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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讲座264】朱苏力:齐家——农耕文明的基础制度和制度基础

发布时间:2022-10-24

2022年10月24日下午,“北大文研讲座”第264期在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与线上平台同步举行,主题为“齐家——农耕文明的基础制度和制度基础”。文研院学术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永乐主持。本次讲座为“文明的源与流”系列讲座第二场。



朱苏力老师首先从文明的定义讲起。何为文明?朱老师认为,文明是在特定地理区域(空间)内,因自然地理条件与居住群体的组织方式、生活方式、智力、体力等因素耦合而发生的,长期或曾长期延续的,得以证明其合理性的人类生存系统。在这里,文明并非一个高大上的概念,放之四海而皆准,也不意味道德意义上“最好”。因地理环境、生活人群都嵌入在特定时空之中,文明是很难移植的,只有在某些条件相似的地方才能发生。例如,中国的农耕文明,大致是从中原地带逐渐移植到南方各地,并结合山地、水网等自然环境不断衍生。同时,文明也会有突变,有下意识的“用进废退”式的自我调整,甚至是重大调整。在此意义上,朱老师展开对于传统中国农耕文明的讨论。


朱苏力老师认为,家是传统中国农耕文明的基础制度。人们通常认为,“家”是人类自然而然的产物,其实并非如此。朱老师认为,中国“家”制度的发生与世界其他地方是不同的。例如,中国的“家”不能等同于西方语境中的family。在西方,family实际是“户”的概念,理论上指一对夫妻带着两个或三个孩子,形成所谓的“五口之家”。但我们今天所看到的“户”并非如此,存在着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孩子、没有孩子,或是同性组成家庭的情况。在传统中国的语境中,“家”在血缘意义上是指家族,在地理意义上则是指村庄。“家”是中国农耕文明最基础的制度,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基础。


清 程正揆《江山卧游图》局部


随后,朱苏力老师对中国古代的农耕文明进行了分析。与世界其他地区不同,中国的农耕文明是人群高度密集的、精耕细作的,其主要作物有粟、黍、谷、小麦、大麦、水稻、豆子、麻等,这些作物最重要的特点是可以储存,以抵御未来几年可能出现的灾荒。相比而言,薯类植物所广泛分布的南美与非洲等地,其文明可以称为一种采摘文明。其实,中国最早的农业也始于采摘,但随着种植业的发展,渔猎采集的比重开始下降。同时,家畜养殖业趋于与精细作业的农业相配合,许多可能占用耕地的动物被逐渐淘汰,农业收获后的植物茎秆则用于饲养牲畜。最终,形成了种植农业为中心,其他副业服务种植农业的格局。与此同时,在东亚形成的北方游牧文明与南方农耕文明,可以视为某种长期形成的种植业与畜牧业的产业分工。


我国的农耕方式推动了村落的形成,塑造了人们的居住方式和家庭结构。在精耕细作的农业生产技术中,垄作利于土地的休耕,行播节约了种子,加之粪肥的使用,使我国的粮食播种量与收获量之比,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达到了1:12。与之相比,欧洲的农业生产长期通过撒播,农具也比较差,其播种量/收获量之比到公元10世纪才提高到1:4。因此,在中国黄淮平原与长江中下游平原,出现了居住非常紧密的村落,人口高度聚集,其规模明显大于欧美。这些村落的规模大约在40户左右,村与村之间需要拉开足够的距离,让村落中的每个人拥有足够的土地。一方面,村落的规模不能太大,否则村民与耕地距离太远,村民间也不能相互认识。另一方面,村落对于人们亦不可或缺,人们需要互相帮助,除了修路修桥、抗旱抗涝或抗击土匪、村落纠纷这类集体行动外,婚丧嫁娶、盖房子这类事情也需要乡亲邻里搭把手。


清 查士标《桃园图》局部


在此意义上,传统中国的“家”,实际上是有血缘关系的一群人在一起生活,需要有一套制度从内部约束他们,把他们组织起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齐家”并不是一个道德化的概念。恰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到近代的曾国藩,都把“齐家”看作是生活最基本的事,是从血缘群体中自发产生的。


基于此,朱苏力老师提出,在村落中有三种关系最为重要。简单概括之:第一种为父子关系,是多辈人之间的关系;第二种是兄弟关系,是同辈人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姐妹关系等;第三种是男女关系。在这些关系中,似乎母亲、女儿的角色不在其中,其原因在于,这是一种用“具象”代替“抽象”的归纳方式——因为任何“抽象”的归纳都难以涵盖每种关系中众多复杂的因素,如父子关系就包括了血缘关系、养育关系、教育关系等诸多层面,并不能简单抽象为某种层级领导关系。


所谓“齐家”,即致力于规范调整农耕家庭和村落中父子、兄弟和男女这三个典型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前两种关系——垂直系统的父子关系与横向系统的兄弟关系,把村庄组织了起来,规定了每个人在村落中的位置。而村庄的延续、村落组织结构的保持,则需要依靠男女关系。男女关系是村庄中最具创造性、再生性的关系,是难以用具体话语进行规定的,而从另一个层面看,凡是具有创造性的关系,都是具有破坏性的,是对现有关系的打破。同时,父子关系与兄弟关系的维持多依赖血缘关系,男女关系则不然,近亲结婚不利于繁衍,会导致后代在智力和体能上的衰退,非血缘关系使男女之间更具有吸引力,从而利于形成更大的血缘群体。如果这三种关系能够处理好,家庭(亦即地缘意义上的村落),就可以安宁。因此,这三个关系是“齐家”最重要的问题。


《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

(明正统经厂本)关于“齐家”的条目


接下来,朱苏力老师分别对如何处理这三个关系展开具体分析。特别地,朱老师指出,儒家所强调的“父慈子孝”“兄恭弟悌”“男女有别”,皆非能自发地产生。正因为此,儒家相应地提出这三种规范,并将其神圣化为某种天然的东西


首先是父子关系,儒家提出“父慈子孝”作为最核心的制度原则。在朱苏力老师看来,儒家之所以强调“父慈子孝”,因为这其实是违背人的天性的。从生物学上来看,相比母亲,父亲是不大关心儿子的,因为男性有更多繁衍后代的生物资源。因而,“父慈”的意义在于,鼓励男性参与劳动,为家庭创造更多的生活资料,同时,要求父亲通过教育,向后代更有效传递生活经验和生产技能。并且,“父慈”在客观上分担了母亲抚育后代的责任,改善了女性的生活状态。


儒家鼓励“子孝”的原因同样在于,孝顺亦非子女的天性。在传统社会生活资料较为紧缺的条件下,子女往往更关心自己繁衍后代,而非孝顺父母。但子女仅仅关心后代而不养老,一旦父亲看到并理解了这种前景,会导致父亲更加不“慈”,并进一步增加了母亲的负担。因此,“子孝”是传统农耕社会对儿子提出的要求。


清 叶芳林 《九日行庵文燕图》


进一步来说,“父慈子孝”可以看作是一种双向的合同关系,父亲先期履行,儿子后期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儿子不履行“子孝”的义务,就会令先期履行的父亲处于绝对不利的位置,却无法获得救济。因此,在历史上,“不孝”属于十恶重罪之一,是国家进行加重惩罚的对象。与此同时,母亲和女儿的角色其实也隐藏在“父慈子孝”的论述背后。因为一般而言,母亲比父亲更关心后代,“子孝”的对象也不仅是父亲,而是对“父母”双亲;女儿则会在十多岁外嫁出去,需要承担赡养丈夫父母的义务。


其次是兄弟关系,儒家强调“兄恭弟悌”“长幼有序”。与我们一般所认识到的不同,其实在同辈之间很容易产生竞争关系,适当的竞争对群体的发展有利,但过分的竞争会对群体产生严重的危害。那么,如何保持群体内的适度竞争?朱苏力老师强调,兄弟关系中真正重要的是“长幼有序”,即按同辈男性的年龄序列来确定他们在家庭和社区中的位置,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益。这源自于农村生活不可能形成平均分配,因教育资源、婚姻机会等,是不能分配的。也需要看到,“长幼有序”不仅涉及权利,也涉及义务,如在父亲早早去世的情况下,“长兄如父”,哥哥需要承担抚养弟、妹的责任而不得抱怨,因此这种规范具有很强的行动性。


最后是男女关系,在村落中,这是最复杂的关系。这里的男女关系不只是夫妻关系,因为固然所有夫妻关系都源自男女,但男女关系却远不止夫妻,还有许多不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关系,如恋人、婚外情、远房表兄妹关系等等。对此,儒家强调的是“男女有别”,其实践重点是防范男女间的乱伦风险。这里的乱伦,可大致分为两类:前者是生物性乱伦,即血缘上近亲男女间的性爱,这可能生育出不健康的后代,相应的规范是“同姓不婚”;后者是社会政治组织层面的“乱伦”,即社会出于秩序考量不允许的性爱,相应的规范是“授受不亲”。


朱苏力《大国宪制:历史中国的制度构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


对于“同姓不婚”,在中国传统农耕村落的聚居生活中,很早就出现了姓氏制度来“别婚姻”,这进一步促成了外婚制,即要求农耕村落所有成员都一律同较远的村落成员成婚。外婚制有若干优点:一是防止了男女间的乱伦风险;二是客观上促进了两个村落的联系,创造了更大的群体,“和两姓之好”;三是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某些家庭内财产分配和继承的纷争,比如外嫁的女儿都只可分“财”而不可分“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制下的从夫居制,其实对于女性有着较大不利,女性需要孤身一人进入陌生村庄,要适应陌生村庄的一切,女性为此支付了更多代价。但就稳定农耕时代人们必需的村落社区制度而言,从夫居制确实比从妻居制、走婚制等婚姻制度,对整个群体都有更大制度收益。此外,朱苏力老师还专门讨论了“入赘”现象。当家庭没有儿子时,为了养老,允许女儿招女婿上门。入赘后,生育的后代会随母亲姓,不随父姓,这利于保持单姓村落既有组织架构和秩序。


对于“授受不亲”,其实亦非人的天性。就人类的生物倾向而言,是容易对异姓产生感情的,因此需要相应的规范来进行约束。在传统农耕村落中,外婚制从夫居,年轻女性进入一个陌生村落,并在此生活一辈子,她们很可能自然地受到村落中某些男子魅力的吸引。在西方,古希腊俄狄浦斯王的故事同样也体现了这一点。这很大程度上不是个人道德伦理或品格问题,但在农耕社会中会引发全体性的社会问题,把村落本来“井然有序”的格局打破。因此,儒家强调“授受不亲”等相应的禁忌来试图避免这个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村落或通过宣誓严惩等方式来进行预防,或潜在地鼓励违背禁忌者“私奔”来维护村落的原本秩序


朱苏力老师在讲座现场


讲座的最后,朱苏力老师总结认为,“齐家”为历史上的中国提供了一系列制度:第一,“齐家”确保了社会底层的和平安定,村落内的矛盾可以解决,家族内虽然有贫富差异,但还是会相互照顾。因而,“皇权不下乡”成为我国古代长期延续的基本政治制度。第二,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父子关系延展为君臣关系/师生关系,兄弟关系转换为与朋友/同僚等同辈关系。进一步地,父子、兄弟关系制度成为我国古代官僚制度的模型。第三,农村是国家赋税最的主要的来源,“齐家”保障了国家财政,进而支持了官僚制度、军队等国家机器的运转。由此,“家”为“国”奠定了基础。因此,“齐家”是农耕社会的基础制度,进而也是历史上中华文明的制度基础。


评议环节


朱苏力老师、章永乐老师、赵晓力老师

(从右至左)


讲座结束后,章永乐老师在评议时指出,朱老师致力于阐发“齐家”的重要的文明意涵。在这里,“齐家”不是一个简单的道德修养词汇,而是一系列制度的组合。通过分析几组关系,朱老师实际上把这些关系背后的历代制度关联在了一起,我们由此得到了一个非常鲜活的“齐家”的制度形象。比如讲座里提到的作为一种类似于制度实践的“私奔”,令人印象深刻。


赵晓力老师表示,传统意义上上,人们认为在中国古代农耕社会中,父子关系最为重要,男女关系因其“圣人难言”,相对不太受重视。讲座中最有启发的是,朱老师把三对关系中的前两对作为村落中的某种组织性的原则,把男女关系作为某种兼具创造性与破坏性的关系。接下来,赵老师对他所研究的苏南、浙北地区城郊村庄中的两头婚现象进行了介绍。他认为,两头婚并不违背朱老师所阐述的三种关系,是两个家庭协商的结果,遵循着抽象的宗法制原则,影响着财产的跨代传递,且更加重视“门当户对”的要求。


最后,与会学者与现场观众就历史上游牧社会的家庭关系、“齐家”在当代语境下的学术延展性、俄狄浦斯王故事的解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