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邀访学者论坛48】鲁西奇:关于古代乡里制度的界定、研究理路与初步认识

发布时间:2018-09-05

邀访学者论坛

      2018年9月5日,文研院第五期邀访学者内部报告会(第一次)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111会议室举行。文研院访问教授、武汉大学历史学院鲁西奇作主题报告,题目为“关于古代乡里制度的界定、研究理路与初步认识”。文研院院长邓小南、常务副院长渠敬东、院长助理韩笑,特邀教授王炳华、邢义田,访问教授刘静贞、陈映芳、贺照田、黄纯艳、刘成国、罗丰、薛龙春、周颖、郭永秉、伊萨贝尔·蒂罗(Isabelle Thireau)、弗雷德里克·布拉哈米(Frédéric Brahami)等参与讨论。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鲁西奇

 

鲁西奇教授首先介绍了近年来试图开展的中国乡村史研究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历史村落地理、乡村制度史与乡民的社会史,而其目前所从事的乡里制度研究乃是乡村制度史研究的一部分。鲁西奇教授把中国古代的乡村制度区分为王朝国家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的乡里制度乡村“自生的乡村自治制度”两个部分,并将“乡里制度”界定为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程度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

 

邓小南院长向鲁西奇教授颁发聘书

 

在简要分析了从政治学、社会学与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立场出发的、有关中国乡村制度史研究的理路之后,鲁西奇教授重点陈述了自己在研究过程中关注与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是乡里制度的思想或理论基础。乡里制度是一种“有思想(理论)的制度”,是王朝国家的统治理念、制度设计与制定者对于其所处现实的认知以及理想预设在制度层面上的体现。所以,应当着意于揭示“制度背后的思想(或理论、理念)”。王朝国家设计、制定乡里制度在思想或理论上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主要依靠或使用什么人来实现对乡村民众与地域的控制,二是采用怎样的原则和方式编排乡村民户并使之纳入乡里控制体系中。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制度性安排及其变化,形成了汉唐乡官制、宋元明清职役制的差别,以及古代乡里制度由户口原则向村落或田亩原则转变的三个变化周期。

 

四川一处农业市场上,渔民正在贩售自己捕到的鱼,2005年。乡里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系统,仍旧会渗透在普通中国人日常生活的交际中。

 

二是乡里制度的地域差异性与统一性。在王朝国家的诸种基本统治制度中,乡里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联的田制和赋役制度)的地方差异性表现得最为突出。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乡里制度在制定形成过程中的地域差异、制度本身蕴含的地域差异、在实行过程中与演变过程中的地域差异等方面。乡里制度的统一性则主要表现在其目标的一致性(保障治安与征发赋役)、基本结构的一致性(乡-里-邻三个基本层级)以及运行原则的相对一致性。鲁西奇教授将自己的研究重心放在揭示乡里制度及其实行的地域差异方面。

 

三是乡里制度及其实行的社会意义。这一部分讨论的核心是制度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乡里制度“规范”或“强化”乡村社会的阶层结构。乡村民户与王朝国家体制间的亲疏程度影响乃至决定着其在经济社会及政治与文化领域的地位。乡里制度不仅赋予、确定乡村民户的“身份”,还大致确定其经济社会与政治文化地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乡村社会的阶层,并影响乃至决定着乡村民众的“社会流动”。鲁西奇教授坦言,乡里制度对于乡村社会的“形塑”是他未及深入思考与研究的问题之一。

 

东阳卢宅入口的石牌坊,以宗族为单位的民间自治其实和王朝国家的官僚系统间有着密切关系。

 

四是乡里制度在王朝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一讨论的学术背景乃是对“皇(国)权”是否“下县”的不同认识。鲁西奇教授认为,系统的乡里控制体系乃是中国王朝国家将国家权力伸展到乡村社会的结果和表现,是中国王朝国家政治结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乡官与职役虽不属于、但“听命”于官僚系统,贯彻执行王朝国家的指令与要求,是王朝国家权力在乡村事务领域的执行者。所以,乡官与职役,都是王朝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部分。

 

随后,与会学者们主要围绕如何认识“乡绅”在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系过程的地位与作用,如何立足于对近现代中国乡村的认知、开展古代乡里制度乃至乡村史的研究等问题开展热烈而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