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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读书54】如何研究宗教与法律——《宋代的身分与审判》研读会

发布时间:2024-05-24

2024年5月24日下午,“北大文研读书”第54期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主题为“如何研究宗教与法律——《宋代的身分与审判》研读会”。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赵晶主持并作引言,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俞学明、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圣凯、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吴真、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鲁楠、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张雪松、复旦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李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胡斌等出席并参与讨论。



活动伊始,赵晶老师对本书的情况与本次“文研读书”的选题缘起作简要介绍:《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为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退休研究员柳立言先生于2012年所撰,后由天津人民出版社改题为《宋代的身分与审判》,于2024年再版。本书的核心思路是将身分、宗教融入司法进行观察,在宗教部分中,本书主要关注僧人为何犯罪、僧人如何犯罪、司法如何审判僧人等系列问题。然书中对佛教理论的理解、定罪量刑的判断,乃至于对宋代社会问题的认识,从不同学科的角度来看,都不无再讨论的空间;此外,赵晶老师介绍了近来重读的《佛教与法律》(Buddhism and Law)一书,据此提示围绕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可以思考的问题,既涉及佛教内部教理,也可运用比较法、法史学等角度,因此希望能借由多学科对谈,激活不同的想法与思路。


Rebecca Redwood French / Mark A. Nathan, Buddhism and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赵晶老师引言结束后,圣凯老师首先就书中的方法论进行检讨,指出观念上的佛教与社会中的佛教两个维度,前者指佛教义理出现在社会大众的想法与说法中,后者则是作为社会实体的佛教,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一定张力。本书所使用的材料除了若干案例之外,还有一些时人的时代性判断或对现象的叙述,基本上属于观念上的佛教,与真实发生于社会中的案例在性质上并不能相提并论。另一方面,本书使用大量案例研究宋代僧人犯罪问题,又从现象的角度理解其犯罪原因,如佛教发达与社会化、禅宗兴起、士大夫对佛教的接受等等,但普遍性的现象与偶然性的案例应在研究方式上进行区分,若重在探讨现象,应对佛教制度、观念、生活进行整体性的理解与叙述,如重点在案例,就需要详细梳理每一个案例的发生脉络。


刘松年《罗汉》画轴

现藏于故宫博物院


本书的一大特点在于作者大量援引圣严法师对佛教戒律、教规的观点,圣凯老师强调佛教内部制度与社会中的佛教不一定能直接产生联系,戒律、清规更多针对的是僧团内部,始终没有进入社会公共生活。本书的研究主旨既是僧人犯罪,所处理的自然是佛教与社会产生联系的部分,并不需要大量征引佛教内部文献材料。


鲁楠老师指出本书对宗教法的理解有待深入,因而没有完全处理好宗教法与国法的关系。举例来说,书中将僧人犯色戒理解为人的自然欲望与佛教纪律之间的矛盾,但色戒问题实际上是佛教提供的世界观、人生观与宋代国法的世界观、人生观之间的内在冲突。对于本次研读会的主题“宗教与法律”,鲁楠老师提出几个值得关注的角度:首先是自律系统、他律系统之间的关系。“自律”也就是僧团之法,本书已意识到宋代僧人犯罪与自律系统息息相关,即佛教自律系统虽是十分严格的节欲主义,却不能完全压制人的自然欲望,导致自律系统无法发挥作用,犯罪问题因而出现。对此,鲁楠老师认为也可以从组织的层面来考虑,即佛教传入中国后虽有严格的戒律,但缺乏相应严密的教权、教阶体制来统一诠释、执行,使佛教自律系统无法彻底贯彻。“他律”即“国法”,古代中国的“国法”是高度儒家化、伦理化的法律,这与建立在宗教信仰之上的自律系统完全不同,佛教自律系统对家庭、性别观念造成的影响,甚至会成为他律系统关注的焦点。


《宋刑统》

民国七年国务院法制局重校天一阁本


自律与他律之外,崇佛与灭佛、教理与教法同样可以用来当作观察宗教与法律的切入点。崇佛与灭佛作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动力,使佛教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产生的效力与后果,使法律必须跟进应对。在教理与教法的部分,鲁楠老师指出本书处理色戒已触及教法,但没有进一步考虑教法背后的教理,这就关系到研究宗教与法律的核心问题:研究者是否能直接讨论教法与世俗法?还是应先廓清教理、重构宗教内部世界,然后再借由内部视角看待宗教与世俗的关系?此外,鲁楠老师还提示了菁英与大众、印度与中国、僧团与社会等几种观察视角。


由于本书所使用的文献均来自士大夫视角,李猛老师颇好奇士大夫记载的僧人是否会与佛教典籍中的僧人形象有所区别,由此进一步发问:本文使用的诸多案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体现出的僧人犯罪问题,究竟是一种普遍性的情况,还是士大夫刻意挑选、呈现出来的结果?


胡斌老师的发言围绕本书的“层次”展开。首先是书中视禅宗盛行为僧人犯罪的原因之一,但在宋代四川的地域社会中,律宗传统十分盛行,说明禅宗导致的犯罪或许也有地域局限性;僧人亦有等级之别,有些僧人的交游圈能涵盖上层官员、有些是游走于各地的下层游僧,本书处理僧人犯罪时往往将僧侣当作一个整体,并未辨析其所讨论的是哪一类僧人;再以犯罪与司法来说,本书谈论的色戒是奸罪,而淫寺、淫祠则是合法性许可,不同种类的案件,处理办法不尽相同,作者理应依照其性质进行区分。随后,胡斌老师又指出:若本书的未尽之处是未区分层次,那么我们面对这些问题时能否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也许可以回到案例以及材料的生成过程,捕捉其中有别于常识的特殊之处。


佚名,《南山大师像》

现藏于京都泉涌寺


张雪松老师从两个方面分享读后心得。首先是身分。对于本书所提出的宋代僧人犯罪十分严重的观点,他认为可以进一步追问,如僧人是否因“僧”这个身分的特殊性而易于犯罪?尤其是僧人频繁接待士绅、官员,或是处在寺院经济这一容易涉及利益纠纷的环境下,是否是僧人犯罪率提高的原因?其次是犯罪。张雪松老师将犯罪分为“大时代”犯罪与“小时代”犯罪,前者乃谋反、与公主通奸等影响政局的犯罪,多见于中古时期,而本书讨论的犯罪其实都属于庶民层面的“小时代”犯罪,这就将宗教谱写进宋代基层社会的脉络中,由此呈现士农工商僧道的“六民社会”图景。


本书所讨论的“宗教”主要是佛教,与会老师的发言亦多围绕佛教展开,对此吴真老师则从道教视角提供不一样的理解。道教作为本土宗教,在宋代以前基本上是正一派,道术以画符念咒为主,可以娶妻生子而不出家。相较于佛教,社会对道士的期待较低,故有关道士犯罪的记载相对较少。但自元代以后,全真教兴起并模仿佛教的组织模式建立教团,史料以及杂剧、戏曲等民俗文学中关于破戒道士的记载则随之大量出现。


明刊《包待制智勘灰阑记》插图


俞学明老师肯定了本书沟通不同学科的努力以及在史料运用上的价值,提到以往学界对唐宋佛教的关注主要聚焦于菁英佛教,如苏轼与佛印的交往,而本书涉及的大多是中下层佛教人物,能为我们开拓新的观察视角。另一方面,俞学明老师认为宗教犯罪在逻辑上至少要作三种区分:其一,人人都能进行该犯罪,只是犯罪者恰好有宗教身分;其二,只有某类宗教身分才能进行的犯罪;其三,因宗教导致的犯罪。其背后的核心问题是所谓宗教犯罪的“典型”是什么,所以在研究宗教犯罪时,应审慎选取相应的案例。


读书会现场


与会老师发言结束后,日本中央大学名誉教授妹尾达彦老师基于其对文明发展规律的关注,提问佛教的平等性为何没能对古代中国法的等差性产生影响?赵晶老师回应,目前关于佛教对法律影响的研究可能集中在立法语言、罪罚观念、司法行刑等方面,似乎未见就平等性与等差性进行讨论。鲁楠老师认为,若不局限于法而从礼制的角度看,佛教传入中国后实际上对中国的身分秩序造成很多影响,如著名的沙门不敬王者论,或是女性地位的提高,武则天甚至借佛教思想塑造其即位正当性,又或是子女出家后是否拜父母的争议,均有可能是佛教平等观念产生的影响。胡斌老师也指出宗教与法律本质上是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就中国传统政治的发展来说,佛教的平等观很难颠覆既有传统,但有些叛乱以均贫富为口号,可能就有佛教的影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