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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生学术论坛14】脱嵌的母体——传统中国贡赋体制中的食货原理

发布时间:2019-05-25

 

菊生学术论坛|第14

2019525日,菊生学术论坛第十四期在北京大学静园二院208会议室举行,主题为脱嵌的母体——传统中国贡赋体制中的食货原理。本次论坛由文研院、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及商务印书馆共同主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高校的十余位学者出席并参与讨论。

 

上午场

 

赋役制度是传统中国社会资源流动与再分配的基本构造。宋代直至明初,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编户齐民的控制,以汲取财政资源。明代嘉靖年间确立一条鞭法的基本财政原则后,财政资源的可核算性大大增强;王朝不必掌握实际的人力资源,课税主体的主要形态从丁身转变为以宗族、会馆为代表的各类中间团体。协商机制、交换机制与贡赋体制一起,日渐成为政治原则的一部分,市场原则似乎正从指令性经济中脱嵌而出。本次论坛的中心议题,正是如何认识这一历史时期市场原则与政治原则的耦合关系。

 

文研院特邀访问教授、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刘志伟首先作主旨说明。在以往的研究中,受中国经济史传统逻辑的制约,学者往往将市场、商业的发育同国家体制和政治权力紧密结合在一起,着重探讨市场制度从国家体系中脱嵌出来并独立发展的过程。近年来,一些学者从历史延续性角度入手,将目光转到市场制度从传统经济体制中脱嵌的过程。刘志伟教授指出,所谓母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市场从其中孕育出来,带有母亲的基因;二是指与之切断并独立成长,这自然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影响对于传统自然经济的一般认识,也影响对古代乃至当今经济转型的认识。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刘志伟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副研究员周曲洋带来了主题为《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所见两税体制下州县的财政核算的报告。两税法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不仅带来了税目、税种的变化,更引起了国家财政体系的转型以及国家与市场、与社会关系的转变。具体而言,可以概括为如下三方面。一是赋税结构从人身到资产的转变。《陆宣公奏议》载,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这背后既有征税对象的调整,更有从身份到契约的调整,是具有进化论性质的大变化。二是中央与地方定额分层财政的形成。汉、唐时期的国家财政具有统收统支、中央统一分配的特点;唐代以降,形成了划分收支,定额管理的两税三分法;及至宋代,以祖额、原额等为代表的税额凝固化现象已经非常突出。三是财政运作中商业与市场因素增加。有学者认为,宋代政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与西方所谓的财政国家概念是比较吻合的;事实上,纵观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国传统国家的运作从未脱离市场,市场机制一直是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的重要机制。故而宋代究竟是不是市场发育的高峰,恰恰是值得怀疑和商榷的问题。此外,宋代纸币高度发达,而纸币在国家体系中具有重大意义,如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倘若过分强调宋代的市场发育程度,为何市场的脱嵌不发生在宋代,而是发生在更远的嘉靖年间?因此,必须重新反思市场脱嵌的真正表征和原因。

 

徐谓礼文书

 

《徐谓礼文书》是学界目前发现的唯一记录明确征税数据的官员考核文书,部分揭示出两税体制下宋代州县财政核算体系的变化。一方面,该文书所载溧阳县端平三年(1236)的两税税额,与《建康志》记载的南宋末年税额基本吻合,从而说明了宋代二税税额凝固化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建康志》中提及南宋建康府田亩数字亏额达三百万亩,那么两税税额为何仍能保持稳定?事实上,宋代的两税名义上是对田亩的课税,实际上仍以户为计征和核算单位。书手根据田亩×则例计算出各户税额后,该税额便会长期固定在户内,一县所领各户税额的叠加便是该县的两税原额。正如日本学者柳田节子所言,宋代的征税体制本质上是户等支配体制。两税法实施后,国家的支配重点并非从人身转向田地,而是从单丁转向户等。另一方面,在《徐谓礼文书》中,所有的两税与常平钱物等税目全部标注已纳足,见催无字样,这与以往史料中南宋赋税征收逋欠的常态相矛盾。周曲洋认为,这可能说明南宋中央政府对州县财政的考核并不依据单独的税目账簿,而是依据上供钱、经总制钱等被打包的调拨窠名。由此可见,宋代仍以定额作为财政管理的核心,而这恰恰与市场的自由逻辑完全相悖。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的张亦冰老师认为,随着实践的发展,两税法的计征和征调方式都与最初的设计大相径庭。宋廷曾希望在两税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一套统收统支的国家财政制度,因而一度非常积极地整理各州郡的两税税则和户帖体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央理财机构(即三司)却出现了严重的文帐挤压现象,甚至二、三十年未能拆封。除了核算工作量过大、行政效率低等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州郡上报中央的文帐是早已做平的,因而三司核查也是徒劳的。这更说明宋代并非依赖州郡的具体收支情况拟定计划,而是依据各种打包的征调窠名实现对财富的调拨和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张亦冰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义琼则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点评。其一,跨代比较是当前历史研究中较为提倡的方法,但在使用中要非常谨慎。由宋至明的财政体系转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的发展过程。例如,宋明两代的盐税计征制度完全不同,宋代地方志中记载的盐税数据已将盐的各个流通环节全部纳入其中;而明代的盐政和民政完全是两套垂直系统,州县官不得干涉盐政。如果忽视了这一差异,就难以正确认识明代的税收规模。其二,要注意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学逻辑的本质不同。例如,在现代经济学中,生产、流通、交换、消费是一以贯之的过程,可从下游反推出上游的状况;但在古代定额财税体系下,无法从税收收入反推出当年的生产情况乃至市场发育程度。

 

张居正《陈六事疏》,成为了日后江陵柄政期间施政方针的蓝本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申斌以明代财政核算技术为题作报告。他指出,中国古代核算体系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官民之间的课税体系和税源核算,二是官府内部的财政收支核算。首先考虑官民之间的核算问题。与宋代相似,明初的田赋额核算也具有总额因袭、惯例协商的色彩。具体而言,就是在州县一级沿袭前代的总额数据;而在户一级则遵循惯例,并通过征税人和编户的具体协商和博弈最终拟定。因此,明代中央并不掌握课税客体的实际情况,不过是凭借州县定额的加法而非乘法粗略获知。在这一背景下,明代政府如何保证国家赋税体系的正常运转呢?申斌认为,无论是明初还是明中叶后,赋税征收都是依靠钦定或自发的中介集团实现的。这些中介集团凭借长期形成的民间赋役合同,保证了国家赋税的正常摊派和征收。其背后蕴含的契约关系和市场机制,兼顾了底层赋税核算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继而考量官府内部的核算问题。从宣德至弘治、正德时期,明代官府内部对赋役征收的核算发生了显著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赋役内容从不可计量的实物转变为可计量、可量化的数额,降低了税收的不确定性。到弘治时期,物料、公费基本折银征收,均徭的银差也正在形成。其二,地方政府的赋役征派从无计划转变为有计划的定额管理,增强了税收的可持续性。这种量化的地方赋税征收计划,高度类似于今天的地方政府预算,也为上级政府提供了更为全面的量化财政信息。其三,财政核算体系逐渐从地方性扩展到全国性,并最终形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管理制度。至万历年间,各种地方性册集已逐渐发展为省级赋役全书,将此前独立的各类赋役征派进行了加总与定额处理,纳入到全国性的财政计划之中。这种从中央到基层的定额管理模式,一方面明晰了官民之间的赋税责任,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保证了中央集中管理制度的落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郭永钦老师结合自身对清代赋税体系的研究分享了体会。他认为,以往学界对技术史的定义往往界定在基础科学研究的历史上,如天文史、数学史等;即使涉及会计史、审计史的研究,也很少结合特定文本展开运算。事实上,关于国家治理技术的研究同样可以纳入技术史的概念范畴。随着大量档案资料的开放,学者能够得到越来越丰富的量化数据,应藉此良机重新检视古代财政史和管理史,以期获得更多的发现和现实启示。郭永钦还指出,除了研究内容外,还应深入反思技术史的研究方法。一种方法是复原技术史的形态,也即用现代数学物理方法验证技术史上的命题。但这种方法建立在现有知识基础上,与古人的研究思路和运作模式是大相径庭的;另一种方法则是量化历史,但在处理量化数据的过程中又难免陷入两个极端,要么对数据不加分辨地全盘接受,要么怀疑数据质量而完全弃之不用。未来有关中国古代财政制度、财政核算史的研究,应吸取技术史研究的经验和教训。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丁亮老师带来了主题为明代徭役流动性的实现方式——以均徭法为例的报告。他指出,明代徭役体制是国家实现贡赋财政资源配置与流动的根本制度保障,其具体原则是:以配户当差实现社会分工,以坊里制度完成组织,以行政制动促成流动。这种体制在设计之初是排斥市场性流动的。但随着明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徭役逐渐实现了银纳化,地方政府的财政改革也渐次出现,主要表现在人丁税转变为土地税、差役折银、赋役合并等。至嘉靖年间,一条鞭法作为各类改革的集大成者被广泛推行,最终促成了明代地方财政体制的彻底转向。这是学界目前关于明代徭役体系转变的一般理路。

 

十三陵明皇蜡像宫中居正改革部分所立徭役蜡像

 

但丁亮认为,此种思路受制于经济决定论和线性进化论的方法,并未反映出明代徭役体系转变的真实路径。明代徭役的市场化流动并非游离于贡赋体系之外,而是深深嵌入其中的。以均徭法为例,随着以银定差措施的推广,大量力差转化为银差,为徭役的拆分与流动提供了可能。如顾炎武所言:(力差)准银以定差,而不征银,听其身自执役或倩人代役。然而,白银货币在这里起到的无非是价值尺度的作用,并不改变徭役的超经济强制属性,市场体系仍是深深嵌入传统的徭役体系中的,如乾隆《镇江府志》载,重差分解的方式仍是以票与应役人取讨雇值,不许征银。随着徭役负担的增大,均平审编成为地方财政的主题之一。其具体核算方法是,每户资产被拆分成丁田若干,再以丁田互折并统一计算为银两;各地以县为单位,按丁田总数划分为十段,即为十段法。但与徭役的分解类似,这种货币化审编的方式也并不代表徭役折银的完成,因为白银货币仍不承担支付手段的职能。总之,在明嘉靖末年以前,大量徭役虽被包裹上白银货币的外壳,但以配户当差为核心的徭役体系并没有瓦解;即使在徭役全面银纳化之后,以役为核心的财政供办体制也一直没有退出历史舞台。

 

苏州科技大学人文学院侯鹏老师对上述报告进行了补充和点评。他指出,明代徭役的流动性提高,反映了市场机制与传统贡赋体系的紧密结合,其最终结果是形成了一个人工环境”——人们的各种经济活动,无论是物资的买卖、流动,还是徭役的征派、雇佣,甚至借贷行为的出现,表面上都遵循市场化、商业化的经济原则,实际上仍是传统贡赋体系的逻辑。未来有关古代徭役体系的研究应更多着眼于人工环境的构建过程,也即市场的形成过程。

 

下午场

 

本次论坛下午场,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赵思渊首先以赋役制度与清代土地市场中的信用为主题进行报告。赵思渊指出,清代乡村的土地市场有着高度活跃的交换活动,而土地契约中用于确认土地业户与土地权利、保证交易有效性的支持因素,则与赋役制度具有紧密关联。支撑契约有效性的因素具体有以下四点:第一,基于图甲制的户籍制度是清代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盘。典型的清代土地契约中,买卖双方的人户信息都以都图甲+户名的形式呈现。然而,随着基于一条鞭法原则的赋役改革在明代后期陆续展开,都、图更多对应于税粮登记归属,其次才对应于地理空间,因此,税粮及其相应差役负担以赋役合同的形式频繁进行交易,清代地方政府面临的课税客体则是以契约形式结合而成的社会中间团体。第二,鱼鳞图册为乡村土地的确权提供了直接证据。但是,乡村中普遍存在多种土地字号并用的情况,因此,土地交换与经营还需要其他的信用保证作为支撑,在土地交易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乡村社会既存的社会关系网络与中间团体便是第三个因素。第四类因素是股份制与相应的协商机制。清代社会中的股份制作为整体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是构成许多社会空间团体的基本依据,并随社会经济的运转而深刻存在于经济活动和地方政治中。

 

鱼鳞图

 

随后,赵思渊对脱嵌这一概念进行探讨。他指出,与格兰诺维特对古典经济学中社会性孤立假设的批评同理,以孤立的市场为主线对明清社会经济史进行解释也是有缺陷的。此外,将15-18世纪中国的社会事实和早期欧洲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对于一个集权化官僚帝国而言,只有面对一个有限却普遍分化的社会时,才能有效地动员和汲取资源。有限却普遍分化的社会性质同中国乡村市场的演化进行比对,可以为新议题的发掘提供启发。

 

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赵思渊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凌鹏在对谈中首先回应了有关脱嵌嵌入概念的讨论。波兰尼曾经指出,有必要重新找到嵌入的关系,以回应以往学界所谓欧洲近代以来的脱嵌体系;相应地,本次论坛先前讨论的核心也在于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嵌入关系及其方式,而非彼此的脱嵌。在中国语境下,嵌入在宋代以后的一个重要形式是中介集团,或社会学中所称的士绅社会。实际情况中,一个村落中的大多数人都可能拥有中介身份,这是理论讨论中需要注意的。此外,不同地方的土地市场基础与表现形态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不同于赵思渊所举歙县之例,巴县的土地交易市场主要以契约本身为基础,而没有留下与鱼鳞图册相关的资料。因此,土地信用凭证系统中,鱼鳞图册与土地契约之间的真正关系值得进一步讨论。

 

讨论环节中,申斌指出,宋代以后,依靠中介集团与合股制,传统中国的国家权力和民众间的边界已经出现了清晰化与契约化的趋势。然而,随着19世纪末以来的西方侵略,这一市场相对于国家权力网络的脱嵌过程被外力所打断,国家治理思路转变和传统社会机制脱节的问题随之而来。凌鹏补充道,在把契约等同于市场经济理解时需注意到,虽然契约的制定过程非常详细,但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往往以契约在实操中有所调整这一认知作为基础。对此,赵思渊回应道,对早期中国社会的契约性整合进行讨论时,需要关注交易双方的身份关系和契约原则,还原到早期中国的相关语境中产生理解。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周健带来了主题为清代漕运:贡赋与市场的报告。漕运是在大一统国家背景下,由于政治、经济中心的分离,国家跨区域征收、调度粮食,利用河道或海道运输至指定地点以供应官兵俸饷的一种专业运输方式。15世纪初至19世纪初,围绕漕运制度逐渐形成了复杂的系统;而到了19世纪中期,这一制度则面临诸多挑战,最终发生变革乃至解体。当时,为降低高昂的河运成本,漕务运作出现了两种新的趋势。其一是漕粮的采买海运。海运取代河运,变成了漕运的主流,并因此使得上海和天津取代扬州和淮安,成为了新的运输枢纽。其二是漕粮的折征折解。在有漕的省份,漕粮大规模改以银钱征解,其中又以江苏模式和湖北、湖南模式为典型。

 

同治九年(1870)江苏漕粮征价奏请

 

报告随后对这一过程进行了具体回顾。19世纪前期,在不计成本的贡赋逻辑下,漕务浮费严重膨胀,有漕省份不堪重负。与此同时,运河通行能力也明显下降,漕粮河运成本激增,漕运制度已经难以为继。1847年,亏损最为严重的江苏漕运从河运改为海运,1852年起,浙江也加入漕粮海运的行列。江浙两省是漕运大省,其漕额之和占总体过半,此后,海运取代河运成为了漕运中的主流趋势。然而,初步改革后,海运仍旧不能实现填补财政缺额的改革初衷,户部又建议将本色海运进一步改为折色征运。折色征运即减少漕粮征收份额,根据市场波动来计算折价,把对应的款项用于在北方省份采买或招商。然而,漕运作为国家运作的一部分,同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紧密联系,无人敢轻易尝试改革。直到太平天国运动兴起,以太平军梗阻运道这一不得不然之势为契机,在各省督抚和新式企业的推动下,漕运制度才得以突破旧制度与利益集团的制约,折征折解成为有漕各省的普遍趋势。在艰难的内外时势下,国家重心变为对富强的追求,采买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受到严格控制,不计成本供应京师的贡赋逻辑不再占据主导。在多种因素如内战爆发、运河废弛、轮船航运业兴起、海内外市场进一步开拓等的影响下,市场化趋势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并逐渐取代贡赋逻辑。虽然清政府直到1901年才下令停止漕运,且到最后依旧保留了海运漕粮,但这一转变过程中,漕粮与漕运逐渐转向有名无实,其主导逻辑也发生了变化,即从不计成本的贡赋逻辑,转向了计算成本、深度依赖市场的市场逻辑。

 

暨南大学文学院历史系副教授黄忠鑫在对谈中探讨了脱嵌概念和清中后期漕运转向之间的关联。他认为,变革前的漕运制度实质上是用运输产生的经济成本换取了政治成本,而非完全不考虑成本;改革后的漕运则在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当中进行成本核算。而到了民国年间,财政制度在保留明清时代外形的同时,其背后的旧有利益团体是否发生变化则值得探讨。关于民国年间的财政与赋役,黄忠鑫指出,就徽州的情况来看,赋役合同文书的内容在晚清开始变得单一,而民国年间则没有赋役合同留存。其中的变化是在讨论嵌入与脱嵌时应进一步探究的问题。

 

漕务运作新的趋势之一,漕粮的采买海运:海运取代河运,变成了漕运的主流,并因此使得上海和天津取代扬州和淮安,成为了新的运输枢纽。图为招商局上海金利源栈房码头(光绪初年)。

 

点评环节中,河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彭凯翔指出,可以从齐民化进程的角度去了解赋役变化,进而透视中国早期近代化过程的特殊逻辑。推动赋役制度定额化、原额化的动力是多元的。除颇具争议的货币白银化角度外,其动力一部分来自官僚制度内部的逐利冲动,另一部分也可能来自编户齐民制度的内在矛盾:一方面,编户体系与民众总体存在出入,无法完全准确覆盖所有人;另一方面,户内部存在不同等级,因而滋生套利行为。这两方面的矛盾推动着制度向均平的方向变化,明代赋役制度变化亦受到均平理念影响。因此,在齐民化的框架下理解明代由直接控制转向间接控制的过程,可以发现其与早期民族国家形成过程的微妙区别。西方近代化理论中,军事财政理论为民族国家的形成提供了如下解释:战争导致财政的需要,因此要将更多民众引入政治过程,导致封建特许权日益减少,最终使得财政收入增加、国家能力提高。而中国自宋代以来的均平化,其结果并非财政收入大幅提高,而是赋役的定额化乃至原额化。这一过程为军事财政国家理论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另外,从结果来看,齐民化过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直接控制,而是经由大量中间组织进行管理。嵌入概念为中间组织的形成提供了解释的可能:只有当每个个人在社会网络中拥有可资利用的资源时,个人才可能通过自组织过程形成中介集团。因此,彭凯翔认为,关于这些中间组织的研究,既需要考虑技术的引进,也应看到相应的社会政治过程。

 

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和文凯在点评中首先回应了西方财政国家的研究框架。他认为,由于古代中国较早完成了政府开支与财税的挂钩,因此西欧分析框架下常用的财政国家概念在中国财政史研究中并不典型。和文凯分析,先前讨论的问题可以归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家财政制度的运作,特别是其中技术因素的产生与变化。他指出,定额制这一财政技术的产生动力可以从国家减少管理成本、简化信息的角度进行理解,这一技术并非中国特有,而是在早期西欧便已大量出现。第二,国家财政收入及政府活动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当市场经济活动的规模增加到国家财政能力无法覆盖清算成本的时候,便需要中间组织的加入,进而对国家运作产生影响。第三种层次则是税额与实际经济规模之间的关系。国家、社会与经济是密不可分的,嵌入概念在此非常具有启发性,而研究与讨论则应以嵌入的不同形式及其变化作为重点。

 

《万字丈量正册》(万历九年),明朝政府记录土地管理情况的账册

 

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胡铁球对上述讨论进行了四点补充。第一,明清时期中间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之一在于语言。在没有普通话的情况下,贸易、行政、仲裁都需要中间人担任方言翻译,因而促进了中间市场的发育。第二,赋役货币化即折价的推行需要政府、乡民、受俸者即军士这三方获利才能真正实施。如果利用市场进行折价,政府可以购得更多粮食,乡民得以免去徭役,军士则得以消费从市场上购得的新米,因此在三方的共同利益下,赋役货币化得以迅速推行。第三,在理解原额制时,需要对相应数据进行理论与实际的区分。一方面,在折价的过程中,同一种粮食具有不同价格,例如,1石粮食折为1.2两白银,此为理论数据;而1.2两白银则编为2石粮食,此为实际数据。这一市场过程实际上变相增加了国家财政数据。另一方面,相较清代而言,明代的折价不随物价的市场波动而轻易改变,因此同一粮食不同时期的折价也存在差异。第四,胡铁球指出,乡绅组织并不能完全对乡村社会进行覆盖,其不完整之处要靠在中间组织中占比很大的市场组织弥补。因此,对中间组织的研究不应仅仅针对宗族、乡村,也应多对市场组织投以关注。