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北大文研论坛”第212期在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主题为“数字时代的技术规制、法治变革与秩序转型”。本次论坛的引言人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邀访学者毛海栋;参与讨论的学者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戴昕、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鲁楠、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可、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左亦鲁、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聘副教授陈天昊、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刘金河、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朱悦;主持人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阎天。

论坛伊始,毛海栋老师以“技术规制、法治变革与秩序转型”为题做引言,介绍了本场论坛的主旨。毛老师首先回顾了其对数字时代的法律-技术关系的研究缘起,认为在数字时代,网络和数字技术作为规制手段和模式逐渐崛起,对法治、伦理和社会秩序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毛老师认为,法律和技术之间存在两类关系:一是将技术作为规制的对象,即对技术进行规制(regulation of technology);另一是将技术作为规制的工具或手段,即通过技术进行规制(regulation by technology)。技术规制有两种意涵。首先是在一般意义上,技术本身具有独特的规制机制,通过要求、强制、抑制或禁止人们做出特定行为来约束人的行动,对人产生广泛的规制效应;这种规制的特点是通过技术物的功能可供性对人的知觉和行动进行媒介,实现人与世界的互构。而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规制则是指,技术像法律一样规制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和影响,涉及权利义务和权力关系;技术支持、补充、替代着法律。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规制可以分为公共部门的技术规制和私人部门的技术规制:在公共部门的技术规制中,人们最常关注到的是行政部门的技术规制;而私人部门的技术规制则主要涉及近年来平台利用算法、大数据分析、物联网等技术来规制消费者、劳动者、内容创作者等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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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学者合影
毛老师认为,技术规制的崛起引发了法治变革。当前,规制主体呈现出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互动融合,规制的效应也呈现出从调节性技术规制到构成性技术规制的规范性光谱,技术之治(Rule of Technology)与法治(Rule of Law)存在竞争与张力。毛老师比较了技术的规制机制和法律的规制机制,认为其存在四方面的区别。在规制方式方面,法律主要依靠规则的“内化”或“主观化”机制来对行为进行规制,技术则通过“物化”或“客观化”机制来规制行为。在规制所依赖的媒介方面,法律主要通过语言文字和法律文本这样的符号媒介进行规制,而技术则主要通过物质性媒介进行规制。在规制过程方面,法律是一种控制论意义上的规制过程,遵循“设定标准—持续监控—采取矫正措施”的三阶段过程,而技术则将这三个过程合而为一并自动执行。在规制的效果和影响方面,法律规制需要行为人的理解与配合,而技术规制则是自动化的,行为人难以质疑、难以拒绝,因此也难以救济。因此,毛老师认为随着技术规制的兴起,作为一项规范性、因果性、道德性事业的法律正在消亡。基于此,数字时代的法治变革在对象方面需要同时考量法律规则和技术措施,在约束主体方面需要同时考虑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在法治维度上需要兼顾形式正义、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在媒介方面需要考虑将文本之外的技术物(artifacts)也作为法律规则的表达形式和法治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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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孪生技术下的未来判罚形式:施懿珊个展
台北市立美术馆
毛老师认为,技术规制崛起引发的法治变革推动人们去反思法律何为。传统的以文本为基础的法律的特征在于保留了阐释学空间,法律告诉行为体何为可为和不可为,行为体可以选择如何行动;但在技术规制的条件下,行为体可能失去了这样一种能动性。因此,技术时代的法治设计需要考虑将法律的规范性和价值转译到技术系统中;在此基础上,毛老师提出了技术时代法治设计的透明度原则、自主权原则、对称性原则、情境公平原则、可争议性和人类监督等重要原则。最后,毛老师提出一系列问题供大家思考和讨论:是否总能通过更为有效的技术手段来替代文本法律规则?技术是对法律的辅助、补充还是替代?如果技术可以作为法律的媒介形式和具身化体现,那么应该如何重新理解“什么是法律”?“技术规制”这一概念/框架是否有益?是否应承认一种更弱意义上的规范性,如规制效应或功能可供性?法治设计与形式、程序、实质法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等等。
随后,鲁楠老师聚焦数治是否可能取代法治这一问题,以“数治、法治与人的自主性”为主题发言。鲁老师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第一,关于规制(Regulation)的翻译演进及其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变迁。鲁老师指出,Regulation的本意强调柔性调解,涉及多元主体相互配合,以及传统意义上的公私主体相互渗透和配合;Regulation的汉语翻译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管制—规管—监管—规制的变化,这背后体现的是随着市场化转型深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渐放权退出。鲁老师认为,规制一词使用的泛化可能同样存在风险:规制仍然是在管理的意义上思考法治,而法治本身则具有更丰富的意涵。第二,关于法律与代码之间的关系问题。鲁老师引述卢曼(Niklas Luhmann)的观点,即将法律视为在合法和非法的二进制代码区分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一个自创生系统,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本身就是一套代码。鲁老师认为其所隐喻的社会秩序是一种黑客帝国式的秩序,即法律通过匿名化的方式自主运转,而人不被视为拥有独立自主意志的主体。第三,关于技术的规范性问题。鲁老师认为,法律的规范性建立在人的合理选择的基础之上,即法律尊重每个人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而如果考虑技术的规范性,就需要考虑技术是否是建立在承认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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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Niklas Luhmann)著
李君韬 译
五南出版社,2015年
胡凌老师以“信息增加或减少之后:透过技术看本质”为主题发言,讨论了信息爆炸时代以及当下人们试图减少信息的尝试如何影响人们的选择。胡老师认为,信息(技术)是(法律)规则的内生条件,因为信息本身是一套规则系统,需要对外释放信号、传递信息,特别是关于特定行为及其后果,以及发现概率。信息也是市场有效运行的条件,因为市场需要强有力的信息披露。胡老师认为,信息传统上以不同类型的数据和内容及其载体呈现出来,用于指引社会主体行动,产生激励效果;但一旦信息生产突破既有形态、数量限制,就会产生新的治理效果。在过去二十年间,随着信息生产方式的演化,平台企业形成了围绕人工生产信息和服务的商业模式。胡老师区分了两类信息:一类信息是展示性信息,包括版权内容、价格、用户职业、头像等;另一类信息是辅助性信息,包括认证信息、匹配信息和评价信息。胡老师认为,信息增加之后,信息结构发生了变化:认证信息的范围从基础身份信息拓展到行为信息,评价信息的范围从单纯的评分排名拓展到披露声誉信息,匹配信息的范围则从静态连接拓展到动态匹配。
戴昕老师以“法律与技术的相互隐喻”为主题发言,讨论了法律和技术如何相互隐喻及其原因。戴老师列举了石蕊测试、防火墙、模块、监管沙盒、人在回路等法律中的技术隐喻,认为法律专业中之所以会引入技术术语作为隐喻,主要是为了突出法律的科学严谨,即法律就像工程一样是被专业设计出来的;而这种法律中的技术隐喻的缺点则在于言过其实。戴老师也列举了权限、程式、联邦学习、合宪智能等技术中的法律隐喻,认为工程领域之所以会引入法律术语作为隐喻,主要是为了强调这些工程项目的权威性、正当性、可控性、人性化等;而其缺点则在于夸大了技术的同理心,并试图以此掩饰伦理的不确定性。戴老师认为,法律和技术之间的这种借势修辞存在着双向动机,法律借助技术话语增加了自己外观上的科学性和形式上的稳定性,而技术借助法律话语提高了自身的规范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的可接受性。作为结论,戴老师认为,虽然当前技术与法律之间有各种比喻,但机器和人的最大的差别在于人不仅是通过“训练”,而且也通过“意会”来了解和理解社会,新知识无法仅通过程式化的理论和程式化的方法获得,灵感涌现需要丰富的涉猎与经验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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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莉娅·谢尔《总是相伴》
多媒体装置
许可老师以“技术法的雅努斯:从RegTech到GovernTech”为主题发言,讨论了治理如何从技术作为工具向技术作为构成要素与方法转向。从雅努斯(Janus)的隐喻引入,许老师指出技术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悲观主义认为技术进步会导致监控国家、法治黑箱、数字鸿沟、平台垄断等问题,乐观主义则认为技术进步会带来国家治理进步、直接民主、个体赋权、颠覆性创新等积极影响。许老师回顾了从1G到4G时代的主要技术架构和特征,以Uber的“灰色名单筛选”和大众汽车排放测试时的“作弊装置”为例,许老师指出在监管科技(RegTech)不断发展的同时,企业也会相应地规避监管,发展出反监管科技(Anti-Regtech)。许老师认为,当前技术变化的核心在于,技术已经不只是人们日常使用的工具,它实际上成为理解法律和规制的一种重要的环境和方法。因此从监管的视角上,许老师认为需要引入以技术作为构成要素和方法的治理科技(GovernTech)作为以技术作为工具的监管科技(RegTech)的补充。治理科技的特点在于强调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和网络治理(Governance as Networks)并重,经过仔细设计并符合伦理标准;在此基础上许老师提出了科技治理的三项原则,即对称原则、互动原则和共同优化原则。
左亦鲁老师以“‘新’言论自由与内容管理”为主题发言,讨论了当代技术环境对言论自由的影响。左老师认为,平台企业的兴起带来了两项变化:第一,平台企业改变了经典的言论自由理论所预设的政府—公民二分模式,形成了政府—平台—公民的三角模式;第二,在前互联网时代,不管是限制言论自由还是保护言论自由基本都采取的是一事一议、人工干预的做法,但在互联网时代,算法会介入审核过程。左老师认为,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AI对互联网而言,到底是一项革命性的进步还是现有技术的延续。如果AI是一项革命性进展,其可能影响包括:第一,人和AI对话生成的内容是否是人具有主体性的成果;第二,AI直接影响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媒介,从根本上影响言论自由;第三,在AI时代,信息泛滥而非表达稀缺将更成为常态,这对传统上基于表达稀缺的言论自由的定义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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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术家温辰旻创作的影像装置《兰芳实现》(2025)
上海民生现代美术馆“提视造境 Promptoscape:国际人工智能艺术文献展”
陈天昊老师以“数字时代何以法治?——技术规制对规范体系的冲击与替代”为主题发言,讨论了数字技术对法治的复杂影响。陈老师认为,法治有两重目的,其一是保障人的尊严,其二是提供行为预期。而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法治提供了三项手段,一是将基本权利刚性化,注入规范体系;二是建立成文明确的规范体系;三是通过权力及其制衡来实施法治。陈老师认为,数字时代出现了三项新的变化:一是治理对象是表现为黑箱一样的技术;二是技术本身的发展也处于加速之中;三是产业生态根据技术的变化而不断演化。陈老师回顾了当前大语言模型的技术进展,认为当前数字时代社会治理的特征包括:第一,发展成为了比基本权利具有更高显示度的目标;第二,成文法被大量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架空;第三,社会治理仍然依靠权力及对权力的制衡,但转变为平台权力和监管权力之间的平衡,立法和司法的影响力弱化。作为结论,陈老师认为,在数字时代,规范和行为之间存在着一个日益厚重且完全不透光的技术层;如何平衡个人尊严和人类发展,如何将成文法转化为具体行动,如何真正制衡权力,最终都只能依靠技术。
刘金河老师以“技术空间中的理性进程与私人秩序”为主题发言,讨论了马克思和韦伯视角下的当代技术环境。刘老师认为,早期网络空间是一种由技术社群和互联网公司主导的秩序,当前线上平台时代则是商业平台企业主导的秩序,而未来的科技社会可能是科工复合体主导的秩序,其共同的特征都是一种私人秩序(private order),即在私人力量和私有主体主导的规则体系下运行的社会状态。刘老师认为,平台权力正在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即平台私人秩序。在马克思的视角下,平台权力是受制于工业生产力的结果。私营性和私有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私营性是平台权力发生的根基,私有化是平台权力实现的基础,互联网平台作为产品是企业财产,具有私有性。而在韦伯的视角下,平台权力作为社会私有化的结果,是社会整体理性化进程的必然。在此基础上,刘老师进一步追问如何在平台权力秩序中寻求价值的可欲性,指出一种可能性是用文化涵化并超越理性,另一种可能性是在私有结构中实现公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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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艺术家伊琳娜·安格尔斯结合算法的现场舞蹈表演
上海民生现代美术馆“提视造境 Promptoscape:国际人工智能艺术文献展”
朱悦老师以“迈向法学研究的网络与信息化转型”为主题发言,聚焦法学研究的发表如何更好匹配当前的技术进展。朱老师主要谈及三个问题。第一,算法(模型)是否是黑箱?朱老师认为,大数据模型并不完全是一个黑箱,其数据清洗过程等是可以被研究的,因此法学研究不应该放弃其中和知识产权等与法学有关的部分的研究。第二,算法(模型)可以被引注吗?朱老师认为,当前期刊的引注格式仍然相对传统,对网络资源的引注格式仍停留在网页引用上,可以考虑与时俱进增加APP、移动页面等数字资料的引用格式支持。第三,算法(模型)可以被纳入法学研究吗?朱老师认为,面对当前的技术进展,法学研究的范围需要与时俱进,将一些网络与信息化的人造物纳入法学研究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