985)



扎卡教授认为,有必要重新检讨施米特思想是否与纳粹有关联这一问题,因为,一方面,基于对施米特思想在导致集中营监禁和种族灭绝过程中扮演了怎样角色的考察,他不认为国家社会主义只是一种单纯的实践主义,而是需要合法化、正当化的理由,即一种思想的支撑;另一方面,施米特的学说如今在学界盛行,我们需要弄清这种现象的原因,并反思施米特的理论、尤其是其核心概念“敌意”究竟是否可以如此不加顾忌、毫无危险地被使用。出于以上原因,扎卡教授认为必须标记出施米特思想的纳粹特征,而要想实现这种标记,就要证明施米特所建构的一些概念不仅是纳粹法权意识形态的因素,而且更成为了纳粹政权将自身建立其上的法权政治范畴,为此就必须表明1933年前后施米特的思想具有连续性,但连续性不意味着毫无变化,只代表没有强烈的断裂。只要能证明这种连续性,就可以否定施米特对纳粹的认同只是机会主义的这种讲法,甚至可以确立施米特对造就纳粹思想所作出的“直接贡献”。在此背景下,施米特对法治国家批判的连续性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考察对象。


对法治国家的批判并非始于施米特学术生涯的初期,而是在他将自由国家定性为中产阶级国家之时开始的。魏玛宪法就是这种国家的典型例子,然而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形成的对法治国家的批判持续到纳粹时期,甚至在纳粹之后仍以某种形式存在。施米特把法治国家视为无政治实质的国家与反政治的国家来批判,施米特有关真正政治国家的思想是持续的,其调整也被整合到了基本框架中。正是在政治国家,即作为力量国家的实质国家(或说整体国家与具体制度规范)的相关概念中,蕴含着确切的纳粹观念,即人民的种族同质性、领袖原则以及种族或实质敌人。在纳粹之后,对法治国家的批判通过对价值观念以及价值僭政的批判而得以延续。


为了展示施米特建构的在纳粹政权中得以成型的概念,扎卡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检讨施米特的学说。


(一)


第一部分是作为国家反政治概念的法治国家。施米特发现法治国家只是承袭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中产阶级国家中的法权组织与权力组织模式,法治国家不是政治体制或政治形式,而是国家的反政治概念。事实上,施米特并非一直反对法治国家。在1913年《国家价值与个体意义》的资格论文中,施米特提出真正称得上是国家的必须是法治国家。而在1928年的《中产阶级的法治国家》中,他却明确表示出了对魏玛共和国的敌意,同时强调:法治国家并没有定义政治形式,甚至也不是真正的宪法,只是用于控制国家及中立化其真正政治维度的装置的集合。在从法权国家到实质国家的转变中,仍有持久未变的因素,即个体的无意义。


1919年魏玛内阁会议


《魏玛宪法》封面


施米特认为,有三个特征在本质上定义了法治国家:第一,它有赖于个体权利的保护;第二,它依据司法、立法与执行的分离,而其根本面向是成为一个立法国家;第三,它定义了国家力量的严格界限,国家特权被严格而慎重地规划,且设置控制机构与法权的屏障。施米特对这样的国家设想提出了批判。


首先,中产阶级法治国家不是一种政治组织或形式,而是一种为中产阶级自由、即个体自由服务的权力组织。法治国家无法解决当代国家面临的新型政治问题,即如何将未受教育的无产阶级大众整合入政治统一体。对于这项任务而言,却只存在为受教育的中产阶级的整合而设置的机制,如魏玛宪法。这种造作的意象与空洞的情感笼络了旁观者。法治国家是有别于德意志历史的舶来品,因此必须返回真正的德意志政治传统。


至此,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摆脱自由主义?施米特试图规定未来宪法的任务:必须将其从自由主义中解放,从而挽救民主。非自由或反自由的民主是什么?施米特首先定义了民主的目标:“政治上掌控由无产阶级的出现而造成的新局面,并重建德意志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体”。需要强调的是,施米特对的民主界定中有着清晰的种族含义。进而,如何将人民整合入政治统一体?施米特认为要与自由主义的做法相反。自由主义依据选举来确认人民的决定,人民被化约为个体的集合,每个人有限、零碎地行使自己的政治责任。而为了使人民真正存在,就要与个体投票相对立,人民必须集聚且显示自身。聚集在一起的人民有怎样的公共表达模式?施米特认为是“高声欢呼”,通过欢呼来赞同一个创造性的决定。他将全民表达的正当性与自由主义章程式的正当性对立起来。



施米特对“人民”的定义是同质性而非多样性的。在1926年《论议会制与民主的对立》中施米特明确了同质性的意涵:“所有真正的民主都有赖于以下事实:不仅相似的东西要受到相似的对待,而且必然的结果是,不相似的东西不能有任何相似的对待”。1928年的文本没有谈到如何产生这种同质性,而1933年以后的作品则逐渐开始阐释这种同质性的产生方式。施米特转向了立场上的种族内涵。因此在以往的政体中存在的歧视不是根深蒂固的异常,而是一种必然性或政治义务。民主可以排斥一部分由国家操控的人口而仍不失为民主。身体与道德上的异己代表了对同质性的威胁。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在政治上被称为敌人,这里涉及到的是“内部敌人”,这也是施米特提出的“政治上最紧要的任务”。


因此,施米特再次对法治国家展开批判。法治国家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置于同样的规范限制下。而事实上,法治国家是立法国家,自称是非人格的正义,主权法律是在法治意义上而非必然性意义上得以解释的。所有法治国家的理论家都讲着相同的话语。在批判了对立的模式后,施米特开始处理国家真正的政治模式,即基于人民同质性、指明敌人的实质国家。1933年后,人民的同质性变成了种族的同质性,就如典型的敌人变成了种族敌人与实质敌人那样。



(二)


第二部分,扎卡教授探讨了作为整体国家与具体范畴的实质国家。政治上的实质国家首先围绕整体国家这一观念而定义。整体国家的观念形成自荣格的整体动员,其最初用法是消极的,不是指政治国家,而是指反政治国家,即自由国家向统制国家(或福利国家)退化的最终阶段。而在1932-1933年的文本中,整体国家则具有了积极的含义,成为了国家唯一的有效概念,与此前形成区别和对比。整体国家指的是一种实质国家,具有四个特征:第一,整体国家是力量国家,国家是力量最大化的政治模式;第二,力量的增长伴随对宣传工具的掌控,即控制影响大众的意识形态工具;第三,整体国家通过区分敌友的能力来彰显自己的政治本性;第四,整体国家必须介入所有面向。由此,整体国家的积极和消极定义之间的差别就转化为衰弱的整体国家与强力的整体国家之间的差别。前者被党派争斗支配,而后者只承认唯一的政党。



强力的整体国家很快被施米特当作了种族国家,并构成了种族国家的框架,他在1933年《国家、运动、人民:政治统一体的三重组织》中发现了这一特征。在1935年的《建构自由》中,人民同质性概念具体地体现为保卫德国公民的德意志血统,并构成了人民对元首政治认同的条件。在同年完成的《国家社会主义的立法以及公共规范在私法中的保留》中,施米特正当化了种族隔离的举措,其内容涉及婚姻和性关系问题,目的在于保护德意志血统,对抗种族敌人与实质敌人。


与人民的种族同质性相呼应,敌人在施米特眼中对于政治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施米特的敌人是种族敌人,扎卡教授将其称作实质敌人,它与关系的敌人这一概念相对立(譬如霍布斯的敌人概念仅仅是关系的而非实质的)。施米特指出种族的异类所做的批判是徒劳的,他们写作的书籍毫无用处,他们的思考与理解方式是另类的。而在1933年版的《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指出政治敌人不必然在道德上是恶的、在美学上是丑的,但仍然是他者、异类,而特定政治关系的可能性由此出现:不仅存在朋友,还存在着敌人。异类与敌人就是另一个种族的人。由此,施米特建构了这些与纳粹主义相汇聚的概念。



(三)


第三部分,扎卡教授探讨了法治国家与价值的僭政。在纳粹主义后,施米特没有放弃对法治国家的批判,在1959年《价值的僭政》一书中,施米特批判了与法治国家相连的价值观念。主权国家与美德的理论相连,而法治国家却试图建立在价值理论之上。施米特认为,价值的观念不可避免会导致冲突,接下来,便是一个价值系统对其他价值系统的僭政。


施米特认为,价值有其自身逻辑,而法治国家的宪法能将价值的这一理念变得明确。价值的逻辑是什么?为什么建构法治国家要从属于价值的逻辑?过去,价值仅存在于经济领域,经济、市场、证券交易成为价值一词所包含的一切基础。而自19世纪,价值却超出了其专有的场地,侵占了人类的一切目的和理想,在道德、法权、文化、宗教上都开始使用价值的话语,价值的观念走入了歧途。朝向价值的转化即普遍了的价值化,在价值领域的巨大拓展与转移背后,是人们尝试在价值中寻找超越19世纪虚无主义的挑战的方案。施米特引用海德格尔《尼采的话“上帝死了”》,展示了尼采在价值话语的普遍化中所占据的位置。然而,价值观念的普遍化既没有超越虚无主义,也没有超越科学实证主义,而后者试图将其自身限制在事实的表述中。换言之,价值的观念不可能成为新的正当性的基础。这是施米特对价值逻辑的批判。


施米特定义了价值的逻辑,在这一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尝试回答:价值化的普遍化与法治国家有何关系?在表面上,这种做法可以使国家解决多元主义的问题。法治国家是多元国家,而价值化首先允许多元主义的中立化。而普遍化的价值化能够使不可通约的东西变得可以比较。而施米特指出,价值化的普遍化并不能承担法治国家赋予其的各项职能。1959年的文本旨在考察这一问题。价值远远无法带来宽容,而会造成冲突与最可怕的对抗。施米特将韦伯关于诸神之争的论题变得激进化。


价值挑起的斗争维护了敌意。民主的法治国家没有带来宽容与多样社会群体的共存,而注定在价值的激烈争斗中毁灭。价值的体系是侵略性的,只有就攻击的角度而言才能存在。一切价值化的反面都是去价值化。因而,估价行为就具有一种潜在的侵略性,是对另一种估价行为的否定与排斥。同时,价值也是毁灭性的,无价值的东西是不值得存在的,因而以价值为名的战争是最可怕的战争。但是,施米特在此却并没有举出纳粹这一最新近的例子,而是更关注前现代的战争。这几乎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盲目。施米特批判价值的参照对象是法治国家,在纳粹政权之后依然继续批判法治国家,评论与阐释施米特的文本普遍认为按照施米特的讲法,法治国家可能会成为以人类为名的战争的载体。事实上,施米特价值批判的目的是阻止“人类”这一观念通过价值哲学找到其自身的道德内容,其对价值侵略性的分析根本在于不存在可以成为“人性”主题的普遍价值。施米特一直忠实于这一思想,认为人性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武器,被用于最糟糕的正义战争,其当代形式是以人类为名发动的灭绝战争,是经济帝国主义的专门载体。



总结


伊夫·夏尔·扎卡教授


总结来看,扎卡教授再现了施米特理论中的纳粹意识形态要素,试图揭示其中奠定纳粹政体的法权-政治范畴。有必要对施米特进行双重批判:第一项批判在于普遍的价值。在扎卡教授看来,存在这种价值,其普遍性在于以相同方式关乎全部人类主体,而不排斥和区分任何人,不仅提供了人性概念的道德内容,也提供其政治的与世界主义的含义。声称这些价值只是西方的价值,就是宣称有一部分人类不适合于尊严、自由或平等。然而,这些价值是价值,而非单纯的事实,需要被充分实现。这些价值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宪制基础,保障文化、宗教或其他形式的自由发展,它们并不侵犯或压迫任何人,而是需要被保卫,来反抗凭借利益、传统、权力意志、狂热崇拜强加给整个社会的霸权。只有当卑劣是可能的时候,尊严才能成为一种价值。


第二项批判在于必须澄清民主法治国家中立原则的价值,这也与扎卡教授第一次讲座的主题相呼应。必须强调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中立国家将干涉与界入限制在公共领域,而宗教信仰、哲学的取舍、生命的选择都取决于每一个个体。因此,国家的中立性绝不意味着统治的无能,如果一个国家超出了其政治实施的领域,去干涉与之无关的事情,就丧失了自己的尊严,而成为了私立的机构。总之,人性本身特有的普遍价值的存在,与其在个体的独特性中的存在,共同成为了使我们能够思考多元主义与宽容的基础。


提问环节,扎卡教授对敌意与政治的关系进一步作出了阐释。敌意和战争是客观存在的,但敌意不足以定义政治,政治的目的在于超越敌意,而不能被敌意的概念化约为战争的模式。例如,消除国家间战争一定要以政治的方式,商谈的方式来达成。针对施米特对法治国家批判的起源问题,扎卡教授进一步强调施米特的批判主要针对中产阶级,这一方面与法国大革命的人权思想相关,另一方面则与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相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