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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学者讲座61】诬告与情理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诉讼与人情

发布时间:2021-03-13

2020年10月29日晚,由文研院主办、兴证全球基金赞助的“未名学者讲座”第61期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凌鹏作题为“诬告与情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诉讼与人情”的演讲。文研院工作委员、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李猛主持,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阿风评议。因讲座内容尚未发表,下文以提要方式做简要呈现。




在中国明清社会中,经常出现“十状九诬”这一俗语,表示在诉讼过程中大量出现的“诬告”情形,同时“情理”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中日常生活的重要准则,也是诉讼判决中的重要重则之一,这两个概念似乎是矛盾的,为何在情理社会中却常常出现“诬告”的现象呢?凌鹏老师结合清代巴县具体的诉讼案例,从“诬告”的概念与类别、“情理”概念的含义、“诬告”与“情理”的关系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其他诉讼情况相比,“诬告”行为实际上就是把事实从情理中抽离出来,是一个“去情理化”的过程,同时有将暴力的、破坏人伦色彩的东西突出,造就出了不合理的形象。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诬告”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如何理解“事实”的问题,在诉讼中,对事实的判断不是证据主义的,而是根据当事人讲出来的“情理”来确定事实。通过具体的在案件可以分析出,状告的一方对被告常常不是事实上的“诬”,而是情理上的“诬”,因此我们对案件中“真实”的理解要放在“情理”上,而非完全是事实的、存在证据的真实,这是我们理解“诬告”这个概念的基础。在“十状九诬”的讲法中,“诬告”并不一定是“情理”的反面,而有可能是“情理“的一个表现,也就是说,在明清“诉讼社会”的背后还有一个“情理社会”。



主讲人凌鹏老师


在提问环节,凌鹏老师回应了关于清末租佃关系优先租用土地、诉讼中“申述不实“与“诬告”的区别、地方官判决是否遵循先例、是否存在统一情理等问题。在回应“非有心诬告”和普通诉讼情况的区别问题时,凌鹏老师表示,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是不是“诬告”的问题,实际上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我们如何来理解事实的问题,中国的传统不是证据主义的,而是根据当事人讲出来的情理来确定事实,在案件档案中我们看到,状告的一方对被告常常不是事实上的“诬”,而是情理上的“诬”,因此我们对案件中“真实”的理解要放在“情理”上,而非完全是事实的、存在证据的真实,这是我们理解“诬告”这个概念的基础。在这个问题之后,凌鹏老师和在场的其他老师和几位同学讨论了情和法关系在东方社会的特殊性是否存在、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处理的差异中是否有地方性力量与中央官僚体系的张力等问题。最后凌鹏老师谈到,在地方官的裁决中,最好的情况当然是综合情理的解决,但也存在大量不能解决、不停上诉的案件。在真正的社会生活中,诉讼和矛盾的情况更加复杂,他也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继续探索这一问题。



撰稿:杨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