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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吕克·马里翁:笛卡尔——感受之思

发布时间:2017-11-10

2017年11月9-14日,当代著名哲学家、法兰西学术院院士让-吕克·马里翁教授访问北京,先后在北京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发表演讲。11月10日晚,应“北京大学‘大学堂’顶尖学者讲学计划”的邀请,马里翁教授在北大发表了题为“笛卡尔:感受之思”的演讲,北京大学哲学系靳希平教授担任主持。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与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承办此次活动,光华教育基金会提供赞助。

 

主持人靳希平教授

 

讲座开始前,靳希平教授向在场听众介绍了马里翁教授的学术成就。让-吕克·马里翁(Jean-Luc Marion)教授为巴黎第四大学荣休教授,芝加哥大学神学院、哲学系和社会思想委员会资深教授。他在早期现代哲学、现象学和天主教神学方面的研究和思想在当代学界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曾获得法兰西学院哲学大奖(1992),海德堡大学雅斯贝尔斯奖(2008),洪堡基金会奖(2012)。2008年当选被称为不朽者“的法兰西学术院(Académie française)院士。

 

主讲人马里翁教授

 

演讲一开始,马里翁教授就首先指出了人们长久以来对笛卡尔所抱有的一个误解或成见:笛卡尔不仅是所谓的“(身心)二元论”的代表人物,更是这一学说的创始者。这种学说在物体和心灵之间作出了严格的划分,而这种划分也造成了一些重要困难,例如,它使得我们难以解释诸如“无意识”这样的现象。标准的解释观点认为,这样一种“二元论”正是基于笛卡尔的哲学学说。在这次讲座中马里翁教授正是要启发大家对这一成见进行反思。

反思开始于对《第一哲学沉思》的“第六沉思”中一段十分困难的文本的解释——马里翁教授认为,笛卡尔所写的这段文本在过去并没有得到正确的理解。在那里,笛卡尔指出,“我的身体”(meum corpus)具有一种十分特殊的性质:在全部物体之中,所有其他物体都是“我”可以自由选择注意或是不注意的,但只有“我的身体”是我不得不将之作为对象而置于“我”之前的。当然,“我的身体”仍然是物质性的,但这一物质性的部分并不只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而已,它同时还是“我”的一部分,并且就它在提供信息和觉知而言,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在思想。

《第一哲学沉思》写于1641年,而在1643年笛卡尔与波西米亚公主伊丽莎白的通信中,笛卡尔围绕着“我的身体”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并且进一步将“我的身体”视为第三个“基本概念”(primitive notion)。马里翁教授接下来解释了这第三个“基本概念”的提出所包含的重要意义。伊丽莎白在1643年致信笛卡尔,请他解释与“我的身体”或身体和心灵的结合体(union)相关的问题。而在1643年5月21日的回信中,笛卡尔将“灵魂与身体结为一体,能够和它一道作用和被作用”列为“关于人类灵魂的两个事实”之一,并在随后给出了一个“基本概念”(primitive notions)的新清单,在其中把“身体和心灵的结合体”列为基本概念之一。马里翁教授认为,通过这一新的清单,笛卡尔其实在试图为他的哲学重新界定基本概念(fundamental concepts)。

早在写于1627年的《指导心灵的规则》“规则十二”中,笛卡尔就提出,我们的所有知识都可以被还原到一些原初的单纯概念,通过这些少数的单纯概念,我们可以思想一切可被思想的东西。在“规则十二”所给出的清单中,这样的单纯概念有三类:1.纯粹理智性的,如知识、怀疑、无知等;2.纯粹物质性的,如广延、形状和运动等;3.无差别地共属于物质和精神的,如存在、统一性和持存等。虽然这个清单给出了三类单纯概念,但它其实还是二元的,因为“共属于物质和精神的”单纯概念只具有未定的普遍性,并未引入一个实在的第三项。马里翁教授指出,正是通过上述这些单纯概念及其组合,笛卡尔构建了其数学化的自然科学体系(《谈谈方法》,1637)和心灵科学体系(《第一哲学沉思》,1641)。

但是在1643年5月21日致伊丽莎白的信中,笛卡尔在“纯粹理智性的”和“纯粹物质性的”二元清单之后又引入了第三种“基本概念”,即灵魂和身体的结合体。事实上,新的清单的这种构成方式与“第六沉思”中的某些结论也是符合的:在那里笛卡尔曾经指出,我们在自身之内也经验到一些东西,这些东西并不只关涉心灵或只关涉物体,而是来自于我们的心灵与身体的密切结合。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理解这个新的基本概念呢?在笛卡尔先前的构想中,我们可以完全离开关于物体的知识而知道心灵,而在这之后我们才知道物体,这两者是不同的活动;现在笛卡尔说,还存在第三种基本概念,可以离开前两者而被思想。但是我们似乎根本无法理解或解释这个结合体,无法解释心灵自身何以能够作用于物体。马里翁教授认为,对此笛卡尔会回答说,我们其实完全不需要解释这种关系,因为我们经验到了它。类似地,我们无法为自由意志给出解释,但笛卡尔通过我们在自身内对它的经验确认了我们关于它的知识——事实上,对笛卡尔来说,经验的确可以成为一种很强的论据。现在我们经验到了这个身心结合体,那么问题就在于我们要怎样描述(而不是解释)它。

马里翁教授认为,“第六沉思”中一些相关文本(AT VII:71,21)的要点就在于,身心结合体并不能从心灵或物体推演(deduce)出来,它不是心灵和物体的联合(combination)的结果:结合体是一个第一开端,我们要从这里重新开始。

事实上,我们对结合体的经验完全不同于我们对另外两个基本概念的把握,而笛卡尔也为我们对结合体的经验给出了一个非常精确的例子,那就是疼痛的经验。笛卡尔反复强调,我们正是通过痛苦来经验身心结合体的核心:当我们经受疼痛时,我们无法分辨这疼痛是身体的还是精神的——因为它总是同时是二者。每当身体中出现疼痛时,我们的心灵总是不可避免地也有相应的感触,而且我们也无法根据自己的意志来结束疼痛。所以疼痛的经验为身心结合体这一概念的基本性提供了证明。特别是当我们经验极度的饿和渴时,因为饿和渴并非来自外部物体的作用,所以我们是从我们自身经验到了身心的结合体——这一经验并不是对外部物体的经验,而恰恰是对“我自身”的经验。

不过笛卡尔也曾以一种很奇特的方式将“快乐”称为我们的“第一个激情”(AT IV 604:31)——马里翁教授在这里提醒我们,正是结合体使得激情成为可能。快乐是我们的第一个激情,是因为我们无法想象,当我们的灵魂最初与身体结合为一体时,灵魂不感到快乐。所以,“快乐”在激情中的优先性并不是逻辑演绎的优先性,而是时序的优先性:“快乐”是第一个被经验到的激情。这也就是说,通过感觉到“我自身”,我获得了第一个“快乐”的激情。所以,我们并不需要为疼痛和快乐在笛卡尔看来何者更首要的问题过分纠结,因为两者各自所具有的首要性并不在一个层面上。

再次回到“基本概念”的清单,马里翁教授指出,如果根据笛卡尔哲学最初的开端,我们其实很难理解它的这最后一个开端:我们很难将结合体理解为是不可还原至另外两个基本概念的。但是笛卡尔在此迈出了少有哲学家能做到的一步:他引入了第三个“基本概念”来作为一个新的开端——所谓的“基本概念”其实就意味着它是一个真正的新的开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的延续。

但是笛卡尔会怎样尝试说明这个结合体的运作呢?——这个结合体似乎包含了许多需要解释的悖谬。马里翁教授举出了笛卡尔在这一方面所作出的两个论述。第一,在致亨利·摩尔(H. More)的信中,笛卡尔指出,上帝或天使推动物质的方式与我的思想推动我的身体的方式之间似乎具有某种可比性,不过各种范畴在上帝与有限存在之间并非单义的(univocal),而且我们其实也并不了解上帝是如何推动物质的。第二,在1645年5月致耶稣会士梅斯兰(Mesland)的信中,笛卡尔指出了“body”(corpus)一词所具有的模棱两可性:它有时指“一般意义上的物体”,即一切广延性的东西,有时又指“人的身体”或“我的身体”。这一模棱两可性在此前的哲学史中鲜有人注意到,在笛卡尔之后也要到20世纪才重又被胡塞尔和梅洛·庞蒂发掘出来。这一澄清的关键在于,“我的身体”不只是个别化的(individual)、属于我的(my own),同时也是经验着的和被经验到的、作为经验之方式的活的身体。

马里翁教授接下来提出的问题是,通过“我的身体”这一概念,笛卡尔所意图达到的是什么目的?或者说,笛卡尔为什么必须给出这样一个新的开端,必须引入这个新的“基本概念”来补完(或者反对)自己的学说?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马里翁教授提议我们回到《第一哲学沉思》中“第二沉思”的一段关键文本。在证明了“我存在”之后,笛卡尔开始追问这个存在着的“我”是什么;他的回答是,“我”是一个“思的东西”(res cogitans),而这意味着“我”是这样一个东西,它“在怀疑、在理解、在确认、在否认、在意愿、在不愿、也在想象,还在感觉”(AT VII 28:20-22)。上述清单中的所有这些条目都是“思”的样态,而我们都是在某种样态中思想的。笛卡尔在清单的最后加上了“感觉”,马里翁教授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笛卡尔为什么没有像许多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和英国经验论哲学家等)可能做的那样从“感觉”开始,而是把“感觉”放在了最后?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对笛卡尔来说,感觉其实才是最难于理解的思想样态,而这又是因为,其它思想样态都是仅关涉思想的,而感觉关涉的是物质性的东西对思想的某种影响。在笛卡尔看来,合乎理性的思考方式应该是从最简单的东西逐步达到更复杂的东西,而感觉正是最复杂的思的样态,所以感觉也应该是最后才达到的一项。马里翁教授认为,这一清单的顺序事实上也与《第一哲学沉思》全书的顺序一致:“第一沉思”关涉的是怀疑,“第二沉思”关涉自我,“第三沉思”关涉理解,“第四沉思”关涉意志,“第五沉思”关涉想象,而“第六沉思”关涉的就是感觉。

马里翁教授指出,作为“简单概念”的“思想”(cogitatio)凭自身就可以实现清单中的所有前七种思想样态,但它却无法凭自身感受到被经验的感觉。感觉的特性就在于,它们的发生既不通过也不受制于我的意愿,而是根据外物对我的给予,所以感觉具有一种特定的外部性,这使它不同于其它思想样态。我无法凭自身获得感觉,也无法决定在何时有什么感觉;感觉由外物给予,并且通常是不期而至的——在这些情形下我是被动的(passive)。所以“思想”在其他情形下总是主动的(active),只有在感觉中是被动的。同时,感觉的外部性也关涉着我们对世界的经验:我们经验到世界是因为我们经验到某些外在于我们的东西,而这只能通过感觉来发生。

仅仅通过思想的自发性(spontaneity),感觉的外部性或被动性(或感受性)是无法实现的;而在《第一哲学沉思》中笛卡尔谈到,如果没有身体,感觉是不可能的。所以,我有一个“我的身体”——一个经验着的活的身体——的理由就在于,这个身体使得我能够以一种被动的(而非主动的)方式来思想。马里翁教授认为,笛卡尔之后的经验论者(如克、休等)往往将我们能够感受当作一个理所当然的事实,但实际上要解释我们何以能够感受并不是非常容易的,而在笛卡尔之前只有亚里士多德一位哲学家为此提供了一种严肃的解释。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基于“形式”概念和相关的一整套复杂体系,但笛卡尔拒斥了亚里士多德式的“形式”概念,所以他就必须为感受找到这样一种全新的解释。可以说,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提出“我的身体”这第三个简单概念对笛卡尔来说就成为了必要的一步。

最后,马里翁教授认为,笛卡尔自己完全有意识地提出了关于第三个“简单概念”的学说,而且他还为此发展出了一些所谓的“悖谬”(paradoxes)来阐明这一学说。马里翁教授举出了四个这样的“悖谬”,并扼要地通过上述关于结合体的学说解释了这些“悖谬”:

第一个“悖谬”:物体性的心灵。笛卡尔一度提到,如果“物体性的”(corporeal)一词是用来指任何能影响或作用于物体的东西,那么心灵在这个意义上也就能被称为“物体性的”——而这正是因为心灵可以通过它的身体而与广延性物体发生关联。

第二个“悖谬”:思想着的物体。笛卡尔一度承认物体可以思想,或者说,灵魂可以在某部分广延(extension)上延展(be extended)。但实际上这并不是指任何物体都可以思想,而是特指“我的身体”在它使得感受性思想成为可能的意义上在思想。

第三个“悖谬”:不可分的物体。虽然笛卡尔坚持认为物体一般来说总是可分的,但他也认为存在一个例外:“我的身体”是一个不可分的广延物。而这是因为,即便这个特定广延物的一部分(如手)被切除,“我的身体”的感受能力仍然完整地保留在其他部分中,并没有被分割开来。

最后一个悖谬:清楚分明的感觉观念。笛卡尔主张,我们的知识都是基于所谓“清楚分明”的观念,其中“清楚”是指我们能够指出这个观念是什么,“分明”则是指我们能够为这个观念之所是给出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我们仅仅经验到的东西都不会是分明的,所以我们的感觉自然也都不会是清楚分明的。但是笛卡尔在“第六沉思”中又说到,我们通过感觉获得的观念“以它们自己的方式”甚至会比其他观念更加分明(AT VII 75)。许多解释者都认为笛卡尔在这里是自相矛盾的,并且在解释中想方设法排除这一表述。但是马里翁教授认为,笛卡尔实际上并没有自相矛盾,因为他想说的其实是:如果我们不用这些观念来指涉空间中的对象,而是用它们来指涉真实的周围世界(surrounding world)中的事件(events),那么我们就可以从感觉中获得非常清楚分明的观念。我们与事物(things)可以有两种关系:一是一种理论的(theoretical)关系,在其中我们把事物视为对象;但我们与事物之间还有一种实践的(practical)关系,在其中我们通过“用”(use)来考虑事物(即将事物考虑为有用的、无用的或危险的等等),并且这种关系才是我们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中所主要采取的关系。马里翁教授认为,笛卡尔在这里想说的其实是,在上述第一种关系里感觉不会为我们提供任何清楚分明的观念,但是在上述第二种关系里,我们只有通过感觉才能获得清楚分明的观念。事实上,这两种关系间的区分在笛卡尔之后曾由海德格尔指明,后者区分了所谓的“上手”和“在手”,而马里翁教授认为,笛卡尔也确实已经作出了这样一个区分。

马里翁教授在最后总结中指出,“我的身体”使得我能够完成三件事:1.感受地思(think passively);2.应对现实生活;3.经验我的自我。正因如此,作为第三个“基本概念”的“我的身体”对于笛卡尔来说其实才是首要的(the first)。

 

主讲人马里翁教授

 

在提问交流环节,出席的老师和同学们对马里翁教授的演讲表示了感谢,并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想法,马里翁教授也对提问一一作了答复。 

刘哲副教授向马里翁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1)在《论灵魂的激情》中,笛卡尔不仅谈到了身心的源始统一体这一基本概念,同时也在谈论身体与心灵这两个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种至少是表面上的不一致性?(2)马里翁教授在讲座中提及了四位现象学家:胡塞尔、梅洛-庞蒂、列维纳斯和海德格尔。这些引述似乎是希望通过“我的身体”来将被动性(passivity)引入“我思”(cogito)之中。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被动性”对于这四位现象学家来说是一样的吗?还是说我们其实应该区别对待他们关于被动性的看法?(3)马里翁教授在讲座中提到了被动性与主体的自发性之间的某种矛盾,列维纳斯曾经就此提出过这样一个问题,即被动性与主体之间究竟何者具有更为优先的地位?笛卡尔会如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

马里翁教授分别回答了这三个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他首先承认笛卡尔在《论灵魂的激情》中的确讨论了心灵对身体的作用和身体对心灵的作用,或者说身体和心灵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他同时也指出,笛卡尔在相关文本中始终在避免用效力因(efficient cause)来描述这种相互作用,这一事实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关于第二个问题,马里翁教授认为,“被动性”对这四位现象学家来说确实是不一样的,而且马里翁教授自己对他们的一些相关讨论的引述也并不都与被动性有关。他认为,事实上只有列维纳斯的相关讨论与“被动性”直接相关。关于第三个问题,马里翁教授首先指出了这样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笛卡尔自己从未说过“自我”(ego)是主体。其次他也认为,对笛卡尔来说,“怀疑”作为“我思”的最初样态其实恰恰是被动性的,因为怀疑的根本形态其实是“被欺骗”。但是上述问题的答案仍然是开放的。

李猛教授就第三个基本概念的认知地位(cognitive status)向马里翁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在1627年的《规则》中,基本概念是通过(清楚分明的)直观获得的,但是正如马里翁教授所说,我们对于身心结合体其实只有清楚但混杂的知觉,那么这第三个基本概念的明见性(evidence)应当如何理解呢?特别地,就“第二沉思”思想样态清单中的“感觉”而言,笛卡尔所说的“我似乎在看”(videor videre)应该是归属于“我思”的十分清楚分明的知觉呢,还是归属于结合体的清楚但混杂的知觉呢?马里翁教授在答复中首先强调,笛卡尔一贯地认为感觉“以它自己的方式”是清楚分明的。思想在不同的样态下以不同的方式与事情或对象发生关联,而这些不同的方式可以有其自身的清楚分明性。而就感觉与事情的“用”相关而言,感觉也可以是清楚分明的。

 

李猛教授提问

 

韩林合教授从维特根斯坦研究的角度出发,向马里翁教授询问了他对“我的身体”与“这个身(物)体”间关系的看法。马里翁教授在回答中给出了他关于维特根斯坦思想与笛卡尔思想间关系的一些想法。马里翁教授认为,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与一般逻辑实证主义者和经验论者类似,都持有一种二元论的立场;而当他在《哲学评论》中发现了对笛卡尔来说是第三个基本概念的东西后,他就彻底抛弃了先前的二元论——但是笛卡尔并没有这样做。维特根斯坦在放弃二元论后走向了一个极端,他试图通过具身化的眼睛(incarnate eye)来重新审视关于物质世界和逻辑的知识。我们甚至可以说,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具身化的眼睛”就是笛卡尔的第三个基本概念,即“我的身体”,而维特根斯坦的某些文本甚至可以被视为从《论灵魂的激情》的视角出发来重写《指导心灵的规则》和《第一哲学沉思》的某种尝试。

吴天岳副教授提出的问题是,在对“我的身体”的经验上我是否可能被欺骗?或者说,我们是否可能像“缸中之脑”的场景所显示的那样被欺骗?马里翁教授认为,“缸中之脑”式的欺骗的确是可能的。但这里的问题在于,对于就我在感觉而言是我的自我之一部分的“我的身体”来说,说它是或不是“真的”(true)似乎并没有意义。因为我们传统上是通过观念或表象与事态之间的比较来界定“真”的,但是在活生生的思想着的“我的身体”中,表象和事态是同一的。比如说,如果我感觉到疼痛或快乐,我就是真的在疼痛或快乐,而且所有的感觉都是如此。

南星博士问道,马里翁教授在讲座中提到了康德的“我思”(Ich denke),并借用“Ich denke”的自发性(sponteneity)或主动性来说明,笛卡尔的“我思”(cogito)不能凭其自身完成感觉这一思想样态。康德之所以认为“Ich denke”是自发或主动的,一个简单的理由似乎是,只有人这样的理性存在者(rationalbeings)才有自我意识,才能说出这个“我”。但是如果如马里翁教授所说,被动性或感觉也属于自我,那么似乎动物以某种方式也会拥有一个自我——然而这个结论对笛卡尔和康德来说似乎都是荒谬的。马里翁教授认为,这里所提的问题似乎是,动物在什么程度上有思想?我们关于动物心智的所有讨论都建立在一些特定的预设上,而所有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也建立在这些完全相同的预设上。这个预设是一种特定的类比原则:当我们说动物或机器有某种心智能力时,我们所说的意思总是它们这种能力与人的相应能力相似。但是这种相似所指涉的究竟是哪一点其实并不清楚。

有同学提出,如果身心结合体的确是一个“基本概念”,那么似乎我们就可以通过这个概念来直接从“我的身体”的观念的对象现实性过渡到其形式现实性,而不需要借助上帝的保证来做到这一点,但这似乎与《第一哲学沉思》“第三沉思”的思路很不一致。对此马里翁教授认为,作为身心结合体的“我的身体”是被直接经验到的,对它的经验和知的确并不需要诉诸上帝;但是在《第一哲学沉思》的思路中笛卡尔是要证明一般的广延性物体存在,而这一证明就必须通过证明上帝存在才能完成。

还有同学问到,笛卡尔在一些地方似乎认为心灵与物(身)体之间存在一种等级关系,心灵在某种意义上要比物(身)体更高,那么这种等级关系的存在是否会削弱身心结合体的相对重要性?马里翁教授在答复中承认,笛卡尔的确认为心灵相对于一般而言的物体是更高的,因为心灵既可以思想它自身也可以思想物体,物体却无法思想任何东西。但“我的身体”却无所谓低于心灵,因为它其实是心灵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