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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文研讲座05】夫马进:巴县档案中所见的中国清代乡村社会的“自治”——以乡村“裁判”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6-09-22



今天我受到北京大學社會學系與人文科學研究院的邀請在這裡做一個研究報告報告的題目是“巴縣檔案中所見的中國清代鄉村社會的自治”,副標題是“以鄉村裁判為中心”。對此,我感到非常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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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靜園二院周飛舟教授主持的“學術傳統與範式轉移”研討會上,提出了兩個重要的問題:1,歷史學與社會學的對比。2,歷史學之中的史料派及其傳統。一般看來,我一直在其中學習的京都大學東洋史學科,有著典型的史料派的學風與傳統。不過,我昨天在討論會上稍微提到了創設京都大學東洋史學科的內藤湖南氏,及其所提出的中國社會論。我認為內藤的中國社會論,并不是建立在史料基礎上的理論。與大致同時代的馬克思韋伯一樣,都是建立在當時例如阿瑟 史密斯(明恩溥)等人所寫的《中國見聞錄》等材料基礎上,是當時流行的中國社會論。今天,若基於歷史史料來說,那麼內藤湖南的中國鄉村社會論與馬克思韋伯的鄉村社會論,都可謂是有問題的。

 

2013年至2016年的三年之間,我在京都大學主持有關《巴縣檔案》的共同研究班。並且,在今年(即2016年)的2月間,主辦了一個題為“清代的巴縣社會是什麼? ——對於中國國家、社會二元論的再探討”的討論會,在那次討論會上,我報告的題目叫做“用內藤湖南的中國社會論,是否能夠理解清代的巴縣社會呢?”。

 

什麼我要做這樣一個報告呢?這是因為在深入閱讀《巴縣檔案》的過程中,我一直都抱有這樣一個懷疑,即“內藤湖南所提出的中國社會論是不是正確呢?能不能用來理解清代的巴縣社會呢?”內藤湖南(1866—1934)這個名字,對於中國的年輕學者,特別是研究社會學的學者來說,也許并不熟悉。但是,他是非常有名的人物,他使得日本的中國研究的水準得到了飛躍性的提高。現在,他的研究中的很大部分已經成了學界的常識,並且不斷地對現在的研究者產生重要影響。而讓我產生疑惑的是他的中國社會論。他自己對於這一論點的論述如下:

 

在支那(即中國),雖然自隋唐以來,都存在著人民的自治。但是,官吏并不介入自治的範圍,而是僅僅在文書上執行其職能。簡單而言,可以說官吏并不沒有治理人民。

由於這個原因,所謂地方上的人民,可以說是完全沒有受到官吏的保護的想法。在民政上必須要處理的有關地方上人民的事情,例如濟貧、育嬰、學校等事情,可以說都是由自治團體的力量來實行的。

總得說來人民都是位於縣以下的例如屯、堡等地方,並且在這些小的區域內實行自治,并沒有藉助官府的力量。

近年以來,雖然確實可以說支那是一個統一的大國。但是在其中,小的地方自治團體還是構成了一個一個獨立的區域。這些團體有著生命和體統,而在其上的知縣以及更上層的各級官吏,他們與此間並沒有利害觀念而只是為了收而來的過客。

在中國,有生命和體統的團體,鄉黨宗族外是不存在的[1]

 

可以說,這是一種典型的國家—社會二元論。內藤湖南基於他所見到的極為混亂的清末至民初的社會,將“鄉團自治”理解為新國家成立的可能基礎。所謂“鄉團”,是指以鄉兵、團練為基礎的軍隊。經常被研究者列舉的重要例子,有清末曾國藩所組織的湘勇。內藤湖南認為,在鎮壓了太平天國之亂的湘勇這種軍隊組織之中,有著“不依靠官府力量而發展的民主思想和平等主義”。

 

我在2月份的討論會上所做的報告認為,這樣一種國家-社會的二元論,不僅僅在內藤湖南身上有體現,而且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廣泛地流行于世界各地。在歐洲與美國,例如馬克思韋伯的思想,也與內藤湖南有著類似之處。而在中國,例如有朱友漁所著的《中國慈善博愛精神》[2]之中,也有著類似的理解。而且,不僅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的眾多研究者有這種理解,而且直至現在,也有很多研究者仍舊抱持這種對於中國歷史的二元論解釋。此外,我還指出,這種對中國史的二元論理解多是出自於 Arthur Smith(阿瑟 史密斯,明恩溥 [3]與 Robert Douglas(羅伯特 道格拉斯)[4]在清末民初時候所出版的中國旅行記、見聞錄、實地調查等書。

 

例如在阿瑟 史密斯所著的《中國鄉村生活[5]Village Life in China :A Study in Sociology(1899年)的序文之中,他提到“中國的村落小型的帝國”,在提到村長的時候,他認為“每一個中國村落,都是一個小的公國”。同時他還指出中國的村落是在進行小共同體的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 of the small communities)。[6]

 

現在,我們有了類似《巴縣檔案》這樣植根於地方的第一手史料,利用這些資料,我們便能夠較為容易地突破內藤湖南所論述的國家—社會二元論的觀點。不過,我們不可能乘坐時光機器,回到Arthur Smith所見聞的時代,來親自考察其實際的情況,所以,我們也不可能完全打破他的中國社會論。我們只能夠一方面參考這些旅行者、調查者的記述,一方面則閱讀地道的檔案史料,以檔案中所呈現的中國社會像重新解釋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旅行者調查者所記錄的實際情況是什麼。只有通過這種方法來重新解釋,我們才能清楚他們的記述到底有多大的可信度

 

例如在丹尼尔·哈里森·葛学溥的《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Daniel Harrison 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 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7]的一書中、我們可以見到如下的敘述這是基於作者1918年和1919年夏天,在廣東省汕頭附近的鳳凰村所進行的實地調查所寫。

村落的領導委員會負責村莊法庭的事務。

正如前所述,在鳳凰村,行使裁判與實施刑罰的事情,是通過村莊委員會會議來進行的。……如果一個人受到傷害,他將這一事件提交到村莊的委員會(其構成與村莊的政治體制相關)那,在那里就這一個問題召開會議專門討論。如果有某個違法事件,其中一位當事人將這一事件提交給委員會,那麼他們將決定對此進行調查和判決。召集雙方當事人,讓他們進行申訴與辯護。隨後村莊的委員會陪審團那樣,決定事件的解決方法。[8]

 

在此,葛学溥所論述的“村莊法庭”、“裁判”、“判決”等的實際情況是怎麼樣的呢?進行村莊裁判的領導者具體是怎麼樣的人物呢。同樣,在阿瑟史密斯的書中被稱作“村莊法庭”(裁判所)的,具體是怎麼樣的事物呢?在法庭中進行審理的“鄉長”,具體是怎麼樣的人物呢?更進一步地說,阿瑟史密斯所說的“地方自治”,在檔案史料中具體表現為怎樣的情況呢?

 

今天,我在這裡想探討的,是《巴縣檔案》中所見的鄉村社會的“自治”問題。其中便有不是在巴縣衙門,而是在鄉村社會中所進行的“裁判”(打引號)。我想具體地來介紹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當然,在《巴縣檔案》之中所描繪的鄉村社會是四川省的鄉村,特別是今天我要介紹的重慶府巴縣的太平場與接龍場的地域,是典型的散村,或者說散居地域。必須要特別注意,這個地方沒有所謂的自然村落。而阿瑟史密斯述的華北的鄉村社會是一個自然集落的社會葛学溥所描述的則是廣東省的鄉村社會同樣也是自然集落的社會並且在其上還有很強的宗族結合史密斯與葛学溥所說的村落”,準確來說在《巴縣檔案》中是不存在的。因此不可能對二者進行精確的對比。所以,我在這裡所說的“鄉村社會”,並不是村落,而是施堅雅(SKINNER)所說的最基層的中心地,即“基層集鎮”(Standard Market Town)。我想向大家介紹的是,在這種基層集鎮之中的人們,相互之間有著怎麼樣的聯繫,在那裡,內藤湖南所期待的作為“鄉團自治”之基礎的“團練”是如何具體運行的,而相當於“村莊裁判”的過程實際上發揮了怎麼樣的作用?此外,與我今天的報告相關,我在其他的論文中,專門討論過何輝山這一個人物,大家可以參考。[9]

 

首先,我要簡單地說明一下重慶府巴縣當時的訴訟狀況,以及何輝山這個人物的具體情況。

在很長時間內,學術界的認識都是以為在近代以前的中國社會中很少有訴訟,在鄉村社會中的訴訟也很少。但是,正如我在幾年前所寫的“中國訴訟社會概論”中所論,中國從後漢時代開始,便已經有驚人的訴訟案件。而在清代的巴縣地區,有著在量與質上都不輸于當代美國訴訟社會的大量訴訟,因此我認為應該將其稱作“訴訟社會”[10]在巴縣發生的訴訟,在都市與鄉村之間並沒有特別的差異。以《巴縣檔案(同治朝)》中“家庭”類案件為例在都市所發生的案件約占20%,在鄉村發生的案件約80%。在此之前40年左右的巴縣衙門所作出的詳細的戶數統計之中,都市部的戶數約有20%,鄉村部的戶數約有80%。如果假定在這40年之中都市部與鄉村部之間的戶數比率沒有發生太大變化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認為在鄉村社會與都市社會中,是有著同樣程度的激烈訴訟。

 

何輝山活動的中心是太平場,其位置位於重慶城區以南約40公里處的鄉村地區。在他創立開設太平場之前,他一直在距此以南2公里處的接龍場活動。何輝山是一個典型的“健訟棍徒”。根據與他進行訴訟的同族人指控,他在13涉及了78件新的訴訟案件,其中有他起訴他人,也有被他人起訴。據此,他大概每年涉及到6件左右的新案件,要麼起訴他人,要麼被他人起訴。

 

在何輝山的先祖之中,目前沒有發現有人獲得過生員以上的功名。何輝山自己也沒有生員的身份,不過他通過捐納而購買了“職員”身份,並且還擁有作為團練負責人的“監正”身份。為了能夠在訴訟中打到對手,他正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了這兩個身份。他所購買的“職員”身份雖然有正五品官銜,但只是沒有實職的虛銜而已。不過,不管怎麼說也是官僚,所以他也像官僚一樣“頂戴水晶,手持朝珠,著補服”。水晶頂戴與朝珠代表著他是五品官員,而補服也是描繪著代表五品官圖案的官服。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便以這種形式,一直觸及到庶民層。可以認為,官僚體制其實貫穿著從皇帝所在的北京,直至“基層集鎮”這種最末端的鄉村社會。

 

同治五年(1866年)8月三十日,以何輝山為中心的眾人向巴縣衙門,申請開設太平場這個農村基層市場。在這一過程中,有一些意味深長的檔案存留了下來,對考察“自治”問題很有價值。就在太平場開設的數個月之前,以何輝山為中心的10人,聯名向知縣提交了一份“團規”,即團練規則的初稿。除此之外,還有知縣在這份原稿基礎上加以修正而公佈的新稿。在這些非編纂史料的檔案之中,能夠生動地看到知縣(即國家)與何輝山之間的鬥爭。在此,希望能參考發給大家的複印資料。

 

在標記為第二號、第三號的資料之中,楷書體部分的內容是何輝山所提出的八條團規的原稿,而行書與草書的部分則是巴縣知縣霍為芬所添加以及修改的部分。在第二號材料的開始部分,能夠看到“職員何輝山”的名字。

 

那麼,何輝山希望將太平場建設為怎麼樣的市場呢?他希望自己所率領的團練在其中發揮怎樣的作用呢?對此,知縣所擔心害怕的是什麼,他所進行的修訂又是怎麼樣的呢?為了能夠清楚地回答這些問題,請大家看團規的第1條和第3條。首先,第一條是記載了如果在當地出現盜賊時候的處理方法。其原案是要當地的居民“應即時放炮鳴鑼,齊集捆拏送究”。但是,知縣卻將其改寫成了“隨時投團送究”一句。而且,如果當地居民觀望不來參加集合的時候,其原稿是“倘有観望不到、査出憑団公罰”,但是知縣將此修改為“指名稟究”。由此可以看到,知縣并不認可團練的公罰權,即不認可團練能夠從公的立場對不協助團練的本地居民實行制裁的權力。也可以說,知縣其實在努力限制團練“自治”的權限。

 

所謂團練,是為了維持地方治安的自衛組織。不過,對於何輝山所率領的團練,知縣並沒有給予其對不服從指揮的居民進行“公罰”的權力。雖然從這一點來看可以懷疑作為自衛團的團練的機能是不是真正有效。但是在代表國家權力的知縣來看,與對於當地的自衛機能損的擔心比起來,更加擔心的是團練的指揮者可能會擺脫國家的制約,利用這一制度來任意地對當地居民進行制裁

 

另外一個原稿與決定稿之間的重要差異在團規的第三條上。在原稿中,團練企圖獲得裁判權,但是知縣則拒絕給予他任何類似的權力。原稿稱嗣後無論戸婚田土債項等事、必先憑団族理剖、有不息者、任(聴本人)拠実控告”。眾所周知,戶婚、田土、債券等案件,相當於現在所說的民事案件。在原稿中,要求這些與民事案件類似的細小事件,都不能直接到縣衙門去訴訟,而必須首先經過團練與宗族的“理剖”。但是知縣並不同意這一原稿,不願意讓團練與宗族去裁斷民事案件,而是將其修改為“処不息者、任聴本人拠実控告”。

 

在此,原稿之中有“憑團族理剖”一句。若考慮到團規原稿是由團練提出的那麼“由宗族來理剖這一點只是冗餘之物,是為了使得表達更為柔軟而插入的話語。應該是將其本意看做是申請“憑團理剖”才更為合適。在此,圍繞著“自治”問題,在當地的居民與知縣乃至國家之間,可以見到對此的理解有很大不同。在此,確實可以看到知縣的態度,即努力地不想將“自治”權限授予團練。

 

在當地,此前已經有太和場、石崗場、接龍場、小觀音場等多個場鎮,而太平場則位於與各場鎮都相隔3到5公里的位置上。其定期市的時間是每旬的2、5、8三天,所以正是施堅雅所說的典型的“基層集鎮”。而且,太平場是由周邊8個團的人一同集合設立[11]參考材料一)

 

那麼,這兒所說的“憑團理剖”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簡單來說其含義是“依靠團鄰,并根據道理來判斷黑白曲直”。在此,我們可以聯想到一開始提到的史密斯與葛學溥所說的“村莊法庭”和“村莊裁判”。

在《巴縣檔案》之中,“憑團理剖”以及類似的表達,大量出現。例如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的案件中,地主向衙門告狀,聲稱佃戶不僅不交租,還打傷自己。對此,知縣批示,命令在租佃契約中的中人進行調查,並且將結果回稟。對此,中人的稟覆是“蟻等委、即邀仝両造理剖”,并聲稱要求佃戶繳納未納的租谷,同時勸告原告地主撤銷訴訟。在一個月之後,原告與被告都提出了結狀,其中稱“郷隣秉公剖明、各願遵依”。在此,所謂的“鄉鄰”,是與提出“和息文書”的“約鄰”的含義一樣,都是指“同在鄉約中的人”。此外,還有例如“祠剖論」「理講衆剖」「憑約隣理論」「憑団紳糧、与他理講衆剖」「投街隣理剖」街隣剖「憑執街隣理講息訟」「投族理剖「投鳴団理」「憑衆理剖」「投理衆斥」「投団集剖」「投幇(米幇)集理衆斥」等眾多表達參考材料二)而將這些詞語進行簡化成為「理剖」「衆剖」「投理」的例子在訴訟狀中也經常出現

 

此前的研究中,對於“裁判”,一般都是做為“調解”理解。而在訴訟狀中的這些表達,則被理解為是為了給知縣帶來一個好印象的套話,即是說在向上起訴之前,已經做了依靠自己的能力自己解決糾紛的努力。但是,我認為這些並不僅僅是單純修飾的詞語,因為在很多案例之中,“憑團理剖”確實意味著某種裁判式的調解,或者說是類似於裁判的調解。而且,還有很多事例,更應該被稱作是“村莊裁判”或者“超過了調解的民間裁判”。下面,首先介紹一個咸豐年間的事例。

 

咸豐六年(1856年),在忠里十甲,即後來的太平場附近,有一位婦女被不知名的匪徒襲擊,搶走了首飾。後來,這位婦女遇到了胡天乾,在見到他的臉之後,便宣稱這就是犯人。不過因為胡的身邊並沒有首飾,所以“憑團理斥”,斥責婦女將不是犯人的人誣告為犯人,並且“眾剖”這個婦女“不応冒認誣良”。在此,使用的是“不應云云”的句式,即是指“本不應該這樣做的,然而卻錯誤地這樣做了”。這本來是衙門在描述罪人以及敗訴的當事人的不當行為的時候所使用的語言。在這個案件之中,雖然似乎暫時地(通過眾剖)得到了解決,但最終還是變成了衙門的訴訟。

 

這時,被婦女指控為搶奪首飾的男人也向衙門提出了“訴狀”。其中,他列舉出了自己方面的四位證人的名字,其中一位是他的表兄弟的兒子(表侄)劉河澄(劉和澄)。但是,在原告方面,為了說明這位證人是多麼的不可信賴,便向知縣提出了一份列有劉河澄所犯下的11條惡行的清單,他自己向團練發誓承認自己的惡行並且保證不會再犯的兩張“服約”,以及交給其他人一張“服約”。提交這些文件,是為了給知縣造成被告極壞的印象。

 

其中,有一枚道光28年向團練提出的“罪情承服書”(即承認自己的罪行)。其中聲稱,由於他偽造了將錢借給他人的借貸證書,導致對方提起訴訟。不過,對方“起訴”的場合並不是衙門,而是“鄉場之地方”。在這裡,“地方”的含義是指與鄉約有關的“職役”。在服約中記載有(參考材料(三))…憑郷場理剖、因年月字跡、数目前後、顕有偽造。経場差及地方等欲轅稟究、身知理曲難逃、洞鑒再三、央請張和…等央免送究、甘願出立認約一紙給場、□後□□□偽造□□□、有藉衅、聴憑地方執約稟究、罪自不辞。[12] 在這裡寫作“憑鄉場理剖”,而在11條惡行的清單之中,則寫作“憑團送究”。由此可見,所謂鄉場,其實便是具體的“團練”。

 

確實,在此處所見的“憑鄉場理剖”“憑團送究”等,都不是在衙門中由知縣來進行的裁判。但是,在“鄉場理剖”的場合,確實判定了黑白對錯,而且也判定了借貸證書的真偽問題。所提交的“服約”,也很類似於在知縣裁判之後當事人所提出的“結狀”。雖然“鄉場理剖”確實是一種調解,但是他所採取的形式卻非常類似於衙門的審判。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將它稱作是“類似於裁判的調解”,或者更進一步稱作“超越了調解的民眾裁判”。

 

此外還有一張,是劉河澄在咸豐二年(1852年)提出的“服約”,是有關教唆他的侄子到衙門去誣告無罪的人。(參看材料四)這一服約是以他的侄子為主體來寫的,其中稱“憑闔境紳団理剖、身不応聴旁唆妄控李観保…等”,即是說憑全境內的紳士和團練進行了理剖。在此可以見到“不應云云”的文句,這也是與知縣在衙門里進行裁判時候說明罪人罪行的文辭形式是一致的。在記載了侄子的罪狀之後,也是聲稱如果自己再犯同樣的罪行,則服從團練和鄉約將自己送交衙門。從“不應云云”的詞句,再到還有類似於“結狀”的“領認約”即“服從書”。從這點來看,與其說單純地將此理解為“調停”,毋寧說理解為“裁判式的調停”,更能夠把握到其實質。這一文約中寫作“憑闔境紳団理剖”的地方,在11條罪行的清單中,寫作“憑団剖出実情 [13]。以上兩張服約,在加上劉河澄交給他人的一張服約,一共三張,據稱都是由團練內部加以保管。

 

以上,首先列舉了道光28年“認罪書”中“憑團理剖”的事例,隨後咸豐二年的“服約”,在咸豐六年搶奪首飾事件時候也有“憑團理剖”。而在偽造借貸證書而被對方起訴的時候,也不是直接去衙門,而是首先到“鄉場地方”提起訴訟。由此,可以推測在所謂民事案件之中,“憑團理剖”其實是非常流行的。也正因為如此,何輝山在開設太平場時提出的團練規則的原稿之中,包括有嗣後無論戸婚田土債項等事、必先憑団族理剖、有不息者、任(聴本人)拠実控告這一條。

 

後面,我將要介紹何輝山自身所參與的“憑團理剖”的幾個事件。根據《巴縣檔案》存留下的案件,在好幾個“憑團理剖”的事件中,他都從“敗訴”者(指被認為不對者)哪裡獲得了類似於衙門結狀一樣的“服約”或者“罰帖”,可以作為此後到衙門正式裁判時的證據文書。其中有一個“服約”的內容如下。[14]

 

  盧芳成在接龍場盜竊了不多的麥子和錢,被團練逮捕。原本應該是立刻送到縣衙門里去。但是他對孝和團發誓不會再犯第二次錯,並且願意承擔修理20丈道路(60米)。因此,便提出了這個服約,其中稱“憑孝和団理剖、衆身不応私窃”。正如前述,“不應云云”是衙門在判決和審問時候進行記錄的形式。可見,孝和團正是以“不應”來給盧芳成的盜竊罪情進行定罪,並且懲罰他修理20丈的道路,取代將他送往衙門的懲罰。

 

此外,還有如下這樣的罰帖。盧洪成盜竊了兩隻鴨子,后被團練逮捕,因此提出了“罰帖”。其中有“憑団等剖明、衆論身不応□窃”一句。此外,還有盧好臣偷雞被抓的“罰帖”。(參見材料六)[15]在其中有“投双和団・孝和団等衆斥理非”,並且還有修理10丈道路的誓約。我認為,修理20丈或者10丈道路,這正是團練給予的制裁。

  

以上這些便是在太平場和接龍場中發生的,通過“憑團理剖”來實現“鄉村社會之裁判”的故事。不過,團練這種應該具有公共性格的組織,如果是由何輝山這種“領導人”來率領的話,則“公罰”與“公刑”也很容易變質為“私刑”。下面舉一個例子。在這個例子中受到“私刑”的是王志山。他曾經為了獲得接龍場萬天宮首事這個有大利權的職位,與何輝山展開競爭,最終失敗。他與何輝山所訂立的“合約”中稱。(參見材料七)

 

帰家路過太平場、輝山憑衆理剖、衆斥身不応妄控輝山、理宜稟公。身知情虧、俯礼乞甘書永不妄揑字約一紙、与衆存拠。……倘敢仍踏前轍、恁団約執約稟公、自甘坐罪勿辞。”[16]

 

這裡,便提到了“憑眾理剖”。這一“合約”提到“甘書”,即“甘願書寫”,令人想起了衙門判決之後提出的“結狀”。而根據其后王志山的訴狀,可以知道這一“合約”,其實是何輝山一伙人將他抓住並且帶到何輝山經營的客棧里強迫他寫下的。在王志山的訴狀中,把何輝山的“憑眾理剖”描述“私設法堂”,即指責他們擅自設置衙門那樣的法庭並且私下審判,動用私刑。(參考材料八)[17]我們可以認為,在這裡“憑團理剖”變成了“憑眾理剖”,而且在取的“合約”的過程中,何輝山還動用了私刑。

 

在清代中國,官府之外的基層社會,是怎樣來具體實行裁判的呢。對於這一問題,我還沒有見到過以歷史史料中的具體事例來進行的研究。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們主要都是以清末民初的見聞錄或者實地調查為基礎,來形成對於這一問題的看法。而這些見聞錄、實地調查報告書等,大都是強調鄉村“自治”的一面。但是,這些作者所寫的情況是真實,或者他們所見到的實際到底怎麼樣的,後人沒有辦法判斷。當然,正如一開始所說,阿瑟史密斯所見到的是華北村落中的裁判(tribunal),葛學溥所調查的則是廣東省的情況,必須充分注意到兩者與《巴縣檔案》的不同之處。不過,我們在此處是使用了檔案這種第一手的史料,並且可以提出確實的事例來說明。

 

我們再回顧一下,當何輝山提出了8條團規的原稿時,知縣所進行的訂正。當時,知縣沒有將何輝山所要求的強力的“自治”權限授予團練。我認為,這一點與其說是由於何輝山本人的問題,即他想利用“憑團理剖”來施加私刑,毋寧說更多是因為國家的態度在起作用。從國家來看,可以容忍“憑團理剖”的在實際上運作,但是不能給予公認。國家堅持認為,正式的裁判只能由在衙門中的國家來實施。在清末民國初期的見聞錄以及實地調查報告中所說的“自治”,便是這種限制之內的“自治”。大概可以認為,在見聞錄或者實地調查報告中所說的“自治”、“村莊裁判”、“行會裁判”等,應該是在知縣這一公權力不在場時候的偶然行為。而被稱作“村莊首領”的人,也很有可能就是類似於何輝山之類的人物。

 

如一開始所述,內藤湖南將新中國的希望,寄託在了“鄉團自治”上。但是,從重慶府巴縣太平場的團練、以及對於團規的修訂行為來看,當時的鄉團,甚至連現在所謂民事裁判的權限都沒有。實際情況,絕不是如內藤湖南所說的“官吏不介入自治的範圍,而是僅僅在文書上執行其職能”。相反,即使在最基層的集鎮上,也能看到國家力量的滲透。




[1] 『支那論』(『内藤湖南全集』第五巻、東京、筑摩書房、1972)頁297、頁367369

[2] Yu Yue Tsu,The Spirit of Chinese Philanthropy: A Study in Mutual Ai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1912.  夫馬進『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京都、同朋舎出版、1997、頁12

[3] 阿瑟 史密斯。中文名明恩溥。明氏于18457月生于美国康涅狄格州,22岁毕业于比罗耶特大学(Beloit College)。他于1872年偕妻子来华,在天津为传教师,时年27岁。后来不久即到山东,从事传教与救灾等工作。自1880年后,他久居于恩县之庞家庄,从事于农村布道、医药、慈善、教育等事业,有25年之久。明氏的著作引起全世界的注意,尤其是《Chinese Characteristics》一书,被译成法、德、日等国文字,使他在国际上得享盛名。

主要作品有《中国人的格言与谚语》(Proverbs and Common Sayings from the Chinese)、《中国人的人性》(Chinese Characteristics,另有译为:中国人德行,中国人的性情,中国人的气质,中国人的性格)、《中国的农村生活》(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另有译为:中国乡村生活)、《骚动的中国》(China in Convulsion)。

[4] Robert Kennaway Douglas(羅伯特 道格拉斯),罗伯特•道格拉斯爵士 英国驻华外交官、汉学家。曾任英国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的中文教授、大英博物馆东方书籍和文献管理员。19岁时被国王学院录取,开始研习中文。翌年考取了驻华领事的资格,并于1858年来华,在英国驻华领事馆任汉语通事。著作有:

Ancient sculptures in China

by R.K. Douglas. -- [Trübner], [1886].

Catalogue of Chinese printed books, manuscripts and drawings in the Library of the British Museum

by Robert Kennaway Douglas. -- Printed by order of the Trustees of the British Museum, 1877.

China

by Robert K. Douglas. -- T. Fisher Unwin, 1899. -- (The story of the nations ; 50 [i.e. 51]).

Confucianism and Taouism

by Robert K. Douglas. -- 5th ed. -- 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 1900. -- (Non-Christian religious systems).

[5] 《中國鄉村生活》,明恩溥(pu3),西方视野里的中国形象•中国乡村生活 (美)明恩溥着,時事出版社。

[6]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 :A Study in Sociology,New York,Chicago,Toronto,

 Freming H.revell Company,1899,p.5,p.226.日本語訳:『支那の村落生活』(塩谷安夫・仙場泰雄訳、東京、生活社、1931)頁1、頁278

[7] 丹尼尔•哈里森•葛学溥的《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

[8] Daniel Harrison Kulp,Country Life in South China, The Sociology of Familism,Bureau of Publications,Teachers Collage,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City,1925. P.127, p.321.日本語訳:D・H・カルプ『南支那の村落生活』喜多野精一・及川宏東京、生活社、1940、頁166416

[9] 夫馬進「清末巴県の“健訟棍徒”何輝山と裁判的調解“憑団理剖”」(『東洋史研究』第74巻第3号、2015[『巴県档案』に見る清代社会と地方行政])特集号。

[10] 夫馬進「中国訴訟社会史概論」(夫馬進編『中国訴訟社会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会、2010)。

[11]『巴県档案(同治朝)』No.8636、具稟状、挙人唐瑩焱…為協懇興場以利商民事(同治五年八月三十日)。

  本甲十団地方遼闊、俱無場市、路通綦南両邑大道、与太和・石崗・接龍・小観音等四場相隔数十里、十団居民趕集窵遠、兼往来客商歇息不便。今各団協議在孝和団内択地  

  一□、旧有腰店、居民十余家、可立場市、名曰太平場、毎逢二五八日作場□。

『巴県档案(同治朝)』No.13443、具稟状、忠里十甲太平場監正・職員何輔臣…為悪賊兇刼、協懇拘究事(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集斉八団衆議設立太平場、以済赶急買食。

[12]『巴県档案(咸豊朝)』No.3597、外抄粘河澄服約一聯(咸豊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立恢心認約人劉河澄…以致李広宗弟兄披(被)憑郷場理剖、因年月字跡、数目前後、顕有偽造。経場差及地方等欲行轅稟究、身知理曲難逃、洞鑒再三、央請張義和…等央免送究、甘願出立認約一紙給場、□後□□□偽造□□□、有藉故尋衅、聴憑地方執約稟究、罪自不辞。…。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十七日という日付の下には立出恢心認約人劉河澄(花押)と記され、その左には憑郷場張先忠…等知見と記され、張先忠ら計十一名が列記される。

[13] 同前註。

  立領認字人張儀山…害遭身叔張文星・劉金山(劉河澄)等主擺身、捏以刁捲串匿控案。幸周子維撞遇攔回、憑闔境紳団理剖、身不応聴旁唆妄控李観保…等、理応送官究治。身自知情虧、……聴団約等稟公究治、坐罪無辞。

  咸豊二年十月十五日という日付の下に、張儀山・張文星・劉金山(劉河澄)の名が十字押あるいは花押を伴って記され、その左に憑闔境街隣(李興発)等仝在見として計十四人の名が列記される。

[14] 『巴県档案(同治朝)』No.3066、計開盧徳用・盧芳成父子服約抄呈。 

身出有服約。在場於十月初二日、憑孝和団理剖、衆斥身不応私窃、将身送官究治。身自知罪究難逃、苦苦哀求衆団、並給失主、自願罰修路二十丈、以戒身效尤、日後不能復蹈前轍。倘蹈前轍、藉事生非、恁意衆団失主執約稟公、自甘坐罪無辞。…立服約一紙、存執為拠。

憑団約劉国性…何輝山…依口代筆何瀛山筆。

同治四年十月初二日、立服約人盧芳成 押

[15] 同前註。

立出罰帖人盧好臣、情於本月二十一日、因至趙家岩、有劉元発所餵雄雞、被身私窃。当失主拿獲、即投双和団・孝和団首等、衆斥理非、定欲送究。身自知情虧、身再三哀祈失主及両団首等、身千願罰路十丈、以戒效猶。倘仍到前轍、身自千坐罪勿辞。中間不虚、罰帖、是実。

    同治二年冬月二十二日、立出罰帖人盧好臣  押

    憑団劉世玉・盧合興・何叔芝・何輔芝仝見、依口代筆何商□。

[16]『巴県档案(同治朝)』No.9586、計抄王志山自書合約一紙(同治六年四月六日)。

帰家路過太平場、輝山憑衆理剖、衆斥身不応妄控輝山、理宜稟公。身知情虧、俯礼哀乞甘書永不妄揑字約一紙、与衆存拠。……倘敢仍踏前轍、恁憑団約執約稟公、自甘坐罪勿辞。

憑何増庸……劉福寿同在

同治六年四月初六日、立合約人王志山自書親筆。

[17]『巴県档案(同治朝)』No.9585、具稟状、監生王志山為畏罪攔搕、叩騐拘究事(同治六年四月八日)。

  今春生以非提難結、控有憑包訟案鱗不法訟棍何輝山等於道憲、批発恩轅。……生在渝帰路過腰店(太平場)、輝山胆統多人、攔途扭生入店、私設法堂、吊拷灌糞、殴傷生腰肋背膀…等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