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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研读书37】帝国晚期和近代中国的政治、法律与家庭——《中国的国与家》研读会

发布时间:2022-05-31

2022年5月7日上午,“北大文研读书”第三十七期在线举行,主题为“帝国晚期和近代中国的政治、法律与家庭——《中国的国与家》研读会”。康奈尔大学历史学系助理教授、《中国的国与家》作者杜乐作引言,清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方诚峰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胡祥雨,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赖骏楠,文研院邀访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赵妍杰,清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李欣然出席并参与讨论。




本次研读会围绕杜乐老师的新作《中国的国与家:孝道及其近代改革》(State and Family in China——Filial Piety and its Modern Reform)展开讨论。读书会伊始,杜乐老师首先介绍了本书缘起与旨趣。本书由杜老师的博士论文发展而来,确定这一选题,是受到两方面因素启发。其一,杜老师在硕士阶段曾随邓小南老师学习宋史,期间阅读了不少家族相关的史料,博士阶段虽转向研究清史与中国近代史,但对家庭议题的兴趣并未减弱。其二,中国语境下的家国关系与西方存在重要差异。不同于西方将“国”与“家”视作两个判然不同的概念,中国人则普遍对“无国哪有家”的说法感到亲切,且英语中亦很难找到一个词语与汉语中的“国家”严格对应。硕士期间的兴趣积累与博士阶段工作语言转换的冲击,共同将杜老师引向对中国家国关系的探讨。围绕家庭与国家建构的既有研究,普遍就性别关系着力较多,对亲子关系关注不足。基于此,本书希望结合法律史、家庭史与政治史视角,讨论中国家庭代际-性别关系(Genderational Relation),并打破断代限制,以长时段的视角分析晚清至民国时期家国关系及宪政秩序的变化


《大清历朝实录》,故宫博物馆藏


史料方面,本书同时关注到了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中央层面史料包括清代刑科题本、刑案汇览、奏折、实录以及民国时期民法文本、立法档案、立法者的文集等。地方层面史料包括巴县档案、龙泉档案、宝坻档案、双城档案、江津档案、北京市档案馆所藏司法警察档案、上海市档案馆所藏司法警察档案等。通过比对不同地区档案,杜老师试图探究各地案件类型与处理办法是否存在一个共通的模式(pattern),由此观察清代、民国时期全国性法律在调整基层民众行为的具体效果。此外,上述地方档案亦具备一定地域多样性:北京市档案与上海市档案主要反映城市中法律运作的情况,江津档案与龙泉档案主要揭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情形,双城档案主要呈现清代具有一定特殊地位的东北地区的情势。


接着,杜老师对本书章节安排及各章内容作了简要介绍。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名为“孝治天下”,介绍清代的家国关系;下编名为“重构家国”,着眼于民国时期的变化。两编各有三章内容。第一章《“天下无不是的父母”:惩戒不孝子孙,规划与教化》通过若干经典案例透视清代地方官审理亲子案件的基本原则,即“天下无不是的父母”。这一原则表现于四个方面:其一,容隐。容隐本为儒家传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但至清代,容隐异化为单方面保护父母的规则,父可选择不为子隐,子却必须为父隐。其二,控首忤逆。倘若父母认为儿子不孝,告至县衙,县衙需以打板子、戴枷、站笼等方式对儿子施以惩戒。其三,乾隆以后针对杀伤父母的子女,取消耗时较巨的死刑复核制度,只需于当地请一王命旗牌,便可将该子女凌迟处死。其四,纵或案情确为父母虐待子女,地方官亦将依据“以顺为正”的理念,对犯案父母予以宽大处理。


第二章《政策与对策:孝道与清代民众的日常法律博弈》介绍民众如何利用清代悬殊的亲子等级秩序获得利益,如寡母利用清代法律对父母权威的维护获得财产监护权、“杀子孙图赖人”、“诬告不孝”等现象的产生。第三章《“代天子民”:孝道与帝国政治》进入政治分析,解释为何清政府对民众利用法律对亲子双方的不平等保护、实施诬告的现象视而不见。根本原因在于,清代国家合法性建立于“代天子民”的类比关系之上。作为“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代际逻辑的延申,政治运作的逻辑同样是功归于上、过归于下。此外,不同于罗马男性统治者自比为“父”,清代统治者往往自比为“父母”,利用母亲十月怀胎及照顾婴幼儿的温情,强化父母(亦即统治者自身及其地方代理人)的权威。


第四章《重新定调亲子关系:从强调父母权威到强调子女权利》集中梳理了民国时期历次法律改革。围绕亲子关系,民国相较于清,法律的原则性变化主要有二:其一,子女被允许状告父母,清代则是基本不允许、诉讼代价极高;其二,取证上“一碗水端平”,清代则是在父子双方证词冲突时无条件相信父亲一方。这一变化也影响了民众的博弈方式:清代诬告邻里选用的罪名往往是不孝顺父母,民国时期则变为虐待子女。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群体的社会观念变化程度不一,对虐待子女的程度界定也有相当不同的理解。此外,民国政府开始对虐待子女的父母进行惩戒,并为被虐待的子女提供一定保护,如送入教养机构或另外指定监护人。


《新刻图像二十四孝全》

清代同治七年夏月仁义堂藏版


第五章《重新定义亲子关系:从终身等级关系到临时抚养关系》从婚姻与财产权两个角度分析了民国时期亲子关系的具体变化。清代父母终其一生均可干涉子女的婚姻与财产分配,但民国将这种干涉的权力限定于子女成年之前。随着法律终结对包办婚姻和父母对子女财产、劳务报酬支配的保护,老年人赡养成为了新的社会问题。民国法律要求成年子女对财务困难的父母进行赡养,但也要求父母对财务不能独立的成年子女进行扶养。第六章《家国秩序的调整与宪法秩序的变迁》解释民国时期亲子关系为何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清末民初部分政治家与知识人反思国家衰败之由,认为关键在于中国“慈父孝子贤兄悌弟之太多,而忠臣太少”,要使国家强盛,则“必使国民直接于国家”,使原子化的个体直接服务于祖国母亲。可以说,清代“国”的合法性来自于“家”,而民国时期“国”直接变为一个虚化的“家”,真正的“家”则在意识形态上被边缘化。最后,杜老师强调,本书无意于将“孝”认定为一种压抑性的意识形态。孝本身是美好且自然的情感,但一旦被过度政治化,其温情面向会受到遮蔽。


丁兰刻木

任伯年《二十四孝图》



与谈环节


随后,与会学者围绕本书及杜乐老师的引言展开热烈讨论。胡祥雨老师肯定了本书所讨论议题的重要性及其长时段的研究视野,认为本书在诸多具体问题上都与前人进行了有效的对话,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同时,胡老师亦提出了若干建议:其一,清朝统治者将儒家化的法律推广到边疆地区的动机,儒家化法律对少数民族亲子关系产生的影响,均值得更加深入的探究。其二,本书与“法律儒家化”观点的对话,颇具新意,但篇幅相对较短,似仍可进一步扩充。其三,本书从法律史的角度切入分析清至民国孝道变迁,但法律在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发挥的作用其实有限,其在推动孝道变迁上的作用恐怕也未必最为重要。本书从地方视角理解法律变迁,所依据的史料主要为地方司法档案,但司法档案是官僚体制的产物,恰恰难以反映不同地方之间、地方社会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差异性与多元性。若进一步拓宽史料类型,结合司法档案之外的社会调查、报告等等,或可获得更加丰富的认识。其四,民国时期,孙中山主要以革命者的形象出现,蒋介石则具有执政者的色彩。书中虽然提及“新生活运动”,但蒋介石对于孝道的认识是否影响了他执政时期的政策,仍可进一步研究。


赖俊楠老师赞许了本书的学科跨度,认为本书综合了政治史、法律史、家庭史、社会史、经济史视角,提出了新见。赖老师对本书第三章印象尤为深刻,指出此章比较完整地展现了清代统治者如何将帝国政治关系比拟为家庭关系,从而有效地回避政治责任、维护帝国统治。赖老师亦对中国古代家长权力与古罗马父家长权力进行对比,认为前者的权力处于层级和网络格局中且受到其所处网络节点的制约,后者的权力则基本上是绝对的。具体而言,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及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亲疏远近、尊卑关系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均能体现网状权力特点。倘若本书要进一步深化古代中国与古罗马家国关系的对比,或可在丧服制度上用力。此外,赖老师谈到,清末法制转型中的礼法之争,传统派与法理派间最为激烈的争执,亦是围绕代际关系与性别关系展开


丧服图

《重增绘图幼学故事琼林》


赵妍杰老师认为,本书构思精巧,言说处处落到实处,分析均结合了具体的司法案例。和谐的亲子关系应为常态,即便发生冲突,也未必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呈现,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从这个角度看,本书从司法案件进入理解亲子关系、家国关系并非易事。赵老师进一步指出,近代有从维护孝道到反对孝道的趋势,时人的一个误会是,反对孝道就是反对专制。其实皇权利用孝道的来维护统治,但孝道本身也有其独立的价值。“五四”一代认为推倒父权,就能迎来民主和自由,但事实上只迎来了国权和党权的统治,类似的家国关系的变动未必能够导向中国政治的民主化。此外,赵老师认可杜老师将婚姻改革理解为代际改革而非性别改革。民国时期法律改革后包办婚姻的松动,更多时候表现为男性城市精英抛弃包办妻子,但是我们很少能听到乡间的旧式妇女的声音。这样的结果是针对乡村中年老妇女的保护日渐脆弱。最后,赵老师提出两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其一,满洲国的亲子关系的变动及其表现;其二,近代以来家国关系变化与基督教传入之间的关系。


李欣然老师指出,本书的独特之处在于对两个重要问题的澄清。其一,本书指出,中国家庭不同于古罗马那种所有权力均掌握于一个家族男性首领之手的结构,而是一种代际连续的等级制结构。这对本书面向的英语世界读者理解中国家庭尤有价值,亦为观察民初家庭制度的转变提供了新的视角。其二,传统中国虽然相当程度上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本书则指出性别关系在构建家庭结构中是第二位的,而代际关系才是第一位的,夫妻兄弟关系均统一于亲子关系。“夫死从子”的原则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可以被绕过,便是例证。以代际连续这一点为核心,本书在宏观主题上对中国家庭传统向现代变迁的描述,以及具体论证时使用的丰富材料,为我们展示了一个既相对于西方具有独特性、又贴近于传统中国人具体实践的家庭样貌。


李老师进一步指出,家国同构不仅仅是借助“家”的比喻来进行统治,而是通过(through)“家”来进行统治。倘若不固守于“国本位”的视角转而从“家本位”进入思考家国关系,可能得出新见。科大卫指出了宗族在国家渗透入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换个角度其实就是家对国家机制的利用。解构国家本位可以说是华南学派的“拿手好戏”,这对于我们换个角度来理解家与国的关系,其实也很有裨益。从最上者来说,怎么理解天子的家?比如对宋、明的大礼议,以往都着重于政治面向的讨论,但万一对于那两个皇帝来说,天子的父子之伦就是很重要呢?儒家说“舜为君而瞽叟称臣,于是天下岌岌焉”,可见即使舜这样的圣人当天下的王,父子之伦的紧张也仍然威胁到理想的天下之治。真正颠倒了我们今天的政治思维的思路,就是在所谓的“家天下”里,把“家”看得比“天下”还重要。如何真正以“家”为本位延伸“家齐而后国治”的逻辑,而不是把“家”单纯视为“国”借以实现统治的话语,恐怕是我们理解传统中国治理仍可致力之处。


杜乐老师对各位与谈老师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关于是否关注到清代儒家化法律在边疆的运作情况,杜老师表示,目前学界针对新疆、蒙古的情况已有研究,本书因时间、跨度已然较广,便没有在边疆相关问题上做进一步展开,但可以肯定的是,少数民族与汉族或许法律程序有所不同,但适用的法律原则是一致的。关于“法律儒家化”问题,杜老师认为,需要注意到儒家学说自身的变迁,帝国晚期所强调的“礼”,与孔孟的说法事实上已有距离,抛开儒家的定义不谈,笼统地说“儒家化”是不甚严谨的。关于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社会治理与孝道变迁,杜老师指出,法律对中国传统政治的影响的确有限,但通过分析基层司法实践,还是可以看到民众思维方式、基层社会运作逻辑的变化。关于蒋介石对“孝”的认知及其对立法的影响,杜老师认为,蒋介石本人思维较为保守,重视孝道,但由于当时整个社会思潮趋新,蒋介石对于立法的影响并不很大,从结果上看,国民党治下的法律改革是较为激进的。关于民国时期法律改革对妇女的具体影响,杜老师认为白凯老师的研究仍具有相当的启发性,即近代妇女解放主要是“女儿”的解放,但对于“儿媳妇”与“母亲”则更多地表现为剥夺。作为一个整体,妇女的地位是上升抑或下降,恐怕很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