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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论坛139】孟德斯鸠与欧洲政治传统

发布时间:2021-06-19





2021年5月13日上午,“北大文研论坛”第139期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111会议室和线上平台同步举行,主题为“孟德斯鸠与欧洲政治传统”。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崇明作引言,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段德敏、中国传媒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葛耘娜、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杨璐、北京外国语大学历史学院讲师潘丹出席并参与讨论。



孟德斯鸠思想阐释史的几个方面


崇明老师首先就孟德斯鸠思想阐释史的几个方面展开介绍。作为启蒙运动的主要思想家之一,孟德斯鸠被视为社会学和社会科学的奠基人,在西方思想史上扮演了承前启后的角色。一方面,他在继承了近代自然法传统的基础上对人类历史上的政体和法律进行了广泛全面的研究;另一方面,他密切细微地观察了欧洲政治和社会的演变特别是商业社会的发展,对正在兴起的现代性展开了批判性的展望和思考。他既坚持普遍性的自然和自然法的规范意义,也注重理解人类政体、法律、社会和风尚的多样性,并且依据这两方面提倡一种审慎节制的启蒙。


近年来,国际学术界(特别是英美学术界)对孟德斯鸠的思想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产生了一批新的研究成果。西方学者认识到,针对今天由于权力话语和多元文化主义过分膨胀而造成的社会分化和民主危机,孟德斯鸠致力于结合普遍性和多元性的审慎启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尽管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在晚清就被严复先生翻译为中文,但中国学界长期只知孟德斯鸠其名而对其思想缺乏实质研究。近年来国内出现了一些关注和研究孟德斯鸠思想的青年学者,他们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初步改变了这种局面。鉴于孟德斯鸠思想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他的中国论述及其著述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传播所具有的思想史意义,有必要进一步在中国学术界推动孟德斯鸠研究。今年恰逢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1721)出版三百周年,所以借助这一契机而组织论坛,邀请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领域研究孟德斯鸠的几位青年学者,以孟德斯鸠与欧洲政治传统的关系为主题,探讨孟德斯鸠对欧洲政治传统的思考以及他的思考如何促进了这一传统的转化。


崇明老师指出,在《论法的精神》出版后,出现了大量对孟德斯鸠思想的评论和研究。其中有四种有代表性的对孟德斯鸠的阐释,从不同角度呈现了孟德斯鸠思想复杂而多元的面向:


第一种是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阐释。涂尔干认为,孟德斯鸠是社会学的先驱,他首先从传统哲学与社会科学的差别来理解孟德斯鸠的原创性。涂尔干批判传统哲学没有意识到社会事物的独立性。哲学家关心“应当”和“未来”,而涂尔干则认为社会科学应该研究社会事实,而非人的意志。孟德斯鸠认识到了政治和法律背后的种种社会事物才是人类生活的决定性因素。然而,虽然孟德斯鸠强调从各民族的社会自然理解其法律的必要性,但他依然强调自然法和普遍正义的重要性。涂尔干则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孟德斯鸠坚持人性总是比社会性更神圣,因而没有摆脱传统哲学的窠臼。


第二种是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的阐释。阿尔都塞认为孟德斯鸠建立了一种科学的、历史的研究方式。孟德斯鸠的科学性首先体现于使学术研究独立于宗教。譬如他强调不是从神学而是从历史和政治的角度理解宗教,阿尔都塞认为孟德斯鸠提出了 “宗教社会学”。此外,在阿尔都塞看来,孟德斯鸠与自然法学派拉开了距离,拒绝了社会契约论,关注“事实”而非“应当”,因此孟德斯鸠是政治科学的奠基人。但阿尔都塞也遇到了和涂尔干类似的困难。他注意到,孟德斯鸠反复声明自然具有一种普遍的正当性,并认为立法者应该考虑普遍的人性。在阿尔都塞看来,这表明孟德斯鸠的科学性不够彻底,因为他还是回到了追求永恒价值的“乏味”的传统当中。


孟德斯鸠出生地 Château de la Brède


第三种是阿隆(Raymond Aron)的阐释。阿隆也首先指出了孟德斯鸠思想的社会学色彩。孟德斯鸠看似传统的政体划分背后具有鲜明的社会学内涵,因为政体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规模,政体的原则要求与之相应的社会组织方式,如民主共和国的原则是爱祖国和爱平等,因此建立以维护平等为原则的社会组织方式;君主制以荣誉为原则,就要建立相应的以等级为原则的社会组织方式。但阿隆指出孟德斯鸠并没有陷入社会学的决定论之中,他始终坚持人类自由的正当性,强调政体是人类生活中一种主导性的多元力量。在阿隆看来,孟德斯鸠的思想结合了传统哲学与现代社会科学。


第四种是斯特劳斯(Leo Strauss)的阐释。施特劳斯也指出了孟德斯鸠思想的社会学特点。孟德斯鸠从法律的外在因素,如气候、土壤、民情来解释法,带来了从政治学向政治社会学的转变。不过,施特劳斯指出,孟德斯鸠并未将法简单还原为社会因素,依然以政体为框架来理解和阐释法律。另一方面,孟德斯鸠的思想延续了现代自然法的传统,基本面貌仍然是政治哲学。施特劳斯从古今之变的角度阐释孟德斯鸠,认为其将人的自我保全、自由和财富的积累作为政治的目标,致力于以现代自由取代古代德性。此外,施特劳斯学派普遍重视孟德斯鸠对商业的论述,认为孟德斯鸠是提倡现代商业共和国的自由主义者。


从这四种阐释来看,对孟德斯鸠的研究可以从社会科学和政治哲学两方面进行,而这两个角度之间则存在张力。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涂尔干和阿尔都塞主要关注孟德斯鸠对社会和历史事实的重视和分析,但孟德斯鸠对普遍自然的强调所表现出的哲学色彩让他们感到不满;阿隆则强调要同时考察孟德斯鸠思想中的社会学和政治哲学两个维度,他强调孟德斯鸠通过宪政和多元社会力量维持自由的努力,而对孟德斯鸠思想中的现代性色彩重视不够;施特劳斯学派则试图将孟德斯鸠塑造为主张建立商业共和国的现代自由主义者,但往往淡化和忽视了孟德斯鸠对君主制的详细论述,没有公正地对待孟德斯鸠思想的复杂性。通过这四种阐释我们可以看到孟德斯鸠思想的复杂性,对它的研究需要同时关注其政治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维度,需要结合欧洲政治传统和孟德斯鸠时代的历史语境来进行。


孟德斯鸠论欧洲统一君主国


报告环节,葛耘娜老师首先聚焦于孟德斯鸠的早期作品《论欧洲统一君主国》。在孟德斯鸠所处的年代,欧洲和法国新的政治传统正在孕育和生长,孟德斯鸠忧心于法国未来的出路,其作品敏锐地捕捉到了时代的断裂与未来可能的前景。从孟德斯鸠早期的“三联作”《论西班牙的财富》、《论欧洲统一君主国》、《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我们可以抓取到一些关键词:财富(Richesses),统一(Universelle)和强大(Grandeur),可见当时他所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论欧洲统一君主国》是孟德斯鸠第一篇专门写政治问题的文章,主要探讨了统一欧洲的几种可能的模板。


孟德斯鸠首先考察了历史上最先实现统一的罗马。他曾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提出,罗马的强盛出自一系列伟大的国王,而共和国的制度与共和国的首领之间共生的关系,使罗马成能征善战、所向披靡。然而,罗马的模板并不适用于此时的欧洲。首先,罗马式的征服在道德上已经不可能了,更加文明化的方式塑造了当前欧洲的政治生态。第二,随着战争技术和组织的变革,与古代战场相比,伤亡减少,战争已不再是决定性的因素。第三,在海洋贸易时代,致胜的关键不在于士兵,而在于财富。第四,与古代不同,如今打仗并不划算,而且久战不利,会造成大量消耗。最后,在开放的世界中,战争技艺、战争供给等方面,国家间也会互相效仿。


孟德斯鸠还分别探讨了封建、教皇、鞑靼、西班牙等可能的模式。在封建时代,查理曼曾短暂地建立起大帝国。然而,帝国很快分裂,在封建制度下,很难借助分封扩展国王的势力而获得统一。诺曼征服所反映的问题也类似,虽然在当时国王获得了很大的权力,但征服的时间越久,封臣对国王的忠诚就越少。后来,教皇原本有些实现统一的有利条件,比如君主们都有被革除教籍的担忧,大君主软弱、小君主繁多而力量分散。但是,其致命的缺陷在于长期的教派斗争,内耗严重。孟德斯鸠又将目光转向作为世界征服者的鞑靼,鞑靼人残忍而坚韧,但是选错了进攻欧洲的方向,当他们取得克里米亚后便无法再北进。此时,孟德斯鸠指出了一个在气候地理上的规律,北方可以征服南方,但南方征服北方一定会止步。接着,孟德斯鸠又回到西班牙这一较近的例子。葛耘娜老师指出,西班牙是孟德斯鸠特别关注的一个研究对象,他不仅专门写了《论西班牙的财富》,而且在《论法的精神》中也给予大量篇幅论述。查理五世几乎取得了欧洲统一,西班牙在欧洲内外构建帝国的野心也似乎成为了法国效仿的对象。然而,西班牙从美洲劫掠金银并没有获得繁荣,由于金银仅仅是财富的符号,而不是财富本身,这种征服的模式不值得效仿。


法国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君主国是否有可能呢?首先,孟德斯鸠认为要维持广大的疆域十分困难,需要极快的反应速度来防范叛乱。例如,波斯疆域广大,很容易受到攻击,军队一旦溃散就很难再集合起来。孟德斯鸠还举了中国的例子,由于大米歉收而引发的起义,起义如果没有被消灭在萌芽中,就有可能会成功。其次,基于欧洲的地理环境,孟德斯鸠指出毁灭邻国而富裕自己的方案只会导致自我毁灭。而对财政危机的关注又使他注意到东方帝国和欧洲帝国的区别,他认为东方帝国的征税较为稳定,但欧洲为了扩张不断加税,予取予求,而将国家拖入深渊。


最后,葛耘娜老师总结道,这篇文章与同时期写作的《罗马盛衰原因论》都在探讨国家如何实现强盛,但与强盛(grandeur)相比,他似乎更加关心如何防止衰落(décadence)的问题。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国应该关注的不是在欧洲重建一个统一的君主国,而是避免效仿诸如罗马、西班牙这样的模板。进一步讲,在18世纪,Grandeur指的是什么?它不再是获得广大的土地,而是与财富联系在一起,但是这里的财富不是由战争手段而进行的劫掠,而是去源源不断地获得“不动产”,这便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阐释的商业社会的到来。


孟德斯鸠理论中的封建法问题


第二位发言的是杨璐老师,报告题目为“孟德斯鸠理论中的封建法问题”。杨璐老师指出,《论法的精神》后四章(27、28、30、31章)的存在使许多评论家感到茫然不解。而从孟德斯鸠的信件中可以看出这几章具有特殊意义。阿隆和阿尔都塞将孟德斯鸠讲封建法放在18世纪上半叶以降法国政治辩论中理解。当时的辩论可分为两派:罗马派和日尔曼派。罗马派认为法兰克人是被邀请到高卢作为罗马皇帝的继承人,法国政体继承罗马帝国体制,是一种绝对君主制。另一派是日耳曼派,强调贵族的特权是古老的,源自法兰克人对高卢的征服。君主只不过是一种贵族首领,由贵族选举产生。第三等级是由奴隶产生的。他们贬低第三等级,希望恢复古代的封建秩序。阿隆和阿尔都塞都认为孟德斯鸠的封建法代表了他的日耳曼派的立场。杨璐老师指出,如果只是从政治论辩去理解封建法,孟德斯鸠的理论的丰富性就可能被遮蔽。


第一,孟德斯鸠反复在风俗志和封建法之间进行对比,他只是借助封建法来辨析和探寻风俗及其变异所开启的制度形态及变动趋势。第二,孟德斯鸠其实在这里塑造了一种新的对“国”的理解,这是一种不同于用主权(souverain)来理解国家的方式。比如在第30、31章,孟德斯鸠很少使用“État”这个概念(只有8处),而多数都在用“nation”。第三,在封建法这个问题上,孟德斯鸠其实超越了第一章对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的简单划分。我们看到的是一种潜藏在欧洲历史中的“哥特式政体”,它既不是简单的君主制,也不是简单的贵族制或民主制,而是一种复杂的混合形态。而它恰恰构成了与东方专制主义政体的对比。所以,孟德斯鸠开启了某种文明比较研究,这是只读《论法》前部分很难体会到的。抽离封建法,读者很容易把《论法》理解成一种权力制衡的配置。但是,封建法恰恰让读者看到某种自然的、有机的政治社会形态。


杨璐老师指出,孟德斯鸠在封建法的开篇就说,封建法是属人的,不是属地的。这种属人性既体现在“子女遵从父亲的法律、妻子遵从丈夫的法律,寡妇恢复氏族的法律,脱离奴籍的人遵从原主人的法律”,也体现在法兰克人征服高卢后,没有制定全国的整齐划一的法,而是保留了各部族的风俗和习惯,各部族按各部族的法律裁判。之所以如此,孟德斯鸠将之追溯到法兰克人的牧人的生活形态及其精神。牧人是流动的、自由不羁的。日耳曼人的封建王国最初只有附庸,没有领地。这是一种非领土国家的政治构建方式,与自然法派通过私人财产权构建政治的方式形成鲜明的对比。


杨璐老师表示,封建法里最基本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是附庸关系(vassalage)。最初的封臣关系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依附关系,人和人之间是暂时的附属关系,以军事动员机制的荣誉竞争为基础。这不是土地占有或租佃关系。哥特式王权是一种有限的王权,暗含了一种日耳曼人选择首领的习惯。这种哥特式王权就内含一种无序。只要统治者过于任意,不会平衡,王国就会四分五裂。所以,虽然尚武的风俗腐化了,但最终三等级制衡结构却确立,国家由四分五裂走向秩序统一。


孟德斯鸠认为,英国政制是极为特殊的,是以自由为政治目的的。而从封建法的历史可以看出,法国本身就蕴含着欧洲国家的分而治之的政治传统。这种传统就孕育着君主国可以得到的自由。就像孟德斯鸠所言,“每个人都在追逐自己的荣誉,却带来伟大的成就,这种幸福不亚于自由本身。”倘若剧烈地将中间的有机结构去掉,人民短时间内培养不起对法律的爱和共和国德性,君主极易直接沦为专制。


封建法不同于自然法。风俗具有自然法的普遍规范性和超越性的维度,蕴含着一个民族所看重的人的基本权利。自然是风俗的源头。气候和地理环境、种族融合和征服都会给该族群留下自然的痕迹。不是政治家的法律规定风俗,而是政治需要风俗来组建,需要风俗作为基础。最后,杨璐老师强调封建法的精义:孟德斯鸠认为哥特式君主政体是一种好的政体,因为它的内在活力恰恰在于本身具有变成更好的政体的可能性,充满自我更新和纠正的高度灵活性和生命力。


孟德斯鸠的“马基雅维利主义”


段德敏老师以“孟德斯鸠的‘马基雅维利主义’”为题展开报告,探究孟德斯鸠与马基雅维利思想之间的关系。段德敏老师关注的问题是:马基雅维利在孟德斯鸠的阅读、思考与写作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事实上,孟德斯鸠受到马基雅维利影响的迹象在很早就已出现。比如《论罗马的宗教政治》就有些类似于《论李维》中对宗教的讨论,而《义务论》则带有反马基雅维利主义色彩。转折点出现在1734年左右,孟德斯鸠在欧洲的游历—特别是对英国的访问—使他对马基雅维利产生了更多认识。马基雅维利的形象在孟德斯鸠时期的法国更多是负面的,而英国共和主义者哈林顿、悉德尼等人则倾向于以更积极和正面的态度来对待其思想,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英国的章节就受到了哈林顿等人的影响。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马基雅维利与孟德斯鸠的相似之处也有非常明显的体现,例如《罗马盛衰原因论》中的“纠纷”与《论李维》中的“骚乱”是相呼应的。


《论法的精神》中明确提到马基雅维利的地方有三处,其中第四卷第21章第20节“贸易如何冲破欧洲的野蛮”将马基雅维利主义当做负面的词汇。而在第一卷第6章第5节“在什么政体下元首可以当裁判官”中则将马基雅维利称为“这位伟大的人”。


关于孟德斯鸠与马基雅维利之间关系的相关讨论的起点大概是1864年莫里斯·若利(Maurice Joly)写的小册子The Dialogue in Hell between Machiavelli and Montesquieu,两人分别是邪恶与正义的代表。后来,研究者们一方面肯定了马基雅维利确实对孟德斯鸠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则认为“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这两种自由概念的区别构成了二人之间最核心的分野。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段德敏老师考察了孟德斯鸠第一卷第6章第5节中对《论李维》第一卷第7章“在一个共和国里指控权对于保持它的自由是多么的重要”中部分内容的引用。孟德斯鸠说:“马基雅维利认为佛罗伦萨失掉自由是因为人民没有像罗马一样集体地审判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罗伦萨设法官八人,审理叛逆罪,马基雅维利说,‘但是因为人少,所以腐化他们也用不了多少人。’我很愿意采用这位伟人的名言。但因在叛逆罪案件中,政治上的利益可以说超过了民事上的利益;因为人民当自己的讼案的裁决常常是不方便的;所以法律就应当尽量有法规保障个人的安全,以资补救。”而马基雅维利的原文则是:“在一个共和国向八位审判官指控一个有权势的人是不够的;审判官的人数必须足够多,因为少数人总是按少数人的习惯行事。”


如何理解“少数人总是按少数人的习惯行事”?一种可能是指人少,孟德斯鸠的回应就是在这个维度上展开的;而另一种可能则是,少数人指贵族、大人物,这种解释可能更加接近马基雅维利的原意。段德敏老师回溯了马基雅维利与圭恰迪尼多数人政府与少数人政府思想之间的对比,马基雅维利认为圭恰迪尼的解释无益于解决弗洛伦萨城邦延续多年的骚乱,而应当扩大政治参与。在这种意义上,孟德斯鸠突出“个人自由”的用意确实与马基雅维利的自由观和政治理论产生较大区别。但马基雅维利的关键其实不止于此。在《论李维》第一卷第7章中,他指出在弗洛伦萨共和国,人们不能合法地发泄自己的怒气,而在罗马则不同。马基雅维利认为应该让更为多元的力量,即平民和贵族都能以某种形式参与进政治的过程中来。而孟德斯鸠的罗马盛衰原因论、宽和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则同样都指向了这样一种包容性的理论。二者之间的相似之处还包括,马基雅维利考察了土耳其和法国两个国家,提出征服土耳其很难,但保有这个国家是很容易的,法国则相反,这也对应了孟德斯鸠对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区分。


总结来看,段德敏教授认为,孟德斯鸠与马基雅维利之间是一种明斥暗合的关系,这一讨论或对孟德斯鸠研究有所助益。


孟德斯鸠论政治宽和


潘丹老师以“自由、宽和与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论政治宽和”为题目展开汇报。首先,潘丹老师对宽和概念的衍生进行回溯。她指出,孟德斯鸠的论述往往始于明晰的概念,但并不固守抽象的概念,而是以历史经验为依据,不断赋予一个概念具体而丰富的含义。在孟德斯鸠笔下,“宽和”首先是贵族政治的承载者所当具备的一种节制的品质,这种品质促使贵族尽可能地弥合贵族与平民之间、贵族内部既已产生的差距,尽可能趋近平等;“宽和”继而呈现为民主政治下的“元老院”这一机构所蕴含的精神,即在崇尚平等的民主社会注入某种差异性,从而避免极端政治的出现;“宽和”最终体现为“混合政府”(gouvernement mixte)所呈现出来的特质,即其制度构建能够综合考量不同维度的权力与各个社会团体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结构丰富、维度多元,但具有内在稳定性、能够保持动态平衡的社会秩序,为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导致的冲突与争执提供空间。


在讨论政体原则腐化的过程中,孟德斯鸠呈现出“宽和政府/专制主义”的二分方式,构成理解其政体学说的新视角。孟德斯鸠认为,要形成一个宽和的政府,就必须联合各种权力,加以规范与调节,并使它们行动起来,就像是给一种权力添加重量,使它能够和另一种权力相抗衡;专制政体正相反,它仿佛是一目了然的,它的各部分都是一模一样的。在讨论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时,孟德斯鸠指出,平等的真精神是有经验感的,它作为民主政治下的品德,意味着爱祖国、爱周围的人,也自然地承认社会身份的必要差异;而极端的平等精神则抹杀了现实中的必要差异,追求一种抽象的、绝对的平等,这种极端平等和专制之间只有一步之遥。


孟德斯鸠对英国政制的分权制衡多有赞誉,认为这使得宽和政府的形成得以可能。在孟德斯鸠看来,分权不是简单的横向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而更多是强调权力分配(distribution),让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在宪法框架内得到代表与表达。在英国政制中,就体现了一种宽和政府的可能性,在君主、贵族、平民之间形成了一种蕴含活力、富有秩序感的动态平衡。孟德斯鸠认为英国宽和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自由,“自由”与“宽和”由此密切关联在一起,他关于政治宽和的讨论构成了其自由政治哲学的基础。


孟德斯鸠认为,社会生活给予人反观自身本性的可能性,却也蕴含着遮蔽这一本性的危险,而“以自由为目的”的英国政制,就蕴含着对人的本性束缚最少、最能使之得以呈现的基础与原则;换言之,自由即人的本性。孟德斯鸠认为,应当从两个层面呈现出自由的意涵:一方面,从形而上学的层面上看,人有自由意志,能够感知到自己想做什么;另一方面,从具体经验的层面上看,人能在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感觉到自己是安全的。在英国宽和的政制中,人能够运用其自由意志,并拥有表达自己想法的空间,形而上学层面的自由意志通过具体经验生活当中的舆论自由得以呈现与表达。舆论从而构成政治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成为勾连哲学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中间环节,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推理本身由此构成了自由的源泉与保障。


然而,宽和是孟德斯鸠的底色。在他看来,一切都需要有节制,包括自由与美德也需要有它的限度。英国的宽和政制在使人的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与舒展的同时,也蕴含着走向极端自由的危险。在孟德斯鸠的文本当中,意志(volonté)与理性(raison)似乎是互相对立的,意志往往与幻想、妄念关联在一起,而理性则与法、抑或规律(loi)关联在一起。因此,看似可以独立自由地遵循其自身意志的人并不是真正自由的;真正的自由是由“理性”引导的,并接受“法”的规约,明白何为“应该做”的界限,而非仅凭自身的意志肆意妄为。


这就是“人能够做应该想做的事情”所呈现的意涵,“想”体现了自由意志的基础,“应该”则体现了法的普遍性与对应然状态的持守。但法的普遍性并不指向一种抽象且绝对的原则,而是以具体的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多样性、差异性为基础的,人们需要运用“理性”去把握事物之间必然的联系,对这些相互冲突、彼此对立的元素进行规约与调整,促使它们达成一种以动态平衡为基础的普遍和谐,既使人的自由本性得以舒展,又引导“自由意志”的运动符合“法的精神”。



讨论环节,与会学者进一步对孟德斯鸠的“自然”观念作出解释。孟德斯鸠的自然具有普遍性的一面,即强调哲学自由、应然的状态,是一种道德的自然;另一方面,孟德斯鸠又追求在普遍性与多元性之间达到平衡,他同时强调社会的自然,即“一般精神”,是政体的本源,与当地的气候、地理、土壤相关。还有物理自然,即人的自然需求和物质环境。孟德斯鸠笔下的自然是这三个层面相统合的状态。


与会学者还探讨了孟德斯鸠关于卡佩王朝的制度的论述。在孟德斯鸠看来,卡佩王朝时期封建制度逐步成熟,哥特式结构逐步稳定,在法国封建法发展历史上形成了国王-贵族-民众的三重结构。孟德斯鸠通过法国封建法和民法的历史表明,在法国历史上国王一直需要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治理国家。


此外,学者们就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和《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对罗马征服的论述展开了讨论。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亚历山大征服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其促进了民族融合;他批判了西班牙和罗马的征服,认为它们制造了奴役和不幸,并认为这种征服造成了对古代商业贸易交流的破坏。罗马鄙视手工业和商业,通过征服来积累土地、人口和财富。孟德斯鸠试图说明,扩张和征服属于古代世界,在现代社会,战争已经无法使人们获得古代人从战争中感受到的个体卓越。从孟德斯鸠与马基雅维利思想对比的角度来看,马基雅维利关注罗马政体的内在张力成为罗马扩张的动力,但没有讨论帝国扩张的消极影响;而孟德斯鸠则用了很大篇幅来论述罗马扩张所导致的衰落。联系孟德斯鸠的时代背景,当时法国知识界普遍倾向于认为法国是罗马的继承者,认为法国应该效仿罗马,但孟德斯鸠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罗马不是法国人的榜样,结合了商业和自由的英国更应当引起法国人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