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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学者讲座21】车浩:理解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

发布时间:2017-10-17

2017年10月17日晚,由文研院主办、兴全基金赞助的“北大未名学者讲座”第二十一期在北京大学第二体育馆B101报告厅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作题为“理解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演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担任评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担任主持。文研院常务副院长渠敬东、院长助理韩笑出席活动。


主讲人车浩副教授(左)与主持人强世功教授(右)


文研院常务副院长渠敬东教授(右)为车浩副教授(左)颁发聘书


车浩副教授的报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国当代刑法知识的现状;第二部分以犯罪论体系为中心,探讨中国的学术开放与自由;第三部分围绕刑法教义学,思考中国刑法方法论的转向即学术的自主性;第四部分考察刑法教义学的当代中国命运。

第一部分中,车浩副教授在简要提及中国传统的律学与现代法学的不同后,认为中国刑法学现代意义上的发端,应当以清末沈家本主持的变法为起点。正是由于这次变法,才引进了大量西方及日本的现代刑法学著作,从而取代律学建构了本土的现代法律体系。新中国成立后,民国的“六法全书”遭到全面清算,刑法立法与理论研究也从德日转向了苏俄。然而,由于当时国家正处在特殊时期,因此刑法学研究曾一度停滞,直到1979年刑法颁布时才又回归正轨。在理论学说的选择上,苏俄的四要件理论业已成为当年绝对的多数说,就算在今日,称之为通说亦不为过。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到二十世纪末,由于理论深度的不足,实务应对能力的欠缺,社会变迁的迅速,学习外国理论的功利,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等因素,以苏俄刑法理论为基底的中国刑法学逐渐开始出现前行乏力的症状,亟待新理论的引入与发展,以重塑中国刑法的研究范式。

第二部分中,车浩副教授以作为刑法学核心的犯罪论体系为切入点,详尽阐明了新世纪后域外刑法理论的引进与在本土的发展。2000年后,在陈兴良、张明楷、周光权等教授的大力推动下,隔绝已久的德日刑法理论又一次登上中国刑法研究的舞台,接续上百年前的学术传统。此后,苏俄刑法理论与德日刑法理论在中国展开了多轮博弈,二者此消彼长,其中尤以犯罪论体系的竞争最为激烈。但是,从纯粹学术的角度观察,就会发现苏俄犯罪论(即四要件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该说只是将各要素进行简单的堆积,并没有妥当地安置构成犯罪的诸要素,并使之形成合乎逻辑的体系。与之相对,以德日为代表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则不存在类似问题,在位阶关系的制约下,该理论能够条理清晰且符合司法认定逻辑地安排诸犯罪构成要素。是故,在中国刑法学界,目前苏俄理论可谓风雨飘摇,几有随时崩溃之险,而德日理论则步步为营,大有凯歌高奏之势。需要澄清的是,虽然人们过去曾产生过理论竞争会造成研究混乱的担忧,但现在来看,这不过是杞人忧天罢了。学术争论只会增进学术繁荣,为实务提供更多的理论资源,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不是反作用。因此,学术开放在学术史中的意义可见一斑。

第三部分中,车浩副教授着重论述了中国学术的自主性,即中国学者的主体意识问题。详言之,虽然有的学者同意苏俄刑法理论存在缺陷,但也不赞成再引进域外理论。他们主张,中国学者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中国人自己的犯罪论话语。该如何评价这种观点?车浩副教授认为,其实从清末变法开始,作为西学的刑法研究在中国就已经势不可挡,因为成文法的引入必然会带动相应研究范式的发展。为此,德日刑法学理论的引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倘非如此,则今日的中国刑法学定无法这样蒸蒸日上。事实上,刑法研究也具有世界的共通性,在全球化的当代,不可避免地会用到共同的概念。这并不是学术自主性的丧失,而是达到自主性目标的手段。换言之,在用共同的概念解决本国特殊的问题时,前者必然会不断受到修正,新的概念也会一并涌现出来。


主讲人车浩副教授


在报告的第四部分,车浩副教授详细考察了刑法教义学的中国命运。所谓法教义学,一方面是指,研究者以现有的法秩序为前提,致力于解释现行的实定法;另一方面是指,法教义学存在某种类似于实定法的权威性,亦即各种学说包含于实定的规则之中。它的具体表现是,当教义学理论遭到反对时,反驳的观点就总会间接地抵触实定法。因此,教义学与实定法之间就存在一种共生关系。刑法教义学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的区别在于,后者只能解释刑法规定中既有的要素,而前者则可以触及立法者未规定之处,学者在此可以脱离法条的束缚,创造新的逻辑关系。不仅如此,刑法教义学还具有丰富的实践品格,亦即它能够解决实务中的各种具体问题,切实运用到现实案例中。教义学程度越低,刑法的实践解决力越弱,反之则越强。

最后,车浩副教授总结道,中国刑法学既要清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又要引入新的犯罪论体系,并为本土所接受,可谓任重而道远。

在评议阶段,作为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亲历者,陈兴良教授充分肯定了车浩副教授的报告。陈兴良教授的评议共分为三部分,首先,刑法知识转型并非指刑法规范的变动,而是指刑法理论的方向性的改变。车浩副教授不是以参与者的视角,而是从旁观者的角度,对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文化学现象进行了十分客观、恰当的描述,同时还历史性地叙述了这场知识转型的由来,这是极为难能可贵的立场选择。

其次,就犯罪论与法教义学而言,前者是刑法所特有的问题,而后者则不然,它是在整个法学界都存在巨大争议的问题。关于犯罪论,四要件体系目前已深入人心,若想改变,实属不易。在阶层犯罪论引入之后,不免产生的疑问是,该体系与四要件的区别究竟为何?这个问题并不好回答,因为定罪既不是依四要件,也不是依三阶层,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相同,因此无论采纳何种理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结论都应是一致的。但是,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分析工具,二者却存在逻辑上的优劣之分,这会导致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得出不同的结论。

关于法教义学问题,在法理学界存在着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争论。应当认为,二者的研究角度不尽相同,因此并不是对立关系。社科法学主要采用如经济学、社会学等方法进行研究,而法教义学却强调以法规本身为核心,采用逻辑分析方法进行研究。不过,虽然这两种研究范式在法理学领域不分轻重,但就刑法学研究而言,还是应当以法教义学为核心。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超出了法解释学,因为后者主要是语义的解释,而前者则更多的是通过逻辑学进行法的研究,从而可以超出文字的限制,发挥法律规范的效力。换言之,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教义学创造适当的规则,解决相关问题。这是一种在创造规则与不违反罪刑法定之间的平衡。由此,刑法学就不再是简单的条文注释,而是转变为一种逻辑推理。一言以蔽之,法教义学最大的魅力,就在于逻辑的运用。

最后,就学术的开放、自由以及自主而言,三者既不是简单的堆砌,也不是单纯的并列,而是一种递进。详言之,学术首先要开放,尤其是对外的开放,在封闭的环境下,学术不会有发展。只有在学术开放的基础上,才存在学术的自由即学术争鸣。学术自由意味着平等,学术应当与权力脱离,曾有人希望将四要件理论上升为国家的学说,这是不值得提倡的。最后,同样也是最重要的,是学术自主。学术自主对学者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亦即,学者是不是应简单地为立法、司法服务?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样不仅会使研究者丧失独立品格,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附庸,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理论,也不会有充分的解释力。因此,虽然学者不应与世隔绝,但也不能只把自己看作立法的辩护者、司法的拥护者。理论必定具有前瞻性,与司法实践保持距离,不能指望理论马上就能运用到实践中去。至于中国学者能否另起炉灶,另创一套新的理论,应当说这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当下不仅是经济全球化,而且是知识全球化的时代,法律虽然有国境的限制,但法理论却是超越国境的。法教义学的引进是一种话语体系的转变,它仅仅是一种用来分析中国问题的理论工具。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必然会在消化国外知识的基础上建构出本土的法体系。


主讲人车浩副教授(左)与评议人陈兴良教授(右)


综上,陈兴良教授认为,好的法学者应当同时是一个社会学家、思想家,因为法律本身是人类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的交叉点。从这点出发进行的研究,其实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的。只有将法学上升至这样的高度,才能为人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交流环节,听众踊跃提问,会场气氛热烈。陈兴良教授与车浩副教授就为何要在刑法研究时主要采用德日理论,法教义学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刑法教义学的现实适用程度,以及中国刑法与域外学说在共同犯罪领域采纳标准的不同等问题做了精彩而深刻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