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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学者讲座01】易平:自由的海洋,还是封闭的海洋?

发布时间:2016-09-27

2016年9月27日晚,未名学者讲座”首场讲座在北京大学二体地下报告厅正式开讲“未名学者讲座”由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兴全基金资助,讲座由北大校内青年学者主讲,鼓励大家围绕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基础和交叉问题进行观点发表与研讨。“未名学者讲座”第一讲的题目为《自由的海洋,还是封闭的海洋?——古典国际法视野下的海洋秩序》,北京大学法学院易平副教授主讲,哲学系李猛教授主持,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所长汪晖教授评议。

讲座开幕之前,文研院邓小南院长首先发言,邓院长介绍道,北大讲座众多,但“未名讲座”有其特定宗旨顾名思义该讲座更加关注北大校内青年教师的学术研究,以促进文科基础学科的发展和青年学者的进步为宗旨。资助方代表、兴业全球基金副总经理杨卫东先生介绍了兴业全球基金对高等教育事业的热心支持,并以“投资与研究都是孤独的修行”勉励大家。随后,文研院常务副院长渠敬东教授为主讲人易平副教授颁发未名学者讲座”的聘书。

首场“未名学者讲座”,易平副教授主讲题目为《自由的海洋,还是封闭的海洋?——古典国际法视野下的海洋秩序》。首先,易平副教授先对所有权/领有权(dominium)与统治权(imperium)两个重要法律概念进行厘清,前者是排他性占有,而后者更多涉及使用和管辖范畴。罗马人将地中海视为我们的海(nostrum mare),因而罗马法将海洋规定为万民共有物res communes omnium),也即不可被排他性领有,以此也圈定了帝国崩溃后各政治主体对海洋问题的论域。发展至中世纪,伴随罗马法复兴运动,意大利城市国家开始对沿岸海洋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不同的领有权或统治权主张。16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后,各君主国家的霸权竞争使得有关国际海洋法的争端越发凸显。起先是西班牙与葡萄牙在教皇敕令下名义上瓜分全球航海贸易,紧接着就是17世纪荷兰和英国对海上霸权的争夺,由此也开启了格劳秀斯和塞尔登之间关于海洋自由抑或封闭的争论,这争论也持续百年之久,奠定了近现代海洋法的基本概念与规范。

易平指出,格劳秀斯在1609年出版的《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中论证海洋不可被占有,并对海域作出区分,坚持领有权和统治权在概念上的分离,反对从陆地领有权到海域领有权的类推,秉承海洋自由论为荷兰这个海上马车夫与英葡间的全球贸易竞争张目。紧随其后,1635年,塞尔登《海洋封闭论》(Mare Clausum出版,与《海洋封闭论》针锋相对,塞尔登认为统治权以领有权为前提,陆地领有权可以类推到海域领有权,因而英国对其海域享有排他性的绝对主权,但进一步塞尔登也不区分海域,这为英国主权海域的无限扩张留有余地。

此后,德意志的普芬道夫荷兰宾刻舒克、瑞士瓦特尔等法学家都加入关于海洋自由或封闭的论争中,推动了国际海洋法基本概念和规范的形成。这场论证最终为我们留下了诸多思想资源,诸如领海和公海、自由与封闭的区分,非领域性的管辖权,陆地与海洋的二元视角,以及国际公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

在评议环节,清华大学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所长汪晖就“海洋的自由与封闭”做了进一步延伸,提出三个应更多关注的问题:首先,对国际法的历史观察,不应只重视西欧霸权在知识领域与权力领域的普遍性与规范性建构,还应重点关注海洋帝国和内陆帝国这两种政治秩序间的遭遇,海洋法与内陆帝国如何在政治、法律、或知识领域展开竞争,最终取代后者的政治秩序成为一套国际普遍秩序;其次,如果用帝国和后帝国时代的视野代替由帝国到民族国家的视野,那么我们发现处于后帝国时代的国家在封闭海洋和自由海洋间的徘徊,正是谋求民族国家全权占有和通过帝国想象谋求普遍秩序的矛盾;第三,不仅应该研究海洋法的规范性秩序,也应考察规范性秩序的发生学——不同政治主体或者行动者,诸如海盗或商团,如何在互动竞争中形成这套规范秩序。

“未名学者讲座”为系列讲座,计划于本学期内,每周由一位北大青年学者主讲,邀请相关领域的资深学者点评。该系列讲座将成为文研院常规学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撰稿:林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