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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学者讲座86】刘思达:法律的社会空间

发布时间:2022-06-02

2022年5月15日上午,由文研院主办、兴证全球基金赞助的“未名学者讲座”第86期在线举行,主题为“法律的社会空间”。多伦多大学社会学系、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达主讲,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王利平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洪淇评议。




讲座伊始,刘思达老师首先介绍了讲座的意旨。“法律的社会空间”概括了刘老师过去十几年来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理路,即以社会空间视角剖视法律现象。本次讲座以三项研究具体阐释此视角在经验中的展开。




刘老师首先以田野调查案例导引对“社会空间”的理解。社会空间和物理空间相关,但并不完全契合。比如,在甘肃的一个县,整个县域物理空间对应的法律社会空间仅限于十名左右法律服务人员构成的生态系统。县城“东关”唯一一家律师事务所外,挂着司法局、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三块牌子,与群众口中由非专业法务人员组成的 “南关”法律服务所,共同构成狭小的“法律社会空间”,包揽了县城及其辖区的各种法律服务。而在北京,方圆不到两三公里的国贸大厦商圈集中了上百家律师事务所、上千名律师,一座写字楼的物理空间中可能分布着中外资、大小型等各类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结构、专业技能高度分化,主体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构成了复杂而庞大的法律社会空间。


“社会空间”概念有别于社会学传统中的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社会网络等概念。相较而言,“社会空间”比“社会结构”更注重主体的能动性而非结构的约束,比“社会系统”更强调行为主体的空间位置而非功能,比“社会网络”更强调人与空间位置之间的联系而非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刘老师指出,“社会空间”非常接近中文所说的“江湖”,从受时空约束的社会互动过程中理解社会结构与变迁。“社会空间”包含三个基本要素:行为主体、空间位置、联结关系。作为一个社会空间,法律系统的社会结构可以分为不同尺度的生态圈和管辖权,而法律变革的社会过程则可以通过定界、交换、流动、循环、转折点等社会学概念来描述和解释。尽管社会空间理论有不同流派,但在认识论上基于共同假设:不是因果关系假设检验,更像是一种关于社会形态的几何学。社会空间理论中,描述与解释不分家,这区别于社会科学当中主流的假设检验思维和研究方式


刘思达老师表示,自20世纪中叶以来,“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一直是西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主流范式,关注权力斗争、不平等与歧视问题。这与美国60年代民权运动的背景相关。然而,法律与社会之间并不是平等或对立的关系,“社会中的法律”(law in society)是在经验和理论上更恰切的讲法。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而言,法律的社会空间理论不但提供了一个整体性和流动性的研究视角,而且也为理解司法改革、法律职业发展、法律人职业生涯等具体经验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增订本)

刘思达著,译林出版社,2017年




讲座第二部分,刘思达老师通过三个经验研究分享了怎样从社会空间角度理解法律问题。首先是法律生态圈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法律系统中的主要生态圈包括政法系统、立法、法院、刑事司法、法学教育、法律服务市场等。在基于博士论文修改出版的著作《割据的逻辑》中,刘老师勾勒了法律社会空间理论视角下,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所分割成的五个空间领域,即“边疆”“战场”“高端”“后院”“雷区”。


刘老师介绍了阿伯特在《职业系统》一书中提出的“管辖权”概念,这一概念强调人与工作之间的联结关系。如刑事司法系统中,律师管辖刑事辩护,检察官管辖刑事公诉,法官管辖刑事审判,这个法律生态圈中的管辖权之争表现为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地盘之争”。


关键在于,在不同生态圈中分别分析不同的职业群体之间的“地盘之争”,可以避免混同性质迥异的法律服务群体,从而简化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复杂程度。比如在“边疆”,可以只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的关系;在“高端”,可以只看中国涉外商务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在“后院”,可以只看企业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之间的关系。法律社会空间的分析思路先从不同的生态圈着眼,进而观察每个生态圈中有什么样的行为主体、占据什么空间位置、其间的管辖权冲突如何进行。


法律社会空间中的横向流动与纵向流动


接下来,刘老师通过中国女法官职业生涯的研究案例阐释了如何以横向流动和纵向流动的空间视角解释生态圈中人员流动的性别不均衡问题。法律人在社会空间里的流动主要分纵向流动与横向流动两种。前者如律师在事务所内的晋升、法官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调动,后者如复转军人进法院、法官辞职做律师、法学家在检察院挂职等。刘老师指出,过去十几年以来,在中国司法系统中存在一个现象,女法官越来越多,却往往只能达到中层干部级别,中层以上级别仍由男法官主导。律师事务所中也以男性合伙人居多。


王禄生曾提出法官提拔的“相马”与“赛马”模式:前者指通过候选人公开参与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根据对工作的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最终确定人选;后者则是由法院党组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衡量多方面的因素后,确认最终的人选——候选人不需要参加公开竞赛,只需要静候“伯乐相马”。在司法系统晋升中,赛程前半段以“赛马”为主,而中层干部以上的选任则仰赖于“相马”。刘老师指出,这一组概念可以解释女法官的向上纵向流动何以受限。由于中层以上级别的干部选任中“相马”取代“赛马”,相对缺乏社会关系与政治资本的女法官处于劣势


刘老师补充道,还有部分原因涉及横向流动。研究法律生态系统中的性别不平等问题,不能把法院孤立起来看,因为法院是一个小的社会空间;但在政法系统这个更大的社会空间中,党政机关中的人大、政法委、法制办都和法律相关,与法院有密切关系。在中国,任职五到十年、积累相当经验之后,法官往往会辞职从事薪酬更为丰厚的律师行业,或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如走仕途,则会流动到政法委、制办等其他党政机关。在性别化的选拔机制下,男法官面临“逆向淘汰”,一旦到达庭长、副庭长位置,或走仕途,或辞职,由此形成辞职转行与工作调动的男法官均多于女法官的格局。


因而,需要在社会空间视野下理解中国法官的性别不均。行为主体在生态圈中的位置总处于不断变化中,法律人在社会空间中的流动对考察管辖权变化和社会空间的结构变化非常重要——恰恰是社会空间中的人员流动形塑了动态变化的空间位置结构。这也是法律社会空间理论视角试图发展的另一层面。不同于传统上将法律职业理解为社会结构,其中有静态的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等,空间理论把法律职业看成一个动态的社会过程,关注管辖权冲突、人员流动、政治动员,以及职业的社会结构怎样在这些冲突之中形成。


之后,刘老师通过香港律师在事务所间的流动过程的研究案例,具体阐释了如何以“波浪”(wave)、“循环”(cycle)、“转折点”(turning point)等动态概念分析作为社会过程的法律职业。在事务所之间流动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常见现象。社会空间理论将不同空间位置的律师事务所放置在一起,将互相联系的事务所视为一个生态圈,观察人员在它们之间的流动情况。


合伙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律所间流动的鸟瞰图

紫色、草绿、蓝色、亮粉、深绿色分别代表来自香港地区、美国、英国、其他国家和中国内地的律师事务所


刘思达老师与合作者收集了《香港律师》杂志在1994年至2018年报道的近一万例律所合伙人变动情况、相关档案数据和采访资料,以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提供了合伙人在来自不同地区的律所之间流动的鸟瞰图。俯瞰社会空间,可以发现一波法律人朝特定方向涌动的现象,即人员流动的“波浪”(wave)。而法律人的流动逐渐在英国精英律所“魔圈”所与美国华尔街律所之间形成闭环,则构成“循环”(cycle)。


刘老师提示,如果以1997年香港回归后几年内地企业与资本大量进入香港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为“转折点”,将鸟瞰图分为三阶段,就会发现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在第一阶段(1994-2000),流动主要发生在香港本地律所之间;在第二阶段(2001-2008),英美所之间慢慢形成一个圈子,与其他律所之间区隔开来,直至2008年,内地所进入香港的现象仍较稀少;在第三阶段(1009-2018),金融危机以后,内地所才逐渐在香港设立办公室,但仍处于社会空间的边缘位置。英美所之间的流动则越来越多。刘老师指出,这个观察有助于深入理解香港自1990 年代以来的经济转型,香港回归后的社会经济发展似乎使英美律师事务所在25年间慢慢巩固了自己在香港的优势地位


第一阶段(1994-2000)

合伙人在不同地区律所间流动的鸟瞰图


第二阶段(2001-2008)

合伙人在不同地区律所间流动的鸟瞰图


第三阶段(2001-2018)

合伙人在不同地区律所间流动的鸟瞰图




讲座最后,刘思达老师以两个提问对社会空间理论的研究前景作出预测。首先,如何使用这一理论研究法律服务市场外的其他法律生态圈(如政法系统、立法、刑事司法、法学教育等)例如,国内既往的立法研究大多从条文角度进行研究,对法律法规何以形成、立法与法律实施何以互动、立法活动的时间性等问题关注不够。第二,该如何理解法律与其他社会空间的关系(比如法律与政治、法律与市场、法律与社区之间的关系)? 以法律与社区的关系而言,法律本身是一个社会空间;每个街道和小区也是一个社会空间,这个空间中有居民、物业、外卖、快递等各种各样的主体。社区生态系统与法律生态系统如何互相协调?法律在进入这个生态系统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行为主体怎样互动?这些都是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评议环节,吴老师表示,“法律的社会空间”视角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十八大”后众多实质上的司法改革,如14.9万法官和检察官从法检系统辞职后的流向问题等。他指出,刘思达老师往往能从看似不起眼的角度切入,搜罗研究资料。刘思达老师对评议进行回应,他表示,法律实证研究的资料渠道确实是值得讨论和思考的问题,而大数据对社科法学界的影响则需要被审慎看待——我们要考量应怎样基于数据清楚地呈现和解释经验现象,而不是简化数据为变量和因果关系。刘老师在回应听众提问时推荐了“法律的社会空间”理论的相关阅读文献,如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布迪厄“场域”理论、拉图尔行动者网络理论等。最后,文研院在线上为主讲人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