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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访学者论坛84】周绍明:徽州祠堂与宋元时代的乡村组织

发布时间:2019-11-05

主讲人周绍明教授

                    

邀访学者论坛

2019115日下午,文研院第七期邀访学者内部报告会(第九次)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111会议室举行。文研院邀访学者、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教授周绍明(Joseph McDermott)作主题报告,题目为徽州祠堂与宋元时代的乡村组织。第七期邀访学者李开元、景跃进、李放春、吴雅婷、黄盈盈、田雷、姜南、肖铁、叶晔、姚达兑、周月峰、路国权,文研院院长邓小南、常务副院长渠敬东、副院长杨弘博、院长助理韩笑出席并参与讨论。

 

本次报告围绕周绍明教授最新著作《华南新乡村秩序的形成(卷2):1500-1720年徽州的商人、宗族和商业组织》中关于徽州祠堂的研究展开。以往,关于祠堂的研究主要将祠堂作为崇敬祖先的场所及社交等公共活动的中心,探讨礼仪、宴会、处罚、谈论族事等功能。周教授则将目光投向祠堂与商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首先,周绍明教授介绍了祠堂和其他徽州地区社会组织的关系。他指出,在中国历史上,家族经历了从大家到宗族、义庄再到祠堂的演变历程。除了祠堂,社、佛寺和道观、民间宗教庙等社会组织也在南方地区的农村发挥重要的作用,共同构成了四重奏。周绍明教授指出,从南宋到明代中期的三百五十年间,祠堂的势力在逐渐扩大,而其他社会组织的势力则呈现下趋势。这一变化和国家政策调整不无关系——国家曾对佛寺和道观等宗教组织持支持态度,而后则转向更加严格的限制政策。

 

徽州西遞村牌坊接下来,周绍明教授论述了祠堂兴起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方面障碍的移除,为兴建祠堂提供了正当性。汉代以后,除了皇族和高官,法律禁止人们供奉四代以上的先祖,也不允许平民供奉始祖。1536年,嘉靖皇帝的首辅夏言力推改革,允许平民供奉始祖。另一方面,即使在法律改革之前,徽州民间的祠堂数量也呈现出上升趋势。1500年到1800年间,徽州地区的祠堂数量增加了6000个。那么,人们为什么愿意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建造祠堂?周绍明教授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宗族成员希望通过为祖先在祠堂设立神主牌来表达对祖先的崇敬;其二,通过设立新的崇敬对象,宗族首领可以在宗族内重新调整权力和仪式关系(ritual relations);其三,尽管这可能不是人们最初的意图,祠堂可以设立建设基金并将向外贷款,而祠堂成员可以分享利息。

 

紧接着,周绍明教授讨论了祠堂建设过程的经济问题。虽然可通过使用旧房屋、建设较小的祠堂等方式来降低修建成本,修建祠堂依然需要一笔数目不小的资金。晚明时期,建造费最高可达4577两,而清代徽州地区最高的造价达40000两之多。那么,如何收集这笔资本就成为重要的问题。除了大盐商、恩人的捐赠,祠堂也需要族人捐献。周绍明教授指出,在族人中劝捐是不容易的。面对捐献,族人有四种回应:第一种是绝对否定的态度;第二种是愿意参加钱会(credit association),让祠堂管理人收集利率以增加祠堂建设的资本;第三种是持观望态度,希望调整祠堂的入堂费;第四种是先否定后同意的态度。周绍明教授以呈坎罗氏东舒公祠堂的修建为例说明了第四种情况。根据《庙事志》(c.1620)记载,修建祠堂的计划最初失败了。1540年左右,仅有约10%的人愿意捐献。但在1610年左右,这一数据达到了80%。周绍明教授认为,涨幅的原因有很多,如主要反对派去世、进入费减少、增加了为女性使用的祠堂等。

 

弘治十五年(1502),《徽州府志》府治城垣图然而,在祠堂修建完成之后,仍存在一些资金问题,如祠堂财产不多、修理费很高、地租收入不高等。也就是说,祠堂在建成后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源。周绍明教授介绍了几种解决办法。第一,族人们需要在订婚、男丁出生、科举考试等重要的日子向祠堂捐一笔钱。第二,族人会为了其祖先的神主牌向祠堂捐赠。根据《礼记》的规定,神主牌留在祠堂的时间不能超过四代。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高官及宗族的恩人、贤人的神主牌可以长期停留在祠堂。如果后人以神主牌主人的名义捐献,也可以为祖先的神主牌获得永久居住权。第三,祠堂也扮演着原型银行proto-banks)的角色,通过借贷获得利率。在休宁县,祠堂设立了钱会,允许族外的人借贷祠堂的资本并收取30%的年间利率。借贷人也需要把水田地契约留在祠堂典当铺子作为担保品。当祠堂向宗族内人借贷时,年间利率一般要低一些,约12%左右。那么,族人在借贷祠堂资本之后,怎么使用呢?一般来说,他们会用这些钱来履行家庭对宗族的义务,归还欠款,借贷给宗族外的人,或投资给宗族人进行商业活动(commercial partnership)。

 

文研院院长邓小南为周绍明教授颁发文研院邀访学者聘书接下来,周绍明教授介绍了日本佛教寺的情况。日本的江户时代前期佛教寺跟明朝以前的中国佛教寺相似,都有典当铺子,且江户幕府也向佛教寺供给修理费。1729年以后,江户幕府改变政策,让佛教寺自己承担修理费,但帮助佛教寺收集典当铺子客人的欠款。政策改变后,支付率上升,利率下降,存款账户增多,佛教寺的借贷数目也随之增加。周绍明教授认为,在日本佛教寺的案例中,决定性的政策不是世俗化secularization)或得到了建制化的自治institutional autonomy),而是借出机构和政府机关之间的信用关系。

 

最后,周绍明教授对以上内容进行总结。他指出,自己的研究聚焦于资本在徽州农村的流动。他认为,徽州农民在离开家乡前往江南的城市以前,已经有了市场管理经验且了解市场原则,并非是无知的农民。此外,明代中期以后,华南地区的农村祠堂承担了金融和商业方面的功能,祠堂成员可通过祠堂钱会进行投资并获得利润。当然,这样的祠堂的借出资本不大,主要帮助小本生意,其提供的金融服务也不多。周绍明教授最后表示,徽州祠堂并不是特例——明代的苏州府洞庭山、清末广东省等地都有类似的组织,相关研究对研究华南地区农村秩序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